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星撞上法律:点评法律事 号脉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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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当明星撞上法律
作者:周俊武 编著
出版:人民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本书以娱乐法律师的独特视角,揭秘鲜为人知的行业生存规则,快意评点明星和娱乐圈热搜头条事件。借闲聊八卦之际,兼探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从光怪陆离的现象中汲取法学的营养,本书可以说是集娱乐和法律于一体的跨界“奇书”。
本书借中医的“望闻问切”四法,划分篇章结构,分别对应民事私权、知识产权、刑法和行业规则四大版块。在深扒名人热点事件的同时,结合背后的法理,娓娓道来娱乐圈的法律之道,让人快乐地把法律知识学到手。
为充分让人领略到阅读的乐趣,本书文章标题大都用明星或热点为关键词,从琼瑶的《梅花烙》被抄袭,到新晋小鲜肉的集体解约;从井柏然的一字千金,到《甄嬛传》里的“点翠头面”;从“何以琛”替母维权,到范冰冰蜡像被非礼……虽然娱乐圈“岁岁年年人不同”,但阳光之下并无新事,轮回中的背后隐藏的却是相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您能手执本书,就算面对今后几年内瞬息万变的娱乐圈,也可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凭着从书中信手拈来的点滴,在和朋友侃山吹牛中,都会因你独道的见解,被众人敬佩目光所灼伤。
全书的大部分内容虽源自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中推送的文章,但对原有文章体例和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和梳理,增补了全新内容,基本做到投胎换骨的程度。不论是否为“周公观娱”的粉丝,本书都会你让爱不释手。这肯定会是一本消遣的枕边书,律师从全新视角品评名人和娱乐圈,揭秘娱乐业的规则,使人读着它快乐地睡去;这也肯定是一本法律书,为业内人士或莘莘学子提供专业娱乐法的知识,在工作和学业上指点迷津!
作者简介:
周俊武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文化部法律顾问,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北京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任2014年APEC法律顾问团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以及娱乐法律业务领域二十余年。曾代理过多起明星艺人解约案,在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国内娱乐与影视传媒法律领域最知名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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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望:民事之争
娱乐圈噱头千姿百态,多与明星的民事私权相关。本篇结合近年热点事件,解读肖像、隐私、名誉等私权之意,剖析明星解约及婚姻家庭等惯常之争。
Angelababy能证明自己没整容吗?
炒作专家不敌“奶茶妹妹”
果冻噎死人 “旺旺”出镜背黑锅
满城尽是范冰冰 “大黑牛”李晨如何HOLD住?
最丑蜡像与恶搞漫画 明星形象非主流运用
我是路人甲 但我拒绝入镜
游走娱乐圈 卓伟还能任性多久?
疑似杨幂不雅视频 到底伤了谁?
真假高晓松斗法 山寨明星何时休?
蜡像遭非礼 冰冰怎么办?
我的姓氏我的名 我的形象谁做主?
EXO乐队“小鲜肉” 解约法宝干货版
杨洋频解约 与道德无关
“皇阿玛”不认亲 “紫薇格格”该如何?
第二篇 闻:知产之音
与娱乐圈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首推知识产权。本篇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角度,解析娱乐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井柏然一字千金 你的字或许更值钱
电影海报撞脸 抄袭还是借鉴?
真人秀的秘密 你只了解1%
“点翠头面”引关注 服装抄袭成话题
《千手观音》惹纠纷 舞蹈侵权有标准
琼瑶诉于正 引出剧本抄袭认定原则
《芈月传》对诉 到底谁占理?
真人故事改编电影 几分艺术几分真?
灵魂附体 歌曲抄袭的另类借口
何以笙箫默 何以官司多?(上)
何以笙箫默 何以官司多?(下)
京东奶茶馆 不打妹妹牌
第三篇 问:何故涉刑?
明星涉刑从未如此频繁:柯震东、房祖名、张默等人接连涉毒,而黄海波、王全安涉嫌嫖娼。本篇将探究高高在上的娱乐明星,常因哪些罪名跌下神坛……
全安雨绮 法可断情何抛?
拿什么拯救你 劣迹艺人?
出轨、嫖娼、吸毒 娱乐圈三大雷区
司机冒充赵薇老公卖豪宅 倒霉的会是谁?
“女神”的防骗指南
第四篇 切:行业之脉
本篇切娱乐行业之脉络,从明星经纪、广告代言以及电影产业等方面入手,汇娱乐圈之规则,抽丝剥茧详解法律的 “娱乐”之道。
SM绊鹿晗 能搅春晚难挡跑男
刘翔进军娱乐圈 前三栏怎么跨?
费曼受伤“吴妈”怒 明星挂彩要靠谁?
拍片受伤 该找谁“埋单”?
从经纪人大逃亡窥好莱坞挖角大战
广告法升级 明星代言步步惊心
影视“大佬”们最痛恨的是什么?
投资电影:不能不知的三个法律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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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篇望:民事之争
娱乐圈噱头千姿百态,多与明星的民事私权相关。本篇结合近年热点事件,解读肖像、隐私、名誉等私权之意,剖析明星解约及婚姻家庭等惯常之争。
Angelababy能证明自己没整容吗?
作为《奔跑吧兄弟》跑男团中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Angelababy,人气攀升的同时头条新闻也是不断:先是与黄晓明的“梦幻婚礼”刷爆了朋友圈,紧接着就是自己主动到医院鉴定未整容,引起舆论大波。明星去医院整容大家觉得很正常,但明星去医院鉴定未整容还真是头一遭。但问题是,baby能证明自己没整容吗?
Angelababy作为大火的真人秀节目《奔跑吧兄弟》中唯一的女性常驻成员,在节目中一直延续着自己清纯女汉子的本色,赢得了很多人的喜爱。而第三季节目冠名商数量的激增,也预示着她的身价仍旧在节节攀升,至少从“钱途”来讲,丝毫没有受到一直以来整容疑云的影响。
青春靓丽的baby出道以来整容流言不断,网络经常出现疑似她整容的组图。黄晓明之前也曾替她辟谣:“说实话,大家老说她整容什么,那时大家没看到她平常的样子,我又不是笨蛋,我肯定知道她没整容。”如今,看来Angelababy真的准备维权了!
据报道,2015年10月15日,Angelababy在公证员全程记录下,赴权威医疗机构对其面部进行全面检查、鉴定,并拿到医院出具的报告,证实她脸部各部位没整容。随后,Angelababy整容鉴定医生受访称,医院仅是给Angelababy做了一个美容咨询,不是整容鉴定。当时,Angelababy提出的咨询问题是:额部、眼部、鼻子、颌骨等是否做过美容治疗?依据检查,医院给她出示了门诊就诊记录。
那么,倘若果真要维权,下面的法律问题就接踵而来了。
门诊记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吗?
依法律规定,凡是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属于证据,医院的门诊记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如果门诊记录显示的内容确认Angelababy的整个头部、脸部的骨骼都没有任何的刀口,只有简单的矫正牙齿,不属于整容的范畴。那么,如果该份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单独门诊记录能证明没整容吗?
虽然该份门诊记录的内容显示Angelababy没有整容,但在诉讼中,仅凭一份单独的证据或许还不足以得出有或没有整容的判断结论。
法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该份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在判决书中陈述判断的理由及结果。也就是说,法官需要首先判断门诊记录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且,除了考量这一份证据外,法官还要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特别是诉讼中对方的证据,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从而形成其对案件事实的确切判断。
如果诉讼中对方对证据提出明确的质疑,比如指出这样的门诊检查即使是面部CT扫描,也无法得出没有整容的确切唯一的结论,而认定门诊记录与证明目的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那么,法官也可能不会采信门诊记录未做整容的结论。
公证员全程记录就诊过程有何作用?
