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肖像权侵权判定及保护

发布时间:2024-12-10 04:23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明星艺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肖像权保护上,比普通自然人可讨论的范围更广,将明星艺人这类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肖像权的保护区分开讨论也是合理的。首先在于,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比起普通公众,其曝光率更高,故而肖像也更容易为人所知、为人所用;其次,明星的肖像往往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无论是艺人本身的身份使得消费者愿意购买其代言或“带货”的产品,还是近年来“粉丝经济”的蓬勃发展,艺人的肖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高于一般社会公众肖像具有的财产价值。因此,这也决定了艺人的肖像权极易被侵犯。

艺人肖像权被侵犯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几年前,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的角色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形象被广大网友调侃做成表情包,一度火遍全网。此时,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这一表情包,作为其宣传素材。葛优一纸诉状将艺龙公司告至法院,艺龙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纪春生”的肖像而非葛优,然而法院判定艺龙公司败诉。此外,赵本山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与其形象相似的卡通图案、模特张亮诉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其在《爸爸去哪儿》中的卡通形象等等,明星选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当然,类似事件越多恰恰也说明当前社会,很多人对于艺人理应享有的肖像权的漠视。艺人本人有权利决定他人是否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艺人本人同意的使用,这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并且,盗用艺人肖像的行为也对艺人在同类行业的商业工作中也造成了不便,扰乱了正常的商业合作秩序。

判定是否侵犯艺人肖像权,除了要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侵犯艺人肖像的使用要求未经本人同意,这一点是区分艺人代言的关键。艺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为产品宣传,需要签订合同或者作出明确的授权,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肖像的使用要求。若没有签订合同或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则会被认定为侵犯了艺人的肖像权。第二,侵权人人要以营利为目的。艺人作为特殊的公众人物,在进行保护的时候也要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如果没有用来营利,作为个人学习或者艺术欣赏等用途时,则不认为是侵权。只有在利用艺人的肖像谋利时,侵犯到了艺人的财产权利,才应该被判定为侵权。当然,新《民法典》已经将“营利”这一要件删除,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肖像需要具有可识别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艺人的形象已经不仅仅是以照片、视频的方式呈现,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卡通形象,又或者模型、手办等,只要能够准确地识别为艺人的肖像,就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2020年新《民法典》把肖像权归入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并专章对其作出了规定,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保护等问题做了纲领性的规定,这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这些措施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依然存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仍不够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规定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影视行业影响力不断扩大,对于演艺明星来说,他们需要更大力度的保护。只有国家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形成对肖像权的尊重意识、艺人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肖像权保护才能成为全社会共识。”

作者: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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