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品专柜盗用明星照片做广告 商场和体育公司被判侵权
日前,南安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一商场的鞋品专柜,未经授权使用某明星姓名、肖像为广告用途,营造明星代言假象,公司及商场被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场与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泉州网11月22日讯(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王琳 卢小琳)日前,南安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一商场的鞋品专柜,未经授权使用某明星姓名、肖像为广告用途,营造明星代言假象,公司及商场被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场与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擅自裁剪拼接明星照片造代言假象
此前,某商场一体育用品公司鞋品专柜的周边区域悬挂了多个带有某明星姓名、肖像的背景灯广告牌,并有一条广告语“电影《xxxx》主演代言助力”。据悉,该明星方曾向此商场及体育用品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及时联系明星代理人,撤掉侵权广告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直到起诉之日,并无人联系或告知侵权广告处理情况,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商场及体育用品公司下架所有侵权物料,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张先生是涉案商场的经营者,他称对该体育用品公司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其专柜广告牌及相关装修事宜也并不知晓。体育用品公司则称,涉案专柜不是公司所经营的商铺,店内带有明星肖像的广告牌也并非公司制作发布,公司对涉案专柜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商场公众号搜索到体育品牌广告推送,经查,该专柜布置、公众号文章等使用的侵权广告海报中,明星正面半身照形象均来自同一照片,系从其他照片裁剪、拼接制作而成,海报还配有“代言人XX”、体育公司品牌logo等。而对于该侵权广告海报,商场一方曾对专柜提出“明星照片是否可以使用”的质疑,可见其已判断了解这些照片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同意。商场明知体育用品公司未经授权仍默许其将侵权图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侵权。
对于体育用品公司称专柜并非其经营,法官根据该公司业务经理、专柜与供应商微信聊天记录等人证物证确认,涉案专柜系于体育用品公司,专柜布置事宜由供应商提供图片图纸,故该体育用品公司亦构成侵权。
商场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场与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该明星姓名、肖像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和推广,该方式已符合群众对形象代言人的理解,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及肖像,侵犯了该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商场及体育用品公司应在商场专柜区域张贴致歉声明,同时停止有关该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后该商场及体育用品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按一审判决内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群体号召力,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商家若未经同意将明星姓名、肖像用于经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已构成侵权。擅用他人姓名和肖像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也会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林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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