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万小刀”,明星肖像使用合法边界在哪?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隽杰 李妹妍
3月28日,自媒体人万小刀发文称,因为在2020年的一篇公众号文章中引用了8张艺人小沈阳的照片,自己被小沈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索赔18.3万元。
此事引来大量网友关于明星肖像使用的讨论。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从万小刀处获悉,目前万小刀已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将在4月20日开庭审理。万小刀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关于明星肖像的使用边界,该案或将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风向标”。
引用8张照片被索赔18.3万元
“看到法院传票我很惊讶,看到索赔金额18.3万元又很愤怒。”万小刀告诉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3月9日接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后,他才知道自己被小沈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了。
他向记者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沈鹤(艺名小沈阳)认为,自己系知名艺人,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文章中引用8张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引发这一纠纷的是一篇发表于两年前的文章。2020年5月5日,万小刀撰写《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一文,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该文章综合了各类媒体关于小沈阳的公开报道,回顾了小沈阳的演艺生涯及人生经历,并在文章中引用了8张包含赵本山、小沈阳肖像的图片。
不过,记者检索发现,微信公众号“万小刀”内已无法检索到该文章。对此,万小刀承认已将文章删除,但他强调,“文章里使用的图片均来自《鲁豫有约》等媒体的采访截图及《不差钱》等演出截图。”
他表示,自己一直都很关注小沈阳,撰文的初衷只是梳理一下小沈阳的人生经历,并未在文章中投放广告或进行商业推广,“只有在正文之外的部分,有微信平台投放的流量广告。”
他向记者提供的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涉事文章阅读量约为13万,流量广告收入为63.79元,此外还有164.66元的读者“赞赏”收入。
“现在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但很多人不知道使用明星肖像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万小刀称,自己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应诉,之所以将这起案件公布在社交平台上,是“希望通过此次案件进行一次普法,让自媒体人明白,什么样的明星照片能用,什么样的不能用。”
小沈阳多次以“侵犯肖像权”起诉
万小刀表示,他收到起诉状后,曾通过天眼查检索,发现小沈阳已起诉多家自媒体公司,案由均为“侵犯肖像权”,多数案件因正在审理等原因未公布判决结果,其中有两起案件小沈阳胜诉。
羊城晚报记者以沈鹤为关键词在天眼查查询开庭公告,发现2021和2022年两年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沈鹤发起的诉讼案件53起,案由均为肖像权纠纷,被告公司中包括有万小刀作为法人的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此外,羊城晚报记者以沈鹤、小沈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共查到4起沈鹤为原告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其中两起案件原告沈鹤胜诉,另两起案件因未明确被告身份被法院驳回。
其中一起原告胜诉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淘宝商家未经授权,将小沈阳剧照图片印制到该公司生产的服饰上进行销售,达到经营获利的目的,侵犯了小沈阳的肖像权。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要求的19.3万元经济赔偿明显过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鹤经济损失5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上诉请求。
在另一起原告胜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运营某公众号的主体未经授权,在发布的文章中引用包含小沈阳肖像的6张图片,文章后附推荐阅读版面包括该公司的购物链接、课程推介链接、公众号二维码及文章打赏板块,“该文章公开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的阅读群体”,引用小沈阳照片并不满足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之条件,构成肖像侵权。不过,对小沈阳方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6.3万元等诉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上诉请求。
记者留意到,在4起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小沈阳肖像权纠纷案中,有3起原告代理律师为鞠美玲。3月30日上午,鞠美玲律师向记者证实,自己确系小沈阳诉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不过不方便就案件发表意见,“案子还没有开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没出,我作为代理律师没有权限接受采访或发表意见。”
律师分析:关键问题在于是否用于商业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已经确认作为万小刀的律师代理此案。他表示,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今年很多明星以肖像权为由,委托律师大批量起诉自媒体侵权。正因为这样,该案的代理也将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风向标。”
在自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有部分自媒体撰写明星八卦文章时,不可避免会用到一些明星的照片,这些照片的使用,并没有获得明星本人的许可,有的自媒体因而会被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
因此,互联网上关于明星肖像的使用边界一直争论不休。有网友认为,未经别人同意用照片就是侵犯肖像权;亦有网友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分享明星的文章,够不上侵犯肖像权。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使用别人肖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赵飞律师指出,如果这个行为用于商业目的,有可能产生经济价值,或者说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价值的流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周兆成律师认为,此次涉案文章中发布的含有小沈阳肖像剧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属于粉丝追星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已经享受到由粉丝追捧带来的种种益处,也理应担负起对粉丝追星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与普通民众存在一定的差异,维护公共利益有时可以作为侵害其肖像权的阻却事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指出,本着谨慎的态度,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层面进行使用外,其他情况应及时获得公众人物的授权,“即便是使用公众人物已经公开的照片,也应采用善意、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不进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相关照片制作表情包,避免因侵犯肖像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表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贬损。朱巍指出,民法典对肖像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引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
朱巍同时指出,如果使用名人照片进行商业引流,则涉及商事人格权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侵权的。朱巍认为,在本案中,娱乐公众号写作文章引用名人照片,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侵权,考虑到“万小刀”通过此文章有200余元的直接盈利,虽然收入不多,但会让此案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新华社
责编 | 傅铭途 孙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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