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违法人员的新闻报道,应该用全名吗?

发布时间:2024-12-13 02:48

文章来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本文综合公众号法律读品等整理

10月21日晚间,一则“李云迪嫖娼被行拘”的新闻轰炸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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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新闻推送截图。

在各个新闻推送的短讯中,有媒体称呼“李某迪”,有媒体则直呼其名“李云迪”。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分享新京报传媒研究文章,为大家说明在涉及违法人员的新闻报道之中,如何使用当事人名称信息。

公安机关通报时,隐去全名

这则新闻的源头,是微博@平安北京朝阳的警方通报。在警方通报之中,用了“李某迪”这样隐去违法犯罪人员全名的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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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平安北京朝阳

而在以往的情况通报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官方机构的通报也一向使用的是隐去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全名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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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公安、北京朝阳检察院对于吴亦凡事件的通报。图片来源:微博

媒体新闻报道时,用法不同

而在新闻报道之中,则即便是同一媒体,用法也不相同。

某新闻平台发布的新闻标题截图。

从以往的案例中,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不同媒体、同一媒体的不同报道、包括同一篇报道中,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姓名的处理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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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

除了明星、公众人物之外,关于涉及违法犯罪素人的媒体报道,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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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

那么,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新闻报道,应该写全名吗?

在《新闻记者培训教材》的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等部分内容中,暂未找到具体规定。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吴飞表示,没有固定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新闻报道,要不要写全名,这个没有固定的规定。从警方的通报情况看,如果是这个事实是属实的,被司法部门鉴定是真实的,用全名也是可以的。因为公众人物在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这些方面,名誉受损是因为它既定的事实所产生的,所以媒体报道是可以用全名的。

不过具体也要看事实的严重性。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没有真正在法庭上审判他有罪。这种类型的情况之下,用隐名适当去保护他的隐私,隐去他的姓名也是可以的。”

但不管报道中是否采用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姓名,媒体都应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尽到核实义务。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詹新惠认为:

“公安机关通报与媒体报道有不一样的要求。警方通报是有规范的,媒体报道规范我目前没看到。所有报‘李某迪’的,都是源引自警方通告。北青—北京头条的记者说明的这一句‘据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核实,李某迪为钢琴家李云迪’是相对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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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北青-北京头条、微博

是否用全名,法律怎么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曾在发表文章中称,由于问题过于复杂,世界各国对待涉罪人员姓名问题的做法不一。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专门就媒体报道中涉罪人员是实名还是匿名问题进行研究——往往停留于一些判断性的评论,理论界也不能及时回应实践的需求,对此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

姓名中包含什么内容?出版界将会回答“许多”。因为人物明确的新闻比人物身份不明的新闻对读者有更多的吸引力。这就是人性……报道一件轰动一时而没有揭示被告人身份的审判将是一次不知来源的审判。如果报社选择对此禁止令不予质疑,他们将很难对庭审作出重要报道。当然,读者兴趣会减少,编辑们的兴趣也会相应减少。

——引自2010年1月27日《卫报》诉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贾巴尔([2010]UKSC 1, [2010] 2 WLR 325.)一案判决书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媒体在报道涉罪人员时应实名或是匿名,但是,从法律规定的案件信息公开规则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立场。

在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实名报道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2012年10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该条虽然没有说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公布嫌疑人姓名,但在涉及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会公布的。

进入审判阶段以后,法院会在公开审判前公布被告人的姓名。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被告人姓名等信息。”

在审判结束以后,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外,原则上可以公开涉罪人员的姓名。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

与成年涉罪人员所不同的是,对未成年犯罪,我国立法明确禁止在报道中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同时,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媒体的报道方式、范围、手段均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媒体报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在审判后,对于一些轻罪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当然更不会允许实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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