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通俗学典|已过世名人的肖像真的可以随便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4-12-09 08:53

一些公众人物逝世之后,仍然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追忆和缅怀,当走在大街、坐在饭馆或者参加活动时,再次看到他们的音容笑貌,都会内心泛起涟漪。所以一些商家便利用大众的这种心理,在经营活动中以此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加自身的客流量以带来利润。比如卖烟的用鲁迅先生做宣传、出售演出的用张国荣哥哥做宣传等等,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见过一些。

但是这样做真的合理合法吗?明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从法律角度讲,即明星的肖像权,自然和所有人的肖像权一样,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他们过世之后,肖像就可以被随便使用了吗,尤其是被用来盈利活动?

其实不然,尽管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人死后,都不再拥有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格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死者的肖像,主要是照片和视频。《民法典》第994条作出如下规定,为死者近亲属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类似问题作出过回复,表示死者的肖像亦受法律的保护。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商家在使用逝世明星的肖像时,往往都是正面形象,不存在诋毁、侮辱、丑化的情形,死者近亲属也就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当然,对公众人物肖像的保护也是存在边界的。当存在某些可能被认为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时,如因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为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使用领袖人物、著名科学家、历史名人等死者肖像的,虽未经近亲属事先同意,但因为具备了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指引:(2019)皖02民终1045号 严凤英之子诉吴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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