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身边事》:评析腾讯与老干妈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问题
连日来,腾讯诉老干妈事件始终霸占各大媒体的头条焦点。一方是互联网领军企业腾讯,一方是能够在海外引起“哄抢”的国民辣酱老干妈,任何一方都是实打实的业内顶流,但却被骗子和伪章搞的头头转,跌宕起伏的情节让我们在惊叹之余不得不深思背后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那么,如何评析腾讯与老干妈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问题?鉴此,法务无忧创始人徐东海律师受邀参加涿州电视台《法说身边事》节目录制,与大家讲解当中的法律关键要点。
《法说身边事》由涿州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消防等部门与涿州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栏目以法治案例为主,兼顾政法战线上的其他新闻事件、人物和热点话题。内容涉及产品质量、工伤事故、人民调解、法律援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由专业律师在节目中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涉法问题进行详细讲解。记录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等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完结过程,使观众对司法行政工作有全面的了解。
法务无忧创始人徐东海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的办理,在侵权责任、债权纠纷、合同管理、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和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实践总结,秉承法务成就公司价值实现的工作理念,为公司的运营保驾护航。
除了完成日常繁忙的法律事务,徐东海律师平时抽出时间便从事公益普法事业。近年来曾多次受北京多所高校邀请,通过讲座模式传播法律知识备受好评。本次与电视栏目组的合作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希望通过电视媒体传播法律知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次节目的录制过程十分顺利,徐东海律师与主持人之间良好的互动及深入浅出的谈吐给观众留下了良好的印象。通过主持人提出的8个问题,针对财产保全、合作申明、表见代理、责任归属、印章管理等内容进行讲解,在普及法律常识同时,旨在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维护本领。以下是栏目制过程的摘录:
腾讯诉老干妈事件回顾
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0305执保1106号《民事裁定书》:腾讯公司因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腾讯公司与“老干妈”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是投放老干妈的广告,事后老干妈没有付千万的广告费,2020年4月腾讯公司一纸诉状状告老干妈违约,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1624万元的财产保全。南山区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老干妈两公司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主持人:徐律师,请简要给观众介绍一下什么是财产保全?
徐东海律师:财产保全措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根据诉讼程序的先后、阶段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为了能够使判决得到执行或一方当事人具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行为,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具有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债权、利益实现的可能,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其相应的财产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
其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范围、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4、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2. 事件缘由:2019年老干妈公司曾冠名腾讯旗下游戏《QQ飞车》,在当时的合作中,老干妈不仅成为QQ飞车S联赛的行业年度合作伙伴,还在游戏中加入了有老干妈元素的游戏装备等软性广告植入。
3.2020年6月30日,老干妈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经核实,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4.真相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通报》:接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报案称:有不法人员冒充该公司名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导致被腾讯公司起诉。经公安局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和郑某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在于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主持人:老干妈公司的声明称未与腾讯公司签署过《合作协议》,且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商业合作,这份声明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徐东海律师:声明在法律诉讼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与其不利的事实作出的直接、积极、明确的表态,分为承认性声明与否定性声明。老干妈公司做出的即为否定性声明。即明确地告知社会公众(也包括对方当事人腾讯公司在内)腾讯公司诉请的事实于老干妈公司而言根本不存在,双方从无商业合作何来拖欠广告费这个事实;换言之就是说腾讯公司告诉行为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此案可能案中有案。
老干妈公司的操作是釜底抽薪,不是城门救火。两个动作巧妙化解了危机和负面影响。腾讯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攻自破,诉前财产保全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主持人: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何能取得腾讯公司的信任与之合作继而受骗的,这似乎与腾讯公司的强大实力不相匹配,难道腾讯公司不会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吗?
徐东海律师:重大损害和财产损失都与盲目轻信、疏忽大意密不可分。据我所知,腾讯公司法务部在南山区法院有连胜23案不败的记录,有“南山必胜客”之称,我想这会滋生他们的轻敌情绪和骄傲心理,随之带来的懈怠、疏忽,风险就如影随形而至。也可能与腾讯公司法务部重视诉讼求胜有关,对全面法律风险防范特别是合同风险防控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重视程度。法务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偏离或定位不对,法律应当保障交易安全和控制风险,不是追求胜诉为目的。
三名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腾讯公司的薄弱环节和合同管理漏洞,借用老干妈公司知名企业的影响力降低了腾讯公司的怀疑和戒备。才使得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行为表象迷惑了腾讯公司法务的眼睛,形式上是老干妈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职位(主体特征),又私刻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责任特征),签订了《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业务、需求特征),这些特征交织在一起使得腾讯公司信以为真、警惕性全无。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符合表见代理形式表征,才使腾讯公司信以为真、深信不疑。
主持人:那什么是表见代理行为呢?
