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出现纠纷如何追回?

发布时间:2024-12-11 06:42

文/程宇宸律师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因其欠缺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互联网“背对背”的交易属性,法定代理人拒绝同意、追认,均可影响网络交易行为的合同效力,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网报一位13岁未成年少女,为了博取自己喜爱主播的欢心,先后多次打赏主播,累计花费25万余元。

针对此种情况,家长应该如何追回打赏呢?

一、法律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分析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还要看民法中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不仅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因素,还要根据其行为能力来判断其行为的效力。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八周岁为界限,进一步将未成年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不同的行为效力。

最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还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也构成其行为效力的决定因素。


因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分析。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一般是通过父母或者其他成年的人的账号进行“礼物”充值,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不论认定打赏行为构成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其行为效力都是无效,只要能证明打赏时,当时直播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既可以根据合同无效向直播平台和主播追回打赏。

直播平台一般不需审查交易中实际使用人和注册人是否一致,在未成年人使用账号打赏主播时,直播平台也因此而免责。但是,如果家长可以在“礼物”支付后及时与直播平台取得联系,揭露交易当时为未成年人,那么直播平台的这一免责事由便不再成立,平台应立即审查账号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及时作出处理以免损失的扩大。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分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种最特殊的用户群体。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对其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还需结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打赏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其行为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是认定打赏行为效力的关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其打赏行为有效呢?

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态度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作者认为可以依据打赏的金额作为一个基础的判断,例如上述案件中,以13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买卖合同的标的金额来判断,结合未成年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家庭收入水平和当地的消费水平,本案中打赏25万元明显超过一个13岁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消费行为能力,除非其父母追认的,应当认定其打赏行为无效。

四、如何追回打赏

实践中,如何证明交易当时直播平台账号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司法裁判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陈述、直播平台的交易数据以及其他查明的事实,来综合认定打赏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直播平台在案件中同样负有提供相关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


现实中,一方面家长可以委托律师,向直播平台发出律师函,表明未成年人的打赏情况,并且表示对打赏行为不知情且不予追认等信息。若直播平台未及时核实交易情况,对于此后的打赏金额则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对平台而言,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平台不审核是否为本人使用对应账户及密码,仅审核账户及密码是否与数据库中保存的一致,只要任何人输入的账户及密码与数据库中保存的一致,即可登录平台并使用。按照平台现行规则:“若使用者并非账户初始申请注册人,平台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冻结、回收该账户且无需向该账户使用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通讯中断、用户资料和虚拟道具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该条规则也是平台监管责任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身份信息、资金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家长对上述的个人信息负有妥善的保管义务,并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家长身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将上述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时,应知晓其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网络交易的风险和后果,若家长明知风险而为之,便构成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交易的默认。此时,对于主播而言,有完全的理由相信其打赏行为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和许可,主播身为交易的善意相对人而不负有返还打赏金额的义务。那么,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成立并生效,打赏的收益由主播合法取得。因此,家长保护好个人信息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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