依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
本案的公证应属于对门诊记录这一文书的公证。虽有报道称公证员全程记录的是门诊就诊过程,但实质上只是公证了门诊记录文书的整个形成过程,目的是从法律上固定和增强门诊记录书证的效力和证明力。
其实,即便没有对门诊记录进行公证,它也是可以达到初步证明目的的,只是其证明力没有公证书大而已。
有人会问,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对没有整容这件事进行公证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认定有或没有进行整容的报告,实际上属于专业的判断,而对于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范围内,公证机构不能给予办理公证。
“被整容”明星该如何面对非议?
娱乐圈中众多明星,尤其是漂亮的女明星,好像天生就与整容纠缠不清,被质疑的明星大多打死不承认整容,并以各样的行动或行为以示清白。
范冰冰或许是众多女星中被非议整容最多的一位,与Angelababy一样,范冰冰就公开表示不惧鉴定,并以实际行动去整容医院做鉴定,但是,最终也没能看到她起诉的下文。
林志玲曾在2012年被爆整容隆胸,她在微博晒出医生证明,并称“真的我,真的鼻,真的眼,真的胸,真的心,不会也不需要整形”。
伊能静在面对整容传闻时候,曾现场请主持人捏脸证明清白。
当然,也有大方承认的,但确实比较少。郑爽曾大方承认自己整容,可能是因为整后变化较大,不承认还不如承认的好;而柳岩也公开承认曾经整容。
总之,无论是整容还是“被整容”,明星各有应对方式,各有各的高招儿,真正提起诉讼的还真不多。而有媒体分析称,Angelababy此番大张旗鼓地公开整容鉴定,正是为日后诉讼做好了准备。
涉及整容的官司怎么说?
一般来说,“明星整没整容”其实也就是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当事人回不回应全凭心情。但偏偏国内很多整形美容医院在其中发现了商机,擅自把大家怀疑整容的明星推上了广告代言人的位置。对此,明星一般会以医院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进行起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青春不老”的著名演员刘晓庆,就曾引发过类似案件。
2009年,长春的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曾刊登医疗广告,称“蓝梦最新引进,刘晓庆专用青春术”,广告中不仅使用了刘晓庆的名字,还刊登了她美容过程的照片以及照片的前后对比,让人相信刘晓庆是在这家医疗机构做了整形手术。同年,刘晓庆以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为由将蓝梦国际等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并请求100万元的赔偿。
2010年,该案经过审理,被告方愿意承认错误,最后象征性地赔偿5万元人民币予以调解结案。这个案件可能是明星由于“被整容”在国内的第一个案例。
严格从法律程序来说,Angelababy如果想就整容相关言论提起诉讼,其实大可不必费这么大周折去证明自己没有整容,她在锁定造谣者之后直接告上法庭,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所述是事实,否则就要承担诽谤的法律后果,而真的不用如现在这般自证清白。
此次公开的整容鉴定,估计很大层面上是面对舆论的一种主动姿态吧,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作用。至于最终的效果,见仁见智吧!
其实Angelababy通过《奔跑吧兄弟》让很多人路人转粉,外形只是原因之一,此外还有她的性格和情商。明星能在娱乐圈长期保持稳定的地位,绝大部分依靠的还是后者。所以面对整容疑云此类言论,大可一笑而过,不必如此认真!
对此,“范爷”一贯霸气的态度绝对值得借鉴,希望Angelababy参透这一点后,在事业上还能再攀高峰。
炒作专家不敌“奶茶妹妹”
炒作专家称“奶茶妹妹”走红是他收钱之后的一手策划,网络红人称“奶茶妹妹”分手后的新男友是深圳某影视公司老总……围绕章泽天的谣言好像始终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但是,因为她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的态度,法院的判决也最终还了她一个公道。2015年可谓是网络名誉权案件元年,本文结合周律代理的两起案件,为你揭示明星名誉权纠纷的维权秘诀。
2015年11月20日,周律代理的“奶茶妹妹”章泽天起诉“炒作专家”华汉及“舞美师”成小飞名誉侵权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侵权行为成立。作为上述两案的代理律师,周律欣慰于案件的胜诉及法律的公正,概因裁判结果终还章泽天一个清白。
明星维权 不是一般的难
这两起有关章泽天的案子的判决结果分别是:
其一:判决华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搜狐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7日,向章泽天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损失3.4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
其二:判决成小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舞美师”微博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10日,并向章泽天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损失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周律行走娱乐圈多年,深知公众人物受困于流言蜚语乃是常态。然而,当花边新闻越界成为了侮辱诽谤,当新闻爆料越界成了恶意中伤,明星们会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并非所有的明星维权都会有这样圆满的结果,个中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
维权成本高
且不说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成本,单就诉诸法庭的时间成本一项,就会令许多明星们望而却步。
2015年1月,微博博主“函数公”和“沙河小子”在微博上声称“H姓男星与女群众演员在横店进行性交易”,并指出“H姓男星=霍建华”,被后者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然而,时至11月,本案一审才宣告开庭。可怜我们的霍先生背下这黑锅长达10个月,都足够再拍两部半《花千骨》了。万一被告方再耍无赖申请延期审理或者补充证据上个诉什么的,一年半载的时间过去,案件可能还没落槌呢!
看来,纵使“尊上”在六界中再怎么超凡孤高,想要在凡间维权,也是路漫漫而无力啊!
维权风险大
明星们曝光度高,一举一动都在镁光灯下被放大。在这个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时代,明星们的维权行为甚至可能被作为新的把柄而遭受更猛烈的抨击。
2015年8月,李易峰起诉豆瓣,要求其删除出现在豆瓣网站上的针对他的侮辱性言论,并索赔257万元。不料,消息传出后,天涯论坛上一篇名为“李易峰团队血洗豆瓣”的网帖平地而起,有网民质疑他花钱做公关,嘲讽他微博爱手滑点赞叫他“滑妃”,甚至用“257万”作为代号称呼李易峰。
李易峰原本蒙冤受辱怒维权,岂料又遇火上浇油遭群嘲。官司还没判,舆论就输了。可能也是基于此,2015年11月9日本案开庭时,其索赔金额变更为象征性的1元。而据李易峰的代理律师表示,1块钱的索赔费只是表明李易峰的态度以及要求获得应有的尊重。
套用赵本山的一句台词:做人难,做名人更难,做一个想要维权的名人,难上加难!
