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跨界直播带货。这不,一家经营销售护肤品的公司就和一家提供直播服务的传媒公司合作,约定邀请钟丽缇、许飞、王霏霏、白冰、丁当这五位参与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女明星和主播郭聪明,在直播间推广护肤产品,没想到引发纠纷。今天(7月27日),这起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线上开庭并宣判,法院认定提供直播服务的传媒公司构成违约,判决退还服务费13万元。
2020年7月13日,原告梦想城堡 (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杭州抖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明星直播合作合同》,载明:合作事项为“推广甲方品牌产品”,甲、乙双方在指定平台开展明星直播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由乙方的明星和主播进行直播工作。直播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直播账号为“郭聪明”,直播明星为“钟丽缇、许飞、王霏霏、白冰、丁当、郭聪明”,明星直播时长不低于五分钟。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了15万元服务费。
然而,直播当天,实际出现在直播间的人员只有郭聪明、丁当及直播助理,合同中所列明的其他4位明星并没有参与此次直播。且在直播过程中,郭聪明在开始推广产品前离开直播间,直播间内由直播助理介绍原告产品的价格、使用说明及优惠活动并进行推销,丁当介绍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功效、产品价格及优惠活动,后来郭聪明回到直播间但并没有对产品进行介绍。当日直播时对产品进行介绍的时长总和不足3分钟,并且对主要产品进行介绍的人员是直播助理,而并不是合同约定的相关明星。对此,原告公司曾提出要求明星返场补足直播时长,但此后也只有直播助理参与了返场直播。无奈之下,原告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15万服务费。
庭审中,被告抖加公司辩称,合同中提及的丁当等5位女明星都是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参演人,其与原告约定的是由5位女明星中的某一位明星参与直播,但是具体谁来直播无法保证,因此,直播中丁当对产品进行了介绍应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明星参与了直播。对于直播时长问题,被告公司则主张实际直播时长不少于4分39秒,且在此期间只播放了原告的产品,尽管当时直播间只有助理在场,直播间内也一直在展示原告产品的广告牌,已完成推广品牌的义务。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直播明星包括丁当等5位明星以及主播郭聪明,并没有另行约定上述明星仅为实际参与直播的候选对象,合同其余条款也没有对直播明星一项做更多解释,被告抖加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与原告就参与直播的明星人选存在其他约定,现涉案合同履行时并非合同载明的所有明星都参与直播,这一情形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对于直播时长问题,通过原告方提供的直播视频显示,直播时对原告产品进行介绍的时长的确总和不足3分钟,因此,直播时长也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实际参与直播的明星人数以及有效直播时间等因素,判处被告抖加公司退还原告梦想城堡公司服务费13万元。
明星直播带货的现象如今已并不鲜见,本案法官白星晖提示广大想要通过明星直播形式推广销售产品的公司企业,在选择提供直播服务的合作方的时候,应当全面的考察对方是否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对于提供直播服务的一方而言,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切勿做出虚假承诺,如果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那么可能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记者:王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