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犯法吗?“代抢帮抢”是“黄牛”吗?

发布时间:2025-04-1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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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明星演唱会井喷,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2023上半年全国演出市场简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19.33万场,同比增长400.86%;观众人数6223.66万人次,同比增长超10倍。

伴随着演出行业的火爆,门票开售即售罄,很多人一票难求,“黄牛”“抢票难”频频登上热搜。

那么倒卖“黄牛票”、高价代抢帮抢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观看演出过程中还有哪些行为需要注意?针对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天,小锦请来成都法院“小高”法官为大家专业解答其中的问题。

*倒卖“黄牛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小高”法官:属于违法行为。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倒卖“黄牛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代抢帮抢演唱会门票是否构成“黄牛”行为?

“小高”法官:视情况而定。如果代抢人通过正当途径购买门票,抢购成功后仅收取合理的劳务费,该代抢不构成“黄牛”行为。如果代抢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抢票软件或其他方式购买或囤积门票,并以高于票面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售,可构成“黄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观众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开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小高”法官:是。演唱会歌手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中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观众购买演唱会门票,仅获得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因此观众未经许可进行现场直播,侵犯歌手的表演者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唱会闹场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小高”法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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