“奶茶妹妹”不惧 一审胜诉被告讨饶
正因为公众人物维权的难度大、风险高,所以,当章泽天决意要走法律途径还自己一个清白时,周律在心里着实为她捏了一把汗。毕竟,章泽天当初还只是个清华大学的在校生。
时间飞逝,维权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已超过半年;现如今,章泽天已然从清华毕业。遥想当年,她曾因中学时一张手捧奶茶的清纯照片走红网络,被网友亲切地称为“奶茶妹妹”。后来,她与刘强东先生相识、恋爱、结婚。未承想,这段感情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网民们将此姻缘视为商业合作的产物,被认为是预谋的炒作行为,并直指章泽天为了钱抛弃男友嫁给刘强东。而这一切谣言的始作俑者,与前言中提到炒作专家华汉有极大干系。
资料显示,华汉是上海诗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自称曾捧红了众多明星、艺人。而“奶茶妹妹”就是其最为得意的炒作案例。
华汉多次在公开场合发布诽谤“奶茶妹妹”的言论,其中,影响最大的,一是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调查》栏目于2014年4月18日播出的《奶茶妹妹恋情或为炒作,百万炒作团队浮出水面》节目;二是上海星空卫视《金星撞火星》栏目于2012年7月20日播出的节目。
在这两期节目中,华汉声称“奶茶妹妹”成名是花钱炒作的结果,花费100万元找他宣传策划;“奶茶妹妹”与刘强东的恋情系两者商业合作的结果。
华汉的虚假言论传播甚广,法院在判决中确认,“截至2015年1月22日15时02分,在百度网页搜索中搜素关键词‘奶茶妹妹恋情或为炒作百万炒作团队浮出水面’可以搜索到9,620,000条相关结果”。这样传播广泛的虚假言论,使得“奶茶妹妹的清纯形象是花钱请人炒作的”这一虚假事实深入人心,公众形象完全被颠覆。
面对来势汹汹的恶意中伤,章泽天没有退缩,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面对。她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这些年少数造谣者的诽谤、侮辱都强迫自己忍下来,却没想到一再忍让换来的是更肆无忌惮的胡编乱造,好像无论我做什么,怎么做,甚至不做,都是错,所以今天我打破自己建立的保护圈,维护我作为成年人最基本权利,只期待属于我,一个21岁女孩的正常生活。”这段文字,既传达出这个21岁女孩不同凡响的决心,也是对造谣诽谤者华汉和成小飞的宣战书。
勇敢维权,这是周律作为章泽天代理律师对她的评价。
如今,一审判决落定,法院认定华汉通过诽谤的方式侵害了章泽天的名誉权,严重破坏章泽天的公众形象,判决华汉赔偿各项损失共13.4万元。
听闻判决结果,那位曾经以成功人士自居的“炒作专家”立刻在微博上告饶,称自己“连打官司的钱都出不起了,请饶过我一家老小”。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诽谤者连连败诉 法院判决有标杆意义
章泽天作为原告的两个名誉权侵权判决,从法律层面讲是具有标杆意义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公众人物名誉权需要必要的保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深入影响,人们的言论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为广泛迅速的传播,一方面我们体会了言论自由的便利和价值,同时,因为言论引起的纷争特别是事关名誉权纷争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当然,作为公众人物,由于享受了作为公众人物带来的好处,对于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应该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但是,这种容忍是有限度的。如果他人超越了这种限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公众人物,同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次,章泽天维权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章泽天在名誉受到严重诽谤的情况下,如果选择沉默,她花费100万元找人炒作的虚假事实将会一直作为事实存在下去,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澄清事实,还原本来。
法院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判决了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个案件,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10万元上下。相比之前同类案件数千元或者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言,这次赔偿金额有了比较大的提高,这也明确地揭示了法院对于类似侵害名誉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这是值得称道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珍视自己的名誉,对侮辱、诽谤的言论不再置之不理。法院用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同时也给那些“网络黑手”、“职业喷子”们提了个醒:别以为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尔等胆敢越雷池一步,良辰 必定奉陪到底!
2015年,一大波维护名誉权案件扑面而来,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发表的言论。
如崔永元与方舟子因“转基因”议题而引起的网络上人身攻击从而互诉侵犯名誉权案件,6月25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于12月25日终审判决,盖棺定论;歌手汪峰因卓伟在微博对其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认为受到侮辱诽谤,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就“赌坛先锋”四个字索赔200万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演员朱圣祎与王思聪互诉名誉权侵权,起因是王思聪在微博说其被老男人包养;而王思聪的父亲王健林先生则因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名义发表批评淘宝及电商的文章,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为由将该公众号所有者诉至法院。
周律认为,这一波维护名誉权案件自有其意义所在,并非小题大做。它们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2014年底生效的《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对于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明细。透过这些案例的讨论、传播和评判,社会、公众、司法和个人会逐步对网络时代的名誉和隐私保护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达成共识,更好地平衡言论自由与保护个人名誉和隐私的界限和边界。
周律希望更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众人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如此,一方面是为了自己,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大家,为了所有无辜的人不再受到伤害,为了现实和网络空间更为洁净的环境。
公众人物理应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这也是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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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噎死人“旺旺”出镜背黑锅
“商标丑化”,其实是美国商标法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将一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从而对商品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涉及“商标丑化”的问题一般通过民法中的名誉权进行规制,而2015年的“旺旺公司诉电视剧《长大》”一案正是很典型的案例,本文为你揭秘其中的纠葛。
2015年9月,旺旺食品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电视剧《长大》的四家出品公司,原因是该剧中含有一个4岁女童吞食果冻致死的情节。该剧中的画面显示,噎死孩子的是“旺旺”果冻,并且,在这一情节中,还给了“旺旺”果冻一个近景的特写镜头。
在国内,虽然果冻“杀人”现实生活中的确曾发生过,但在影视作品中因再现此事件并惹官司,却还十分罕见。尽管旺旺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本案却涉及了知识产权法中极为典型的“商标丑化”问题,值得影视行业去关注。
剧中果冻噎死人 情节并非杜撰
电视剧《长大》中的4岁女童吞食果冻致死。现实中,这样的真实案例不但发生过,而且还不只是一起两起。
果冻原是一种西式甜点,1960年代日本将其引入工业化生产,从而使果冻成为了世界性休闲食品。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欧洲和南、北美是果冻的主要消费国家和地区,南美洲的果冻消费较为普遍,甚至堆砌果冻塔直接代替蛋糕成为婚礼的主角。中国的果冻消费并无传统,1990年代以后,果冻才逐渐走进普通消费者的视线,2009年中国果冻的年消费额首度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果冻因其香甜爽口的味道和五彩斑斓的颜色,对孩子们来说有着天然的吸引力。
2013年热映的动画电影《卑鄙的我2》(续集是《小黄人大眼萌》)中就有这样一个情节:传奇恶棍收养了三个小女孩后,决定金盆洗手,把制造武器的地下实验室改造成了果酱和果冻工厂,由小黄人们来负责制造工艺。可以说,拥有这么一座糖果工厂几乎是全世界孩子的梦想之一。但童话背后却有着不为人所知的残酷现实。
随着果冻在国内的普及消费,其伤人致死事件陆续被媒体报道。
2000年1月,江苏省灌云县伊山乡一名1岁男孩因被果冻卡住气管致死。2005年2月,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一名2岁男童因吸食果冻被堵住气管窒息身亡。其实,果冻伤人致死事件在美国、韩国等国家也发生过,但相比国外,中国发生类似事件的频次较高,果冻甚至成了让部分家长心惊肉跳的食品。
为了防止出现果冻伤人致死情况的出现,强制性国家标准《果冻》(GB19833-2005)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要求不再生产直径小于3.5厘米的果冻。这一标准是我国首次对果冻大小做出限制,直接针对因果冻尺寸不适当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情况。另外,国家标准还提供了一种方式,通过标注“3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勿一口吞食,老人、儿童需在监护下食用”的字样,明示消费者注意其中的风险。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台使得“小果冻”退出生产历史,降低了果冻伤人致死事件的风险。但是,即使有了新标准,果冻的安全性还是不能彻底保证,因为悲剧还在上演。据相关媒体报道,一颗直径3.72厘米的果冻,另一颗直径4厘米的果冻,虽然符合国家对于果冻的新标准,但依然夺去两个孩子的生命。
“旺旺”出镜给特写 商家掀桌起诉索赔
应该说,电视剧中果冻噎死人的情节源于真实生活,并非编剧杜撰,但这一次,电视剧却惹了麻烦:拍摄镜头给了果冻一个特写,显示的罪魁祸首居然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旺旺”。
这下,旺旺公司不干了:居然污化我的品牌,诉之!
旺旺食品公司诉称,众被告在剧中的侵权行为,使得他们遭受了难以估计的品牌价值损失。
更迫使他们不得不维权的原因是,在网络播放的弹幕上,有许多观众发出“是旺旺果冻”、“以后不能再给小孩子吃果冻”等强烈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信息。为此,旺旺公司起诉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惹祸果冻 可能损害公司商誉
虽然此番“旺旺”在诉状中并没什么特殊的字眼,但实际上该案却折射出“商标丑化”的问题。那么,电视剧中出现“旺旺”品牌果冻伤人致死情节,是否会损害旺旺食品公司商誉呢?
