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21 16:16

对于出口企业因为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少收汇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出口退税款,对于这样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一条规定: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们再来看看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

出口商品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还挺绕,好吧我们再来看看附件3。

附件3中对于出口商品质量有这样的规定: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因此,如果能够提供附件3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文件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那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不符合30号文件不能收汇原因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出口退税 ,需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报退税。差额部分按免税申报。

对于增值税 ,差额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在外汇方面 ,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对于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专项申报,如获取认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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