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被罚的警示:坚决处罚到违法代言的明星本人
文 | 维辰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演员潘粤明拍摄了日加满饮品(属于保健食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同时罚款约25.8万元。12月26日,潘粤明及其工作室发布致歉信称,已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案件的是非曲直很清晰:潘粤明被罚,主要原因是违法代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监管部门对“三品一械”广告的态度,则是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从严审查。由于保健食品是明星虚假代言高发领域,2015年施行的广告法就已经将“三品一械”列为明星代言禁区,现行广告法同样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就在一个多月前,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就再次强调,明星不得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代言保健食品系违法行为,绝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可以说,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涉案产品广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等。这些都是本不该犯的基础性错误,何况演员景甜因违法广告代言被罚还殷鉴不远。潘粤明工作室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情况下,贸然接受商业推广委托,的确存在工作疏漏。然而认为潘粤明“完全是被团队坑了”“请个好点的法务团队就行”,实则是在纵容明星当“甩手掌柜”:广告代言本质上是一种信任背书,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是明星,拿代言推广费用的是明星,岂有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之理?
吃哪行饭,就要懂哪行规矩。2015年来,明星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屡禁不绝,就与其法律意识淡薄,以及部分群体的开脱与纵容有关。《指导意见》明确,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情节恶劣的,还要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此次对潘粤明的罚款金额并不多,但多少会对其个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也给明星代言提了个醒——没有谁能代言时冲在前头,出事后躲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从传统的店铺销售到无店铺销售模式,通过互联网电商售卖保健食品正成为相关企业获取客流的重要方式。线上电商的迅猛增长,意味着打造强品牌成为重中之重,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可能有所抬头。当然,有关部门对“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无论怎么说,明星要想避免在这件事上“翻车”,就要尽早认识到:真正的“甩手掌柜”是不存在的,认真吸取教训,尽快补上相关功课,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是打开自己影响力的正确方式。
【作者】 杨悦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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