在此,可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予以分析。
在美国,如果电视剧或电影公司在拍摄时候只是一般性地正常使用商标及其产品或服务,一般无须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但是,如果商标权人不愿意看到其品牌出现在某些情节中,出品公司却不当使用商标,这可能会出现“商标丑化”问题。
根据美国2006年修改的《商标淡化修正案》,商标丑化是指将驰名商标与劣质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或商标出现于一个有违社会风俗或令人不适的场景,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行为。
国内司法实践中没有“商标丑化”的概念,一般称为损害企业品牌形象,并作为侵害企业商誉案件处理。
回到“旺旺”一案,虽然电视剧《长大》中出现果冻伤人致死事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具有生活来源,并非制作出品方凭空虚构捏造,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相关剧情中突出了“旺旺”这一特定品牌,这一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旺旺”品牌声誉的贬损或降低,从而很有可能损害了旺旺食品公司的商誉。
本案中,旺旺食品公司也是选择以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提起的本案诉讼,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将结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综合判断。但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来看,《长大》制片方担责的法律风险很大。
身为小孩子的家长,周律也会为因果冻受到伤害的孩子和家庭痛心不已;作为一名法律人,周律呼吁国家继续提高果冻生产准入标准,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影视作品反映现实问题无可厚非,但出品方及制作者一定要对作品使用的素材严格把关,杜绝无关的商标在作品中出现。尤其是这种负面性质的故事情节,相关商品的品牌最好均虚构,否则引起商标或商誉等纠纷倒是其次,万一被禁播可就得不偿失了,那可真成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当然,在影视作品发行或播出之前,聘请行业专业律师把关,核查其中内容中是否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或者肖像权的情形,这或许是防患于未然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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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尽是范冰冰“大黑牛”李晨如何HOLD住?
就在范冰冰与李晨公开恋情之际,韩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公布了本国整容指导价。这两件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却让周律的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不贵的整容价格是否会催生出新一波“冰冰”?今后,“假冰冰”们带来的各路疑似绯闻,正牌男友李晨能够一辨真假吗?
说起“大黑牛”李晨,尽管看起来憨厚稳重,却屡次在“女友”这个话题上槽点满满,且不说一个个心形石头引发前女友们开撕、网友围观,就连他的女友们也都是千篇一律的眼大肤白锥子脸,审美出奇的专一。因而当“范爷”和李晨的“我们”引爆微博之时,连周律也不禁感叹:“过尽千帆皆不是,只缘喜爱锥子脸”,屡战屡败之后,“大黑牛”这回可是找到了原版?
不惧“黑色星期五” “范爷”任性晒恋情
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沪深股市大跌,有人甚至将京城各大高楼依次列表贴在朋友圈内,还PS出消防队员在高楼下举着“不要跳楼,等待反弹”大幅标语的图片。
然而,就在这个被股民称为“黑色星期五”的日子,范冰冰和李晨却通过微博公开了他们之间的恋情。
范冰冰和李晨“在一起”的消息,迅猛搅动了全国网民的心。在李晨发布“在一起”的微博后,3个小时内的互动就超过300万,点赞超过190万,成为微博史上光辉的一天。
周律虽为律师,好歹也算常在娱乐圈边走,默默地在朋友圈刷屏看各类“我们”的微信时,一条硬挤进来的信息瞬间引起了警觉——韩国保健福祉部对外公布了45项整容项目的指导价格。
据媒体报道,在韩国,整容实际上比想象中的要便宜和便捷,比如:开眼角手术为4400—6600元、隆鼻为19400—22200元,手术时间则只需1—2小时。
出于职业的敏感,周律直接把两条不相干的消息对接了,脑海里掠过一个念头——范冰冰名花有主后,那些靠整容变的“假冰冰”们,是不是会给这桩举国瞩目的爱情添乱呢?尤其现如今,去韩国“装修门脸”,价格如此亲民。
山寨冰冰泛滥 美人“撞脸”频频
说到近年流行的瓜子脸大眼睛,鼻祖非“范爷”莫属,作为整容医院的头牌整容模板,用泛滥一词形容“假冰冰”们之数量,一点儿也不夸张。
单说有一年在广州拱北口岸,一天之内就连续出现两名美女过关被其他旅客误认是范冰冰。这两名“假冰冰”也因为与护照上的照片有出入,而被边检民警截下进一步核实,在确认为本人后才予放行。同一天在一个海关就发现两个翻版范冰冰,那全国的“山寨冰冰”数量便可想而知了。
更极端的例子是,一位名叫包美美的浙江女孩,通过整容也搏位成了“范冰冰”,就因为她长相上的优势,竟被某企业以100万元的价格聘用为形象代言人,为那个企业旗下的医药、化工、服饰、食品等代言。据传,包美美10年代言费才100万元,相比范冰冰一个代言就得百万元计的价格,对商家而言显然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而仅凭借着一张与大腕酷似的脸就轻易获得代言,包美美也算是圈内靠脸吃饭的楷模了。
以上都是媒体的零碎报道,而圈内私下盛传,还有些初入演艺界、模特圈的新人们也照着“范爷”的容貌去整,都到了以假乱真的惊人地步,但当事者均矢口否认。可看客们看着圈内越来越多的瓜子脸“小范冰冰”们横空出世,想必也是心知肚明吧!
周律忍不住揣测,面对市面上如此之多的“假冰冰”,正牌男友李晨对于与女友屡见不鲜的撞脸事件,该作何感想?
“范爷”遭遇“黑锅” 李晨何断真假?
“真冰冰”因为“假冰冰”的抢生意而损失了数额相当可观的代言费,这是陈年老话,“不差钱”的“范爷”或许并不在意。
事实上,如今大家更想扒的,是有着与“范爷”几乎一样容貌的“假冰冰”们,会不会给这段公开在“黑色星期五”的恋情带来什么新剧情?
虽然整容者与明星本人的容貌会有差异,但由于公众大多并没有亲眼见过本尊,其实根本无法区别其中真假。因此,“假冰冰”们在公共场所的所作所为,很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明星本人的亲力亲为。小到吵架、骂人等不文明行为,大到盗窃、伤人等犯罪行为,撞脸的两人都极有可能被不明真相的大众混为一谈,让本尊背上个大黑锅。
如果这些混淆信息被报道或广为传播,明星就是有一万张嘴也说不清、道不明。即便有人能分辨出真假冰冰,但“假冰冰”们实施的一些丑化形象的行为,比如不雅照曝光、吸毒被抓等不法行为,也会因为两者面容上的相像,让人不自觉产生一定关联和投射,以致公众对明星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的印象与联想。
比如2015年5月,酷似杨幂的女子的不雅视频的网上疯传,就对杨幂本人产生了极大损害,而光靠声明或者律师函来澄清真相,实际上很难起到显著效果。
李晨是“范爷”公开的首个正牌男友,两人的爱情惹得众人艳羡,连“我们”也就此成为网络热词。但和“范爷”在一起,面对数不清的“假冰冰”以及将来或不可避免的顶着范冰冰名义的各色炒作新闻甚至丑闻,他真有火眼金睛来一断真假吗?
天网恢恢 可助“大黑牛”李晨一臂之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被人克隆,甚至遭遇丑闻,都因为“范爷”的脸犯了一个太美丽的错。娱乐圈被追逐、被模仿的当然也不仅仅“范爷”一人,还有众多的“小赵薇”、“小杨幂”等等。
周律系凡人,自会有一颗八卦的心;与此同时,周律也是职业律师,八卦之余,更擅长的依旧是摇羽扇、谈法律。
以下,就整容给明星造成的窘境,从法律上进行普适探讨,试着寻找克隆明星乱象的解决之道,也试着从法律上,助饱受女友撞脸之苦的“大黑牛们”一臂之力。
中国法律对肖像权有何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很明显,现行法律对肖像权没有作直接定义,但学界一般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归纳起来,它的内容主要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完整权三个方面。
整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虽然整容者的动机各有不同,但将自己整成了另外一个人,或者说把自己整成了某位明星的翻版,其行为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呢?
