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继子女如何取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以案普法:继子女如何取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父母离世,子女就会继承其父母留下来的遗产,那么对于重组家庭而言,继父母离世后,继子女该如何取得继承权呢?
其实法律上有规定,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会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这其中就包括了继父母和继子女。
继子女想要获得继承权,需要结合自己的家庭以及继承编的规定。
案例分享(案中的人名皆为化名):
夏某的学历很低,家庭条件也很差,所以迟迟找不到对象,直到32岁经邻居介绍,认识了第一任妻子刘某琳。
刘某琳曾经结过婚,她和前夫有一个儿子叫小军。夏某并不在乎刘某琳是个离异带娃的女人,他和刘某琳结婚时小军才10岁,尽管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夏某也很疼爱小军,“父子”间的关系特别好。
转眼过去十余年,夏某和刘某琳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个决定离婚,夏某搬出了刘某琳的家,之后便再也没联系过张某琳和继子小军。
继子对夏某有深厚的感情,可他也没想到,自己再次和继父有关系,居然是为了和继父再组家庭的“继子”争夺遗产。
原来,夏某在离开张某琳后,就去了外地打拼,这些年他挣了不少钱,还重新娶了一个老婆。夏某的第二任妻子姓张,张某也有一个儿子,名字叫小成。
夏某和张某结婚时,两个人的年龄都过半百了,加上他们俩的经济条件都不错,不需要子女赡养就能过上很不错的生活。
小成的工作很忙,他和继父夏某的来往也比较少。夏某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几乎每个月都要去一次医院,尽管夏某经常住院,但是张某也不辞辛苦地照顾着他。
小成对继父很客气,一般不会去打扰继父,只有节假日时,他会送礼、帮其安排旅游等,在夏某病逝后,张某决定将夏某和前妻刘某琳买的房子过户到小成名下,本以为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却遇到了一些问题。
因为夏某还有另外一个继子,那就是小军。小军和小成都不是夏某的亲生儿子,所以他们在继承遗产这一块产生了纠纷。
那么小成和小军的继承权是否一样?他们谁应该继承夏某的遗产呢?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夏某没有父母,也没有亲生子女,临终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他身后的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来分配。
夏某和张某琳结婚时买的房,也是其中遗产之一,所以这套房子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而张某琳和夏某已经离婚了,所以她不具备继承权,张某是夏某的现任妻子,她可以以配偶的身份获得房子的继承权。
可还有一个问题是,两个继子的继承权该怎么认定?
夏某和张某琳离婚后,一直记恨张某琳,所以对继子小军也避而远之,小军也无法对夏某进行赡养。
张某和儿子小成在夏某住院时,并未告知小军夏某的具体情况,直到夏某去世后,张某母子去找小军让他放弃继承权,张某琳母子才得知此事。
小军是享有继承权的,原因是夏某和张某琳结婚时,小军年纪很小,夏某抚养他直至成年,双方已经建立了义务关系。
夏某和张某琳离婚后,两个人毫无关系,但是夏某和小军还有义务关系,所以小军和张某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要享有同样的继承份额。
考虑到张某照顾了夏某十余年,她应该享有更多的份额,而小成和夏某虽然是继父子关系,但生前小成也没有赡养过夏某,所以他不属于夏某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法院判定张某和小军按照70%和30%的比例获得夏某的遗产份额。
总结:并不是只有亲生子女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非亲身的也可以,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继子女也可以获得继承权,只是法定继承比较复杂,要考虑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事实抚养关系,比较常见的是重组家庭中的子女年纪小,继父或继母会一起抚养孩子,那这种就是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继子女将来也有义务赡养继父母。
而成年的继子女,没有被继父母抚养过,又或是继父母家条件好,不需要继子女赡养,那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可能就无法获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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