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艺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在饭局中你给朋友拍了一张照片,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能直接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吗?
《民法典》实施后,就要小心侵犯肖像权了。
拍照可随意,发布需谨慎。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艺人的肖像权维权,会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
一、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之前的《民法总则》仅使用了肖像权一词,却未明确规定肖像权的具体定义。
这就导致了对于使用艺人照片的案件,如果可以识别面部特征的,认定肖像权侵权比较容易。但对于不能反映艺人的面部特征的,可能不会作为肖像权的客体予以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对“肖像”有明确的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我们可以看到,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不管肖像是面部特征,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呈现,只要可以和特定的个人对应起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除了传统的艺人脸部形象外,艺人的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该艺人,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对于那些刻意将艺人肖像进行局部处理、特殊处理以非法利用的商贩来讲,今后想要蹭明星艺人的流量将更加困难,更有利于明星艺人进行维权。
二、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认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侵犯肖像权
在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条件方面,之前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此条款,“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民法典》去掉了“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授权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
在之前的明星艺人肖像权诉讼案件中,需要明星艺人方举证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侵权方予以反驳,是否存在营利为目的由法院来进行定夺。
《民法典》生效后,取消了“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将会使明星艺人提起诉讼维权更加容易便利,成功率更高。
2、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现实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丑化明星艺人或其他公众人物肖像的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了此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对于丑化、污损肖像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与肖像权人签署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肖像权与版权的冲突
《民法典》第1019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此规定可看出,当同一作品上同时存在肖像权与著作权时,并且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肖像权人的权益。
例如摄影师拍摄了模特的照片,即使约定了照片的版权归摄影师,但是由于涉及到模特的肖像权,在进行使用该照片时仍要取得模特本人的肖像权授权,否则就会涉嫌肖像权侵权。
四、商家与艺人合作的注意事项
鉴于知名艺人的肖像具有不同程度的商业价值,因此,商家在与艺人进行合作时,如广告代言或进行宣传时,应单独或另行取得艺人的许可授权。
(1)商家为防范法律风险,保留相关证据,需与艺人单独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注明肖像权使用条款,且应按合同的约定使用艺人的肖像。
(2)相关协议应当明确肖像授权使用范围、方式、期限,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千万不要以为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就能随意使用哦!
(3)如商家没有获得艺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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