徐东海律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上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
主持人:那三名犯罪嫌疑人冒用老干妈公司名义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对老干妈公司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由老干妈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呢?
徐东海律师:我们来分析一下,三名犯罪嫌疑人私刻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伪造印章签署的,在法律上应为无效合同,从民事责任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基于该合同取得的对价和财物等应返还给腾讯公司,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看,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了腾讯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可能涉嫌合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所得为赃款赃物,也应当退赃退赔给腾讯公司,我们不讨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私刻老干妈公司印章谎称老干妈公司业务人员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老干妈公司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即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老干妈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从本案事实情况分析,站在腾讯公司角度看,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却对老干妈公司不能产生有权代理因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一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是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不具备职务行为承担归属主体)、二是私刻老干妈公司印章属于犯罪行为,应由行为人自担法律责任,所签合同应当无效,三是老干妈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并无业务交集,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超出其一般注意义务和正常感知的事实,老干妈公司无任何过失行为,且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身份。
主持人:既然老干妈公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腾讯公司却对老干妈公司的一千多万元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给老干妈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侵犯和损失,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徐东海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责任承担和补救的问题。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财产保全措施申请错误的,应由申请人即腾讯公司向老干妈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持人:徐律师,请您谈谈此案对我们日常经济交往中带来哪些警示与启发,避免我们企业再次发生类似问题,降低法律风险、规避法律责任呢?
徐东海律师:此案对商事经营主体加强合同和印章管理敲响了警钟,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经典案例。合同法律风险、印章法律风险占据了商业交易风险的很大比例,或者说诸多风险最终都表现为法律风险。腾讯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对交易行为签订合同的背景进行审慎、全面的调查,合同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就垮掉了。合同管理是为了满足交易需求而设计的一系列制度、流程和评价、改善与反馈机制最终形成风险闭环,循环往复持续优化的体系化过程。包括合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合同的分类管理和预警机制、合同审核和风险管控、合同履约管理和风险防范、合同漏洞补救和条款完善等环节,围绕着法律风险的三个要素,主体、环境和行为展开,执行合同全周期动态管理。四句话:事前背调摸清底细,动态管控排雷除弊,及时询证风险谨记,全程管理动态必须。
主持人:本起事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的印章行为,现实中我们的企业应该如何加强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呢?
徐东海律师:公司印章作为公司身份的象征,是公司在从事民事交易、行政活动中,用于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志,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正因公司印章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伪造印章的不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予以规制。在我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仅仅只有通过刑事法律才得以规范,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也有一定的体现,对于涉及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并非均为刑事案件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占少数。
我总结印章管理应当:专人管理负责任,使用管理要规范(审批与留痕)、回溯查询凭登记,空白文书要谨慎,借出使用双人办,公事公办要严肃。
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公司印章作为公司对外的身份象征,在公司签订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如我国《民法典》第490条就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假人假章”这三种情况。
“真人假章”即有权代表公司或者经公司合法授权后的代理人使用、加盖了假章;
“假人真章”则是无权代表公司或没有经公司授权的人使用、加盖的真章;
“假人假章”则是无权代表公司或没有经公司授权的人使用、加盖的假章。
从事件报道中我们可知,本次腾讯老干妈事件,就是属于“假人假章”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印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司印章,订立合同时有意加盖非备案的公司印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以上情形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真人假章”所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了。以往对“真人假章”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认人说”和“认章说”。“认人说”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关键看签订合同之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若有权,即使是假章,也是有效的;“认章说”则认为,公司真实印章才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盖章人有无代表权,使用假章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对此,《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相关争议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其第4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司法上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印章是假,公司也可能会承担责任,只要证明行为人伪造了公司印章,公司就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事实上,早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就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案例也可看出,伪造公司印章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也并不当然导致所签的合同无效,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现实中,往往由于行为人与公司存在“挂靠”、“代理”等关系,或该公司以往存在公司对伪造印章知情、长期存在多枚公章共存、使用过假章签订其他合同等情况,使得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而判令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据悉,涿州电视台《法说身边事》栏目组日后将不定期邀请徐东海律师参加节目,徐律师将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执业经验经历,并结合通俗易懂的案例,给广大的观众和听众朋友讲解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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