对此,学界争议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单纯地将容貌整改成另一个人容貌的行为,并不会侵犯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只有被整容者以整形后的容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才构成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害。
而周律坚定地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仅是侵犯肖像权的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而已,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情形,它只涉及了对肖像权人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精神权益是首要保护的内容。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应该侵犯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所享有的精神权益。当然,也不得侵犯精神权益所派生出的财产利益。
因此,仅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作为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标准,显然是片面的。现实中,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以至污损、丑化、歪曲肖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因此,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才能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肆意泛滥。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以非营利为目的之肖像使用行为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判例。
周律认为,整容者整形后的容貌是别人的容貌,可以认定是一种以整容者身体为载体对别人肖像再现,而整容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再现权利人容貌的行为,无疑应当属于对肖像权人肖像制作权专有权的侵害。
简单地比喻,就是整容者用本人的脸作为特殊的画布,把他人的容貌完全临摹下来示人,造成了大众识别上的混淆,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能否让整容者恢复原状?
既然可以认定侵权,饱受“盗版”之苦的本尊们一定很想知道,如果认定整容侵犯他人肖像权,那么肖像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其实,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可以要求整容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但众所周知,模仿他人容貌整容是极其特殊的侵权行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肖像权人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停止侵害,也就是说,让整容者恢复原状呢?
虽然像包美美那样抢生意的行为,会给“范爷”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不管“范爷”把官司打到哪儿,也不能用医疗手术强行让包美美恢复原状。倘若真一纸判决将人打回原形,是不是有些太过残忍?这或许也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例认定整容者侵犯肖像权的判决出炉的原因,因为法院很难实际去执行恢复原状这个诉讼请求。
看来,从法理上可以认定整容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除了让这些人赔点钱外,似乎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克隆明星的出现。也就是说,虽然天网恢恢,但还是疏而有漏,李晨仍然要面对那些许许多多的“假冰冰”们在各处招摇过市,而恐怕只能向老天借一双慧眼,将之与正牌女友加以区别了。
究竟什么样的男子有幸与范冰冰“在一起”,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圈里圈外关注的话题。
尽管山寨泛滥或许在未来会给这对“新人”带来不少麻烦,但能说出“经得住多大诋毁,就经得起多大赞美”的范冰冰,恐怕从未将那些形似而神不似的山寨姐妹放在眼里吧!
同时,作为一名娱乐法律领域的老律师,周律也想这对“新人”以及其他明星们说几句大实话——法律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盗版”,但若想要保护“正版”,还是有章可循的:
比如,对想整容的人尚未动手术前,是可以及时申请禁令阻止克隆明星的面世,防止生米煮成熟饭;再比如,对那些抢生意的假明星,或许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来弥补经济损失的。
……
最后,周律还想对“盗脸”姑娘们说一声,美人在骨不在皮,仅仅有一张与某星酷似的脸,若没有足够的气度与强大内心,也永远只是个翻版。虽然目前整容技术已经十分发达,但保质期有多长谁也不知道,身体发肤,总归还是原装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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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丑蜡像与恶搞漫画明星形象非主流运用
拥有号称“世界上最丑蜡像”的四川广安华蓥山蜡像馆在网上意外走红后,却面对各界压力暂时关停。究其实质,对于蜡像馆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蜡像做得太丑,而是没有得到本人授权。本文从此事件出发,聊聊通过蜡像、漫画等非主流方式,使用明星形象的是非曲直及法律问题。
明星或名人形象,向来是商家觊觎的对象和艺术家创作的源泉。商家看重的是名人形象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而艺术家关注的则是名人形象蕴含的艺术价值。名人形象最常见的利用是对名人肖像照片的使用,法律对此的规制较为健全。
周律着重探讨一下名人形象两种非主流的使用形式:蜡像和漫画。
正因为现实中这两种形式使用并不常见,法律也未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商家和艺术家往往在打“擦边球”。
名人蜡像遭吐槽 明星丑貌获围观
蜡像作为一项新兴艺术形式,近年来逐渐引起越来越多商家的兴趣。随着著名的杜莎夫人蜡像馆在中国攻城略地,中国本土的蜡像馆也开始蠢蠢欲动。
随着蜡像制作技术的不断提升,蜡像应该无限逼近真人才对。然而,与这种公众心理相悖,被网友评为拥有“世界上最丑蜡像”的四川广安华蓥山中外名人蜡像馆却意外走红。一尊尊让人目不忍视的蜡像不仅与名人形象差之千里,着装和气质还带着一股浓浓的乡土气息。这其中又以中国三位著名女演员章子怡、张曼玉和巩俐的蜡像最为奇葩。
对此,蜡像的制作人之一、北京蜡像馆馆长张守祥回应说,这些蜡像均是由自己和中央美院的一批顶级艺术家制作。只不过制作时选取的原始造型均是名人们二十年前成名作中的样子,与现在有差距很正常。另外,名人素颜时就是这种状态。
不管像不像 授权有没有
老艺术家们向来爱惜声名,不知蜡像的创作者们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漫天嘲讽一时间能否接受。但事实胜于雄辩,在这些随性的作品面前,再多的解释恐怕也只能是给自己加上屈辱的注脚。
纵观此事原委,大多讨论主要集中在“像与不像”了,而忽略了其问题的核心——有没有授权。
说句实话,像还是不像?丑还是不丑?这只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不涉及故意侮辱性的丑化行为,那最多被外界嘲笑一下,不会有太多指摘。
蜡像馆到底有没有权利展示这些名人的蜡像才是此事的关键。因为名人的形象权属于本人,蜡像馆如未取得授权对外进行展示,属于典型侵犯肖像权行为。而从媒体对这些“中枪”名人的采访来看,大多数人对此都一无所知,只有部分名人表示要采取法律手段。
也许是为避免未来陷入更大的旋涡,蜡像馆于2015年8月19日对外发布声明,表示自己“开馆以来一直免费对外开放,并未有牟利行为。但因为部分蜡像与现实人物形象存在一定差异,引发网络热议,所以决定即日起对馆内的蜡像进行调整和维修,维修期间暂停对外开放。同时,对制作和展出蜡像所涉法律问题委托律师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 。
这起由“最丑蜡像”引发的风波就此虽告一段落,而涉及名人蜡像有关的问题,此事仅仅是个缩影。
本主不维权 市场更疯狂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都与名人蜡像有关,各种名目的蜡像展也是层出不穷。市面上更是应运而生了很多蜡像租赁公司,专门出租名人蜡像供有需求的商家使用。
为了规避其间的法律风险,蜡像出租公司以及商家打了一系列擦边球。比如:蜡像行业有个规则——“活人不像死人像,国内不像国外像”;再比如,利用蜡像时一般不标明名人的姓名。
细细研究一下,便可发现其中的门道:活人容易维权,所以故意做得不像,万一找上门来了可以有退路,反正没有名字打死也不承认即可;国外名人远在天边,所以即便是赤裸裸的侵权,一般也鞭长莫及。
随着这个行业的不断壮大,很多胆大的商家甚至将上述规则都抛之脑后,致使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频繁见诸报端。而新闻曝光的后续,最多的是停留在网友的吐槽阶段,至于维权,还是要本主——名人们自己去推动。放任众人对自身肖像的滥用,只会导致市场对他们个人权利更加漠视。
讽刺与幽默 漫画也擦边
与蜡像相比,漫画这种形式要更常见,艺术创作空间也更大。因为漫画这种艺术形式,适度的夸张和变形是符合艺术规律和受众审美的。
实践中,聪明的商家一方面想借用名人的名气,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掏高额的代言费。因此,便打个擦边球,通过名人漫画形象的方式替自己做广告。
那么问题是,未经许可利用名人形象创作的漫画,是否会对与名人形象相关的权利造成侵害呢?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可供探讨的问题:一是漫画形象是否能和名人真人的形象直接挂钩?二是通过漫画形象的恶搞是否合理?
