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前后:社交平台使用明星头像,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近日,演员靳东起诉抖音的新闻传遍网络。我看了下靳东工作室的声明,声明中提到“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靳东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有不少网友会产生疑问,自己也会在社交平台上使用明星头像,这侵犯Ta的肖像权吗?
一 前《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100条对肖像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晰,侵犯肖像权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有达到了营利的结果才算侵权,而是只要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不管实际是否营利,都算侵权。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社交平台使用明星头像,只是单纯喜欢这个明星,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因此,这种情况下多数是不侵犯明星肖像权的。
二 《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肖像权的问题规定得更为仔细了。
(1)肖像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权和使用权(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
(2)侵权认定
《民法典》取消了侵犯肖像权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扩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了《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的制作、使用肖像的行为,就意味着其侵犯了肖像权人对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或经济利益,构成肖像侵权。
(3)合理使用制度
如果在这个社会上,只要使用他人肖像,就必须得到他人同意,否则就侵权,那么不仅我们,肖像权人也会崩溃的。
事实上,肖像权不仅对肖像权人意义重大,对他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价值。在一些场合中,总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肖像,比如在公共场合拍照,不可避免地会拍到他人,但这种情况又不可能每次都需要他人的同意。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些例外情形,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民法典》第1020条第5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一项是个兜底条款,只要符合“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制作、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在第1020条的第1-4项,具体列举了4种合理使用的行为,这些都是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网友在社交平台使用明星头像,其实,是对明星的一种尊重。因为喜欢,才会把Ta用作自己的头像。《民法典》第1020条列举使得第1中合理使用中就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我认为在社交平台上使用明星头像本质上就是一种欣赏,并不侵权。当然,这个头像必须是在网络上已经公开的头像。如果你自己偷拍的某明星照片,并作为自己的头像,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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