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隐私权边界
我认为,艺人们本就该垂范世人。
首先,在现今的信息化时代,消息的传递不再受空间的阻碍,网民可以足不出户而观天下,这使得粉们追星更加方便,而艺人的影响力也因之不断扩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被放大。可本应发挥自身影响力,为青少年做出良好表率的艺人们却让自己沦为“坏事传千里”的负面教材。他们作为公众人物,站在镁光灯下,享受着粉丝的仰慕,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作为明星,热度自然也产生了监督作用,而作为公民,他更应该遵纪守法。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作为明星的基本素养,更是一位成年公民应该有的法律意识和行为约束,应当时刻注意反思自己的言行是否经得住推敲。
其次,来自朝阳警方的通报批评是有法条支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第48条有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此次的事件完全符合这条规定:艺人的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已因涉嫌违法而被行政拘留。除了有法律支持以外,此次朝阳警方公布的通报中也未对涉嫌违法的艺人全名给予公开,而是采用“李某迪”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艺人的隐私。由此可见,朝阳警方的通报批评,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对于精神需求的要求自然也不断提升。可近期娱乐圈的频频“塌房”,不仅杀鸡儆猴,提醒公众人物应提高道德素养,发挥好自身的偶像效应,引导粉丝健康成长,进而促进形成社会的良好风气,也提醒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三观还未发展成熟,应当选择行为端正、行为检点的艺人作为自己的偶像,引领我们成长,成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健康的人。
偶像之所以被称为“偶像”,是因为他们有值得学习和模仿的精神或者做法,不只是因为他们的流量。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当我们毫不犹豫地说出某个偶像的名字时,不是因为他被“平安某某”的警方微博号以蓝底白字的形式通报批评,而是因为某个杰出的作品,而这也是艺人作为艺术从事者理应务的“正业”。(学通社西城分社 赵羽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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