漫画等同真人 已经有定论
漫画形象是否能和名人真人的形象直接挂钩?因为比较典型的肖像利用方式是直接使用照片,而没有指名道姓的漫画形象是否属于民法中肖像的范畴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实务中其实已有定论。
2011年的赵本山诉天涯社区网站侵犯肖像权一案中,天涯社区未经许可在自家网站发布带有赵本山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来推广产品。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卡通漫画属于绘画艺术的一种特定形式,同样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而在2015年7月判决的葛优诉重庆某电商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中,被告在推广商业项目中使用了葛优在《非诚勿扰》中的形象,同样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由此可见,漫画形象属于肖像的范畴已是不争的事实。
恶搞有尺度 越界恐侵权
借助漫画形式的恶搞是否一定都合法呢?这一点在很多政治讽刺漫画或新闻漫画中显得尤为突出,大多数漫画作者受到质疑时,往往都会以艺术创作和言论自由的大旗抗辩,潜台词就是:被调侃的人对此应适度容忍才对。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前北大校长周其凤的一个热门事件——“谄媚笑”事件讲起。
2011年5月,李克强同志回母校北京大学视察,网上有许多周校长与他的合影,而周校长的笑容被网友们认为非常谄媚,由此引发“谄媚笑”事件。
更有好事者,还专门翻出了曾经的北大校长胡适和蒋介石合影中云淡风轻的自然状态与之相对比,更是加剧了网友对他“趋炎附势”的印象联想。
可此事到这还未结束,2012年1月,《南方都市报》漫画撰稿人邝飚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幅名为《北大“笑长”雕塑》的漫画。这幅漫画中所谓的北大“笑长”,被刻画成站在一堆巨粪之上的狗身人头笑面的形象,手中抱着骨头,身后的尾巴还在摇摆。
此画一出便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一名北大学生更是发布公开信,希望“校长站出来,讨一个说法”。漫画作者对此的回应则是:这只是一幅灰色幽默性质的漫画,荒诞、夸张、借代、比喻都只是漫画艺术表现形式,并否认画中人物是周其凤。
此事虽然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并未对簿公堂。
虽然没有判例结果支持,可这并不妨碍周律对此略作点评:漫画的使命就是恶搞和讽刺,但也应该有合理的限度,这个边界就是法律保护的个人私权。
本案中,虽然漫画作者否认,但读者从各种信息很容易联想到所画之人的真正身份。此外,他的恶搞讽刺行为带有强烈的侮辱性意味,周律认为已涉足周其凤个人权利的边界范围之内,有侵犯其名誉权之嫌。
俗话说得好,高手在民间,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对于名人形象的演绎,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更何况这背后还有商业利益的驱动。
于是乎我们看到,对名人形象的利用方式花样百出地不断上演,在吸引更多眼球的同时也在不断挑战私人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性,一些艺术家或者媒体工作者,确实是通过这种艺术形式来抒发感情或表达观点。这种情况下,个人权利和言论自由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在法律语焉不详时,周律希望现实中能涌现出一些鲜活的案例,定分止争只是暂时的,在价值冲突之时能确立规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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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人甲但我拒绝入镜
群众演员都怀揣着明星的梦想。即便就是跑龙套饰演路人甲、乙、丙、丁,也没有一个不想有一天自己成为王宝强一样的“腕儿”的。但是,有人趋之若鹜,就会有人冷眼旁观;或许真正的路人甲并不想入镜,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否则就有侵犯隐私或肖像权之嫌。本文讲述的就是两个“被入镜”的另类路人甲将制片方告上法庭的的故事。
2015年7月,由尔冬升执导的电影《我是路人甲》打着情怀牌在各大院线悄然上映。这部关于小人物与梦想的故事,由一群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也没有任何号召力的群演组成。有人说,路人甲就像偶尔擦过夜空的流星,微弱无息;但即便是流星,也想要走不一样的轨迹,发出不一样的声音。
路人甲的春天
《我是路人甲》这部带有纪录片性质的电影由一群在横店当群演的路人甲们领衔主演,他们多数不是科班毕业,而是怀揣着对影视表演的一腔热血与梦想,一头撞进横店的年轻人。除了客串的导演和几位明星以外,片中的大部分演员,都是真正的“横漂”,他们在影视剧中可能没有一句台词,甚至多数都看不清脸,是彻头彻尾的龙套角色。
影片上映前,梁朝伟一篇文笔细腻的影评《听见流星的声音》,让这部小众电影未映先红。这篇影评之所以深得人心,除了其真诚温润的文风之外,当然与其讲述自己当年还是路人甲时的奋斗史不无关系。文中的他被好友周星驰偶然拉入行,两人几经沉浮,才各自成就今日影坛佳绩。
环视当今娱乐圈不难发现,炙手可热的大明星们都曾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赵薇客串过妓女,吴镇宇演过看门人,周星驰、刘德华、梁朝伟、李小璐、孙俪……哪个大腕明星不曾演过“路人甲”?他们拼尽全力只为出现在镜头前,哪怕只有一秒钟,而最终靠着一个个“一秒钟的机会”,迎来了自己演艺生涯的辉煌。
圈里数一数二的励志哥王宝强,正是有幸在龙套生涯中遇到了自己的伯乐,从成千上万的武行小群演中脱颖而出,凭借电影《盲井》一举变身金马奖最佳新人。
自然而然,即便明知不是每个人都有成为明星的运气,可仍有数以万计的“横漂”在默默等待,期待成为下一个“宝强”。
不管是路人甲还是王宝强,尽管角色卑微,但都将能上镜看作是无限荣光。诚然,对于现实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能在电影或电视上露面确实是一件有面子的事。
但有人趋之若鹜,就会有人冷眼旁观,面对镜头会如临大敌,将现代媒体视为剥夺人权的元凶。实际上,不论国内国外,这些不配合的路人甲因意外上镜而起诉维权的案子并不鲜见。
案例一:《纽约春天浪漫故事》 拍到“出轨男”惹官司
1984年春天,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一个摄制组在纽约街头拍摄一部名为《纽约春天浪漫故事》的电视短片。在拍摄随机采访路人的一组镜头时,一位名叫卡尔的男子正好牵着一位女士的手走来,摄制组拦住他们并询问有关“春天以及爱情”的感受。
当时,卡尔面露难色并要求摄制组把这段剪了。原来,已婚的卡尔彼时牵着的女士,并不是他的妻子。
哥伦比亚公司最终没有同意卡尔的请求,在当晚如期播放了这档节目,其中就包含了卡尔和该女子牵手的四秒钟画面。于是,恼羞成怒的卡尔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哥伦比亚公司告上了法庭。
美国纽约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卡尔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卡尔与其他女性交往属于他个人生活隐私,这一点应毋庸置疑。但在本案中,摄制组拍摄的地点却是公共场合,并非在原告的私人场所。既然卡尔选择在公共场合与情人一起露面,就应该具备可能被熟人看到或者被拍到的合理预期。所以,他在公共场合的任何举止,都不应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此案涉及了媒体言论自由和个人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最终判决也反映了法院最终对于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试想,如果媒体在公共场合拍摄路人的权利都受到制约,那以后新闻或者纪实类节目的制作,将平添多少有形或者无形的成本与风险!
