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响众包:明星、主播们,“转换收入性质”涉税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24-12-15 19:38

在近一年内6起文娱涉税案件中(郑爽、薇娅、邓伦……),隐瞒收入、“阴阳合同”都是较为常见的偷税行为,没有引发过多争议,但“转换收入性质”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

肯定派认为,转换收入性质违反税法明文规定,明显属于偷逃税;

否定派则认为,如果通过改变合同主体、对价性质等方式转换收入性质,属于市场主体自由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不违反税法规定,不应进行处理处罚;

另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改变收入性质属于避税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但有违立法本意,应当适用反避税条款予以调整。

转换收入性质究竟如何实现税收利益呢?

文娱行业“转换收入性质”主要是指将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申报,同时利用个独企业地方核定征收优惠,实现税率的大幅削减。

在郑爽案中这一问题比较极端,该案当事人直接将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片酬转换为对控制企业的增资,完全规避了纳税义务。

文娱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体现为个人工作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营销策划中心,其主营业务类型是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具体范围包括: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直观上看,这类企业并不直接从事直播、电商等业务,但是,由于这类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去实体化、服务无形化的特点,实践中频繁被用于实施利润转移。

一般来说,这类企业是明星艺人或电商主播成立的关联企业,直接与制片方或直播平台签署服务合同,以向制片方、直播平台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收取大额费用,实现片酬、直播佣金向这些企业的转移。

这些企业通常注册于税收洼地,享有一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三类。

明星艺人取得片酬、电商直播取得佣金或工资,本应作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操作,将报酬转移到个人工作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营销策划中心,而这些企业综合税负很低,以此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

从“转换收入性质”看文娱行业偷税和避税的界限

从税法原理来看,避税和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税法的明文规定。

避税是指不违反税法明文规定,但是违背了税收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即通过利用税法的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

偷逃税则是直接违反税法规定,不当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

对于偷逃税行为,税法和相关法律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及逃税罪等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而避税行为,虽然违背税法原旨,但考虑到这种原旨未以法律明文规定方式予以明确,属于立法的疏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不便进行明确规定),不能苛求纳税人对此承担责任。

故对于避税行为,一般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处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特别纳税调整方法外,还有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法。

对于纳税调整案件,仅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调整缴纳税款、加收特别纳税调整利息,而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也不会直接引发刑事责任。

主播和明星取得的收入到底是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是一个税目识别问题,但本质上是收入定性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申报,自然人直接取得收入,按综合所得申报,这是税法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先决问题的判断,即如何区分收入是企业取得的,还是个人取得的?

一些人认为,企业签订合同,收取的款项计入企业经营账簿,那么就是企业取得的收入。这种观点犯了法律形式主义的错误,也是包括朱晨慧、林珊珊、黄薇在内的一些主播个税筹划失当的根本原因。

收入的税目识别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税法问题,要还原到民商法层面去看。从基础法律关系上来说,主播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是主播通过向委托方提供出镜、宣传、网络推广等综合性营销劳务所收取的对价。

这类劳务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依赖于主播个人的外观、形象、口碑等要素。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主播本人出镜,通过其特有的话术宣传商品,并以其固有的、为粉丝所接受和喜爱的行为模式从事网络推广,则这项劳务本身将无法成立,委托方也不会与其合作。

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讲,主播佣金只能是主播个人提供营销劳务取得的对价,不因合同签订主体、款项记载账簿等法律形式而发生改变。

民法是万法之母,对于经济行为的法律定性,税法必须以尊重民商法的初步判断为基本原则,没有特殊理由不应作出例外的判断。

根据前面的探讨,主播佣金在民商法上只能定性为主播的个人劳务收入,即便有企业的加入,也应当体现为委托方和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企业再与主播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因为企业本身是无法提供这些服务的。

因此,在税法上,主播佣金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通过对法律形式的“筹划”改变收入的税法定性的,应当按照“虚假申报”处理。

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虚假申报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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