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简中知道的“秘密”:秦朝在雇佣劳动者关系上的开创与发展
前言
秦简是指秦朝历史在竹简上记录,从而遗留下来的“简牍”总称。在中国的秦朝时期,人们还没有制作出更为轻便的纸张来记录事情,所以书写内容主要利用竹木简。秦律制定于战国时代,秦朝灭亡以后几乎失去这方面的史料,新发现的秦律是中国历史法律资料中现存的最早古法律。秦代统治时间很短,而秦简的发现对于后代研究秦的历史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秦朝法律的研究,尤其重要。
在秦简的记录中雇佣劳动者是秦代的一个特殊群体,结合秦简,简牍文献与流传后世的文献来看,在秦雇佣劳动者中,其人群复杂之多,涵盖阶级广泛,包括贫民、徒隶、在官府里居,的服劳役之人、戍卒、底层小吏、奴婢、罪犯、逃亡人口、六国贵族后裔等。
一雇佣关系的产生
中国古代的雇佣关系,产生于春秋战国之时。在秦汉时期,雇佣关系的使用范围,数量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其产生,与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私人工商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战国秦汉时期的雇佣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会中的各行各业,农业、手工业、商业等行业中都发现了雇佣关系的存在,由于在当时的雇佣劳动力很普遍。官府也会利益所雇佣的劳动力起到增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用来维护其统治。
雇佣双方的身份组成很复杂,其中私人雇主在行业范围上居于主要地位。雇佣劳动者身份则更加复杂,只要雇佣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契约精神达成雇佣关系。雇佣双方一般存在三种性质的雇佣关系,即平等的雇佣关系,强制性的雇佣关系和特殊的雇佣关系。
在秦简中的雇佣劳动者这一个群体,他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他所含的人群阶级之广泛。与战国相比,在秦朝的雇佣劳动者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在他们之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徒隶、他们这些在官府中居作服劳役之人其实还是受雇于雇主,是其雇主与官府之间达成合作,并不是劳动者直接与官府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会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劳动者以此来维持自己的生计,这些劳动者虽然是在官府工作,但是其实还是相当于对雇主干活。
还有一部分在官府中居作服劳役、戍卒之人,只能在官府的安排下进行佣作,不可以再自己私自去找佣作(受雇于人,为人工作)。这些人在劳动中获得的工作成果以及个人所收获的钱财,都归官府所有,个人不得私藏。
本人认为官府这样规定,其实是为了保障有足够的人为官府服务,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社会劳动力的平衡。另外,秦代雇佣关系并不只存在于官府,秦朝官府在其民间也使用了雇佣劳动者。秦朝官府将这些雇佣者的劳动力投入到民间劳动力市场。一方面体现出秦朝官府对劳动力资源的调节与合理利用,让其剩余劳动力有对社会有作用;另一方面也帮助了很多人不务工,或者无法务工的社会劳动力资源问题。
我认为官府这样做的背后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秦朝统一后,社会局面还处于动荡不安之际大量的调用民力,兵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给人民带来了很严重的社会人力问题;二是由于秦虽然统一了国家,但是社会局面边境问题仍然有匈奴来侵犯,秦统治者为了国家国土面积的扩大,曾频繁发动战争及大兴土木工程,建设宫殿。这就导致了,秦朝官府不仅人力大量缺失,还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急需要大量人力劳动者来进行务工,缓解财政压力。
秦朝统治者将官府掌握的劳动力资源投入到雇佣活动,其实是一种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方法。有助于弥补民间劳动力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沉重的财政压力。
我们可以通过秦简中对秦代雇佣劳动者的来源、特点来进行分析其雇佣者在秦朝中的构成及其作用,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分析秦代的生产关系及社会结构。
在《岳麓书院藏秦筒》中,也有多条与雇佣劳动者相关的律令。这些律令有着同样规定。但是在《岳麓书院藏秦筒》中禁止雇佣有罪之人。
二 雇佣劳动者在秦简中的大致划分
“吏仆”“吏养”的身份:秦简中出现的”吏仆”与“吏养”分别指驾车和炊事人员,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是徒隶。秦代简牍中出现的“吏仆”和“吏养”被认为是对吏员服务的群体。在秦简的记录中各级官员的人员分配是由其工作的职位,性别,以及工作性质来进行分配其因对的服务群体。“徒隶则从事吏仆的工作,按照秦代制度,身为徒隶的“吏仆”和“吏养”还会表现出他们独特的公有属性,吏仆如果做私活,要受到惩罚,因为他的身份归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他个人。