案例二:《秋菊打官司》 偷拍小贩遭起诉
距离点儿背的卡尔被拍八年后,在大洋彼岸的中国陕西,一个叫作贾桂花的女人遭遇了类似的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她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的,将其摄入其中的电影,就是大名鼎鼎的《秋菊打官司》。
该片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贩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摄入镜头,并在最后的成片中使用,所占的时间同卡尔事件一样,也是四秒。
《秋菊打官司》斩获了1992年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于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张艺谋和巩俐双双晋升为中国电影的代名词之一。电影的广泛传播,却意外地给贾桂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贾桂花幼时因患天花脸上有麻子,对自己的相貌非常自卑。平时,她连照片都不愿意照,此次意外地以这种特殊形式抛头露面后,立即遭到周围亲友的嘲讽和讥笑。
贾桂花又羞又恼,精神极度痛苦,一气之下将剧组所属的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告到了法院,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制片方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电影中她的镜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本案一审法院同样驳回了贾桂花的诉讼请求,给出的理由与卡尔案有着异曲同工之意:“摄制者在拍摄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
该案一审判决后,贾桂花提起了上诉;后在制片方同意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最终选择调解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诉讼时的理由选择了肖像权而非隐私权。假设当时以后者为由提起诉讼结果会有不同吗?虽然历史不容假设,但从卡尔一案的判决思路来说,在当时获得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好莱坞的解决方式 错误与疏忽责任险
瞥过这两个案例,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了。正所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截至2014年,单美国一年出产的电影数量已达700余部。这么多电影,难不成每部都要一个个去找群演,获取授权才可以规避风险?显然不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电影产业机制的好莱坞对此自然会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通过提前购买制片人错误与疏忽责任保险(Producer’s Errors and Omissions Liability)来预防类似的不可控风险。
作为影视保险的一个种类,错误与疏忽责任险是专门为制片人可能面临的各类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设计。除了上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乃至名誉权的情形外,电影拍摄中若涉及对他人文学、音乐等作品版权的侵犯而引发纠纷时,此类保险亦可派上用场。
这不禁让周律想到电影《小武》的一桩逸事:1998年贾樟柯导演拍这部电影时,其中一个场景本来用到了迈克尔?杰克逊的《拯救地球》(Earth Song)这首歌。据导演介绍,这首歌的旋律和影片中粗糙的环境,其实产生了奇妙的化学作用。可惜该片在国际发行时遇到障碍,打听了一下获取歌曲授权也不便宜,最后只好忍痛把相关情节剪掉了。
贾樟柯导演说,自己直到那时才知道,音乐是不能乱用的。
由此可见,电影拍摄中遇到此类风险的概率其实是非常大的。我国目前针对电影的险种少之又少,此类错误与疏忽责任险更是完全空白。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实,憧憬明星梦的群演也好,拒绝入镜的路人也罢,这二者并没有好坏之分、高下之别,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虽然上述两起案例中被迫入镜的路人的诉求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以自身的行动唤起了公众对于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保护的意识。这种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媒体权利扩张的当下,显得弥足珍贵。
但是,时代在变化,社会价值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中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此类“媒体权利与个人人格权冲突”案件的倾向性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个人的隐私等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已出现了因拍摄纪录片被判决侵犯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及隐私权的案例,很难以合理使用为由限制公民的相关权利了。
贾桂花的案例,若发生在现在,或许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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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娱乐圈卓伟还能任性多久?
卓伟这个名字,在2015年当真是如雷贯耳:盘点近年娱乐热点,从孙悦“车震”事件,到章子怡与撒贝宁、汪峰的恋情;从董洁和王大治的激吻,到王菲和谢霆锋的复合,以及陈赫移情张子萱……每次的猛料都由卓伟领衔的风行工作室爆出。小小刀客竟能横行娱乐圈,大腕们闻风丧胆之际,不禁揣测:剑走偏锋刚极易折,且看他能任性几时。
他就像电影里的刀客,蹲坐在路边角落,静静地等着。待目标一出现,便一跃而起,快刀凌空劈去;而后,在众人惊呼声中,他扬长而去,又去寻找下一个猎物。近几年,一个小人物在娱乐圈声名鹊起,他的风头甚至曾一度盖过任何一位明星——只因为,他让明星们感到害怕,恐怕被他跟上。
他自称“中国第一狗仔”,为娱乐圈“惩奸除恶”,为满足看客的好奇心鞠躬尽瘁。但是,他所做的一切于法真的无懈可击吗?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他,就是卓伟。
底线:曝光度越界隐私权
诚然,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都可以成为新闻热点,其出轨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理应接受大众的监督和谴责。尽管明星的一部分谈资来源于其对自身隐私权的适当放弃,也不排除存在一些明星故意炒作制造卖点从而获取曝光度。但仅仅凭借“帮助明星自己和社会认识人性的真相”这种所谓的高尚动机,卓伟是否就有权随意拍摄任意公开?明星们隐私权的界限到底在何处?
周律认为,明星只有在行为事关公共利益时,才应该以最大的容忍度接受媒体的监督。对于不愿意他人知道的言行及私人领域发生的隐私事件,假如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就绝不能越界拍摄或曝光。
比如,在海南拍摄的那段董洁和王大治激吻视频,风行工作室记者在黑夜中,用特殊摄影器材拍摄董和王一家人在公寓中的聚会的场景,画面中不仅有他们亲吻的私密细节,还有亲属聊天起居的镜头。这种拍摄方式,无疑已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
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天后王菲和谢霆锋,风行工作室使用特殊的拍摄手段,将两人私人的活动情况拍摄后公之于众,被网友称之为“世纪之吻”。
虽然,拍摄者并非以物理侵入住宅的方式为之,但却采用极端的拍摄手段,将透过窗帘拍摄到的二人在室内的亲昵照片公开,并配有“二人一边看电视一边谈笑风生,二人的举止也越来越亲密,王菲情不自禁地躺在谢霆锋的大腿上,两人再度深情接吻”等煽情文字。
如果说报道文章出轨姚笛、陈赫劈腿张子萱,还可以扯上“对明星道德行为进行新闻监督”的大旗,可此时,王、谢两人男未婚女未嫁,想在自己家里安安静静谈个恋爱都被弄得世人皆知,若论起拍摄合法性,实在是苍白得很。
……
我们不禁想问,卓伟们对于触碰名人隐私的底线究竟在何处?
一般认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擅自公开个人隐私;擅自侵入私人领域;错误曝光不实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擅自商业性使用个人的名称、肖像、声音或其他具有个人特征的要素。
在美国,擅自侵入私人领域的侵权标准如下:首先,侵权行为发生在被侵权人的私人领地,比如其私人住所、酒店房间等;其次,侵权人以物体或者其他形式侵入了原告的私人领域,比如偷拍、偷听等;最后,上述侵入行为对于普通正常人而言是具有高度骚扰性的。
结合以上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卓伟们”的上述行为,很可能涉嫌擅自侵入私人领域。
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一般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范围会比普通人狭窄很多,但如果卓伟的行为越雷池太多而对相关公众人物或其亲人、朋友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受害者面对隐私的强烈入侵,个人生活不复存在的时候,还会选择一味的沉默。
汪峰“涉赌”消息 惹来“打狗”第一案
卓伟的一次次曝光总能引发大众的狂欢,“周一见”、“周二见”已然有了新的含义。
这一边,在全民娱乐的氛围里,网民们那颗八卦的心被彻底点燃。这位“中国第一狗仔”甚至在微博中秀起了偷拍陈赫张子萱时的特殊设备。
另一边,被曝光的明星们却是敢怒不敢言,就连“周董”,也只能用一首自编自唱的《四面楚歌》来含沙射影地抱怨:“为什么我去哪里都会跟着跑……从失去我的隐私权到烦恼我的家人被骚扰。”
试问卓伟的行为,当一直逍遥法外?如此频繁以曝光隐私激怒明星,并始终乐此不疲的行为无异于针尖上舞蹈——纵是精彩纷呈,也让看客们不禁为他捏了把汗。
事实上,就在周律于2015年初发文对卓伟一次次的惊世之举提出质疑后不到两个月,针对这位“中国第一狗仔”的诉讼就轰轰烈烈地拉开了序幕——2015年4月底,汪峰将“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告上了法庭。
汪峰如此动怒,卓伟到底对他做了什么?
