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艺人姓名权侵权判定及保护
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日渐发展与繁荣,越来越多的行业法律问题也逐步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照片、视频、姓名等内容都是十分容易被获取的,因此艺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也是十分容易被侵犯的。接下来,我们以艺人的姓名权为例对其侵权判定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也包括艺名、笔名等。
侵犯艺人姓名权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点,一是盗用艺人姓名,二是冒用艺人姓名,还有一点就是将艺人姓名(其中艺名、笔名居多)进行商标注册,谋求利益。
盗用和冒用他人的姓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谓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盗用他人姓名时,盗用者不一定对外宣称自己就是姓名者本人;而冒用姓名时,冒用者对外会说自己就是姓名者。举个例子来说,甲、乙并不认识,但甲盗用乙的姓名,对丙说甲自己是乙的朋友,获取丙的信任,然后从丙处获取经济利益、机遇等利益。而冒用姓名的情况比较简单,甲乙丙三人可能都不认识,但是甲对丙说自己就是乙,然后利用乙的身份对丙进行欺骗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获取丙的信任、财产等。
而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侵犯艺人姓名权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将艺人的艺名、笔名、网名进行商标注册。有的不法商家会利用商标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出售一些质量和品质较差但标价较高的产品,利用艺人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对此消费,而此时艺人是完全不知情的。但等到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其他问题,可能此时就会在网络上对此进行披露、吐槽,从而可能会对艺人的名誉、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并且难以消除。还有的不法商人会抢先注册由艺人的姓名文字构成的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在不同分类中大量注册,等到艺人准备以自己的姓名开展商业活动的时候,无法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只得与拥有这些商标的所有人进行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支付大量的转让费。甚至有些商家在抢注商标后,会告知艺人,请其停止使用其正在艺名、笔名等非真实姓名外的其他姓名。比如之前敬汉卿被人抢注用其姓名注册商标事件。2019年7月30日,敬汉卿收到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寄来的邮件,对方称其为“敬汉卿”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对方表示敬汉卿本人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名为“敬汉卿”的账号,侵犯了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合法权益,要求敬汉卿本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是由于本案中十分像网名的ID“敬汉卿”是敬汉卿的真实姓名,所以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并没有成功获得想要的利益。但是很多以网名、艺名爆红的艺人就没有敬汉卿这样幸运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表示,随着网络的发展,明星、网红这样的艺人的姓名十分容易遭受到商标抢注等法律问题,因此,要注意维护艺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姓名权这样代表着艺人形象的符号。
那么如何维护艺人的姓名权呢?
第一,要时常在互联网上,尤其是社交平台上检索艺人的姓名、昵称,如发现侵权问题应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第二,要经常在商标局检索与艺人的姓名、昵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商标,避免被他人抢先注册,给艺人带来不便和没必要的损失。
艺人姓名与艺人形象、艺人发展道路息息相关,因此维护艺人姓名权对艺人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容编辑:苗兆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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