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看民法典如何守护

发布时间:2024-12-11 06:58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周某为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和电视剧。2018年12月4日,某品牌概念店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周某的衣橱里到底有多少顶帽子?》的文章,文中使用了周某的多张肖像,还刊登包含帽子等商品图片、价格、店铺地址、营业时间、客服微信、网店、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周某认为,该品牌概念店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其肖像,旨在对网店销售的帽类商品、首饰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周某与该网店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关系,且涉嫌侵犯周某的肖像权。为此,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品牌概念店即刻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向周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共计12.1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配图含有原告周某肖像的照片,且该肖像能够清晰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该肖像与原告周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品牌概念店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其未经原告周某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周某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周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21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肖像不仅是我们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还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权利密切相关。是否存在肖像权侵权,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肖像”?但是,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于缺少对肖像的准确概念,漫画形象、人物剪影等是否可以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均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用了“可识别性”原则作为认定肖像的标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人权的特别保护,《民法典》不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且在该编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肖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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