吏仆与吏养和仓之间有明确的归属关系。在秦简中记载,秦朝负责仓的工作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功能一方面是储存保管粮食之外,另一方面还负责粮食供给。但是,有一些官员因为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律劳动者。所以他们主要从事杂役的工作,这样就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在各种机构中的工作分配,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示了,国家好好的进行人才划分,也是维持行政机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为国家所重视。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从事吏仆养的工作呢?在秦简中记录的有是徒隶,徒隶的身份比较复杂。“寺从”可能是机构名,这就可以认为担任”寺从公”的仆人是“隶臣”,也可以被称作“刑徒”。在《里耶秦简》中同样也有刑徒从事养的记录, “养隶臣”这个词和“仆徒”一样,指的是从事“养”的“隶臣”。
刑徒从事的“养”并不是空穴来潮的,比如在《里耶秦简》中屡屡出现的“求羽”有关,“求羽”是秦朝一种特殊的工作,其工作者常被分派到各个机构和属乡。正因为有了这些劳动者工作细节的划分,所以官府运用人才,调动劳动力更加便捷,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制度。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中写道轻刑徒不能充任吏仆,秦和汉初,司寇与其他刑徒区分也非常明显,比如他们在独立性上有更多的发展,可以成为他们自己的户主,并且可以不被国家随意调拨等。而刑徒可以作的工作有厮役。虽然在《里耶秦简》中频繁出现的作徒簿中并没有过多的记录司寇。我认为司寇在当时或许被视为一种贱役,大多数人包括官府看不起司寇这种刑徒。戍卒的主要工作是屯兵戍守,当然也有戍卒是做吏仆的工作。
《校释》云:仓守,职官名,指代理仓啬夫职务者。“仓守主要负责“吏仆”“吏养”的口粮。不仅如此,仓还是仆、养主要的管理机构。吏仆之所以归属于仓,大概是源于两个原因,除了仓供给吏仆养的口粮外,还因为仓守本身就是属于管理、输送刑徒的机构。当然仓守配送吏仆、吏养是需要依照上级机构的指令,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最主要的工作是养和仆。就对于“养”的工作属性而言,只有秩吏、离官啬夫等官长可以单独配置,其余工作者则按照人数多少,或与官长共用,或超过3人以上单独配置。级别较低的机构或许不会配置“养“。在秦简记录中官员会为了公务活动的便利,从而配置车辆,被称为仆,当然有一些机构未必都会有专门负责畜牧业的畜官,所以有的拉牛拉马的人,除了饲养拉车之牛外,仆也是他们份内的工作。
但是不管怎么说,只有较少的的都官佐、史之外,大多数的机构的都给配置了“仆”,以便工作公务的便利。当然这也说明,《里耶秦简》行政文书中多次出现吏仆、吏养并不是偶然的,他们是保证官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在当时官府的运行,在层层分工下是井井有条的。
仆、养工作者是怎么被国家控制,为其服务的呢?其实是通过廪,衣,食等制度来实现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中对御史所属卒人及其随从人员的廪,食等有详细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定是考虑到官员身份、爵位、官职等因素。“仆”的口粮数最少,是因为徒隶身份而决定的。同样,官府对于廪衣也有制度规定。在《金布律》中有府隶,有书上“当为在官府服役的隶”,实际上府隶和吏仆、吏养的身份相当。虽然府隶和吏仆,吏养的身份相当,但是仍然需要按照年龄等因素给予数量不等的费用。正因为这些,隶臣的身份依附于国家,所以国家从保全财产的角度,要给隶臣的工作者出一份工资,但是这种工资水平,是国家中的较低标准,比如这些府隶的待遇相当于受罚的私家奴婢。
三秦朝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秦朝对各行各业的规则划分有着明确等级制度,但因为还是处于封建时期,能做出来这样一套完整的各官员的工作制度以及工资分化,实属不易。古秦朝的法律规定制度,对后世有着极大的影响。
秦朝里的刑徒主要是吏仆、吏养,这是因为秦朝的刑徒中的从事者范围含盖广泛。但是汉代约法省禁,所以刑徒数量与秦朝相比减少了很多。汉朝中的吏并不像秦朝那样法律严谨,等级森严需要统一配备“仆”,对于汉朝来说也没有吏仆和吏养都可以,我认为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刑徒大量减少也有关。
在《后汉书·陈寔传》中的县吏,当为少吏,从事杂役等工作者,他们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负责迎送,当时被视为贱役。这种厮役是由官府机构设置的固定吏员来负责。如果因为出使等任务,无法确定从事杂役的人数,那么他们也可以由个人招募而来。
使节与其随从之间是一种随意组合的关系,并不像秦朝那么严格规定,但是在人才上借鉴了秦朝。当然,秦代的一些职位内容,在汉代的职位中的分化或许会更复杂,但他们都是国家社会法律活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
结语
对于秦汉时代的行政体系及其运作,在历史学家们所研究并且记录历史时,会对他的法律制度,社会劳动等,进行详细的描述,以此来对后代世人进行启发。经过历史学家们的整理,或许会将某些制度是如何运转的细节,在无意中被过滤掉了。但是后世的研究者依然可以依据这些素材来认识当时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一些难以化解的事情时,不妨去看看古籍历史,或许会为自己的工作更加顺利。
秦简中所记录的雇佣劳动者,尽管他们自己一个人的工作好与坏,并不会对国家制度的走向造成很大影响,但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制度的规划,以及其工作是否能正常运转,却是一个国家社会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岳麓书院藏秦筒》
《睡虎地秦墓竹简》
《里耶秦简》
《金布律》
《后汉书·陈寔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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