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虽好看,但不可侵犯其肖像权
小白:“最近《乘风破浪的姐姐》爆火出圈,你看了么?”
小编:“当然,30位成名已久的姐姐乘风蜕变,破龄成团,必须关注啊!”
小白:“那我们公司公众号想用这里面某个明星的图片可以吗?”
小编:“这可得慎重,pick 哪位明星都可以,但牢记不可侵犯其肖像权。请看不久前的一个案例:
明星黄某某与某服装公司的肖像权纠纷。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某服装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黄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某服装公司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成本2000元。2018年11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公证书》,显示:1.名称为“某定制”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于2017年8月19日发布了题为《男人30+穿什么?“自黑体”黄某某怒雪前耻成型男教科书!》的文章一篇,文章中有配图若干,使用了黄某某二十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2.涉案文章中附有“戳我预约设计师上门服务”的链接。一审庭审中,黄某某提交:1.百度百科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黄某某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2.黄某某被侵权照片部分原图,证明涉案照片系黄某某本人;3.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某服装公司是微信公众号“某定制”(微信号:×××)的主办单位;4.公证费发票,证明黄某某支出公证费1240元。某服装公司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某服装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案文章中有二十张照片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而从涉案文章内容及某服装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案文章系对某服装公司经营商品的宣传推广,某服装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带有黄某某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某服装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照片经过黄某某同意,故某服装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某某要求某服装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某服装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某服装公司使用黄某某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黄某某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某服装公司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黄某某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的职业身份、某服装公司的经营性质及某服装公司使用黄某某肖像的具体情节,对黄某某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维权成本,黄某某仅举证证明了公证费1240元的支出,而并未就其他维权成本的实际支出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仅支持公证费124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黄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服装公司负担;二、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46000元;三、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某某公证费1240元;四、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某服装公司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白:“这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的案例,那《民法典》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和之前的法律法规是否有不同?”
小编:“是有不同。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之前认定侵犯肖像权的依据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民法典》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白:“原来如此,那《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小编:“《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小白:“由此看来,我们公司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同意,同时也不属于上述情形,使用明星肖像就会造成侵权。这我可得提醒老板,免得吃官司。”
小编:“孺子可教呀!《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相对而言,明星因曝光度更高,商业价值更高,其肖像权被侵犯进而引发诉讼的可能性更大。明星肖像权纠纷有几个特点:1.侵权高发于网络社交媒体,纠纷多因个人或公司在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网络媒体发布明星的相关宣传、诱导、引人误解的广告信息,经网民转载或议论后,造成一定影响而引发。2.侵权影响范围广、性质较为恶劣。网络侵权因其传播媒体的特殊性,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尤其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引起的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于一些虚假代言以及其他一些贬损性、暗示性的形象推广将带来不良的市场影响、也极大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3.明星会更积极通过法律维权。明星拥有较好的经纪团队对其肖像权使用进行管理,也有能力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诉讼,如果发现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会迅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4.侵权的后果较严重,一般不仅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维权费用等,还有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判决认定确属侵犯肖像权,侵权主体还要搭上自己的声誉,与其利用明星肖像为自身宣传、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初衷相背离。”
小白:“说得对,明星虽好看,但使用其肖像要谨慎,不然可就得不偿失啦!”
小编:“不仅是明星,自然人的肖像权均不可侵犯。之前的法律法规对肖像权已有规定,《民法典》对其规定得更加全面细致,我们今后更要牢记学法用法,保护自身及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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