2015年4月17日,一篇关于“汪峰参与扑克锦标赛涉赌被叫停”的消息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4月20日,卓伟转发“全民星探”发布的一篇涉及汪峰的文章时,直接对汪峰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并以“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为题,发布了一组汪峰与章子怡的照片。
4月22日,汪峰在微博发出一份工作室的声明,对“汪峰涉赌”等相关传闻进行辟谣,并敬告部分无良媒体和个人,停止传播不实消息。之后卓伟也多次发微博予以反击,痛批汪峰团队谗口交加,逐利忘义。
双方争执激烈各不相让。终于,4月30日,汪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正式对卓伟等提起了诉讼。
周律以为,目前孰是孰非暂时难以评论。尽管此番汪峰提起的是名誉权之诉,但对于之前肆无忌惮的娱记们而言,也无异于当头棒喝。
镁光灯成就了舞台上无数闪耀的明星,但当他们卸下浓妆与华丽的服饰,渴望安安静静身处在属于自己的角落时,镜头又成了他们最害怕的东西。隐私权与曝光度之间的微妙关系,实际上是娱乐圈游戏规则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艰难权衡。起诉一个媒体,可能得罪一片记者;捍卫一次隐私,或从此消失于公众视野。于是乎,明星们战战兢兢,步步惊心;“狗仔们”频频曝光,次次紧逼。
确实,在这个非娱乐头条不足以让人振奋的当下,我们的确需要“卓伟们”的刺激和调剂。但身为一个刀客,卓伟亦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频频逾越隐私权的法律边界,无论其刀如何锋利,动机如何高尚,将来也难免会自伤。
周律认为,与其锋芒毕露人人生畏,不如稳扎稳打为民除害。走得急,不如走得稳,这样“中国第一狗仔”之路才会走得更长更远。
第9页 :
疑似杨幂不雅视频到底伤了谁?
常年处于娱乐风暴中心的“大幂幂”对负面攻击向来冷眼旁观,但此次却意外地无法淡定了:一则“疑似杨幂不雅视频”惹恼了这位新晋“小花旦”,杨幂一面发函澄清并要求侵权主体删除视频,一面亲自赴派出所报案。周律对此却有三个疑惑:既然视频中的女主角并非杨幂,传播视频侵犯她的权利吗?如果不构成,可以任意传播吗?网友个人下载观看该视频是否违法?
曾有人言:这世界上传播速度最快的是光,比光传播更快的是谣言。
周律却以为非也,非也。
网络时代,传播最快的非艳照莫属。
杨幂的不雅视频网上热搜不说,就连两个名不见经传的男女在优衣库试衣间的一出惊人之举,也在一夜之间火遍全国,更别说当年震动全国的“艳照门”……这世间任何事,仿佛沾了一个“色”字,便能日行万里。
自古以来,凡事越禁止,便越猖狂。而在大家口口相传一段隐秘的艳事时,你可知谁是致害者?谁又是受害者?
公关“三部曲” 破视频风波
2015年5月13日,一则标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被迷奸”视频配截图的消息开始在网上疯传。因片中女子长相与杨幂神似,顿时掀起轩然大波。在个别媒体推波助澜之下,俨然呈一副新“艳照门”事件的架势。
对此,杨幂以及经纪公司嘉行传媒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对外发布声明函,称侵权人以“杨幂醉酒被下药”、“杨幂醉酒视频”、“杨幂酒会被迷奸”等标题,编造虚假、侮辱性信息,伪造虚假、恶俗视频,在各大媒体平台上传播扩散,严重损害了杨幂的个人形象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系严重的侵权行为。此类信息及视频内容完全是虚假、恶意伪造的,要求侵权人及媒体删除相关信息和视频。
除了杨幂律师的声明外,丈夫刘恺威也在媒体上力挺媳妇,就连她的公公刘丹也出来发声,表示虽然没有看视频,但笃定片中的女主角肯定不是儿媳。同时还反呛记者:不知道现在很多人都照着她(杨幂)的样子整形吗?言下之意,片中的女子应该是某个比较成功的整形“版本”。
这件事后续进展是,杨幂在工作人员及律师的陪同下,亲自赴朝阳门派出所报案,欲将此事诉诸刑事程序。
从经纪公司同期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示,报案的理由似乎是“一些人在明知真相后仍利用明星效应恶意造谣传播,甚至买卖销售淫秽视频获取非法盈利”。
面对此次危机,先是“发函要求删除视频否则追究侵权责任”,然后由“亲人出面澄清事实”,最后“亲自出马刑事报案”。杨幂团队这干净利落的三步应对法,堪称经典的公关危机案例。
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虽然,杨幂的此番应对从公关角度来说堪称完美,但也可从法律层面盘点其中的是非曲直。
传播“疑似”视频 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不雅视频中的女主角不是杨幂,传播者是否还构成侵权?
从杨幂委托律师最先发布的律师声明函的措辞中可以看出,部分视频和消息以“杨幂醉酒被下药”、“杨幂醉酒视频”为标题,企图将不雅视频中的女主角与杨幂挂钩,这种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应构成侵犯名誉权无疑。
如果在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的标题前面加“疑似”两个字,比如传播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被下药”的视频,那还会侵犯杨幂的名誉权吗?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不管是天生也好整形也罢,片中的女主角确与杨幂相似,故而说“疑似”的说法还算是客观的描述,也并非完全毫无根据。
周律认为,应从两个阶段来分别判断,其结果截然不同:
杨幂律师发表澄清声明前
发声明前,基于片中的女孩仅仅是一个长得和杨幂很像的人,有人仍然传播该视频,对杨幂的名誉权有损害吗?一般直观的判断,该视频传播直接侵犯的应是那个疑似杨幂女孩的隐私权,并不会直接侵犯杨幂的民事权利!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将所有带有诱导成分的标题都去掉,也不标明所谓“疑似杨幂”,仅仅发布该视频本身,由观众自己去判断是不是杨幂。在这种情境下,对杨幂侵犯名誉权的侵权恐难构成。
杨幂的律师发布澄清声明后。
此时,鉴于杨幂律师及王思聪均出面澄清,公众都已知晓视频的女主角并非杨幂之时,如果个别不良媒体仍散布传播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视频,而只字未提该视频中的女子其实不是真正的杨幂。此时,因已超越了疑似的阶段,可以直接认定是假杨幂,那么,相关媒体此时的传媒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周律认为:可以认定传播者此时的行为有恶意,其仍使用“疑似杨幂”等不实言论传播不雅视频,会造成不良影响,应构成对杨幂的侵权。
疑似“主角”亮身份 乱传视频亦不行
假设声明不雅视频中的女主不是杨幂,是否就能任意传播?
承接以上极端但可操作性极强的例子。如果有人不设标题或者干脆标注女主不是杨幂,是否就能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发布或者传播该视频,以满足众多网友的窥探欲,以获得自身的存在感,就像“艳照门”事件中泄露陈冠希照片的电脑维修小哥一样?
在“拒绝黄、拒绝赌、拒绝黄赌毒”的中国,这个疑问的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就算该视频不侵犯杨幂的名誉权,那也侵犯了疑似杨幂女孩的隐私权,普通人的人格权也应受法律保护。就算这个女孩为了避免二次伤害放弃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我国还有禁止传播淫秽产品的行政处罚手段和刑事处罚规定。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比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而杨幂向派出所报案的依据,应该也是上述《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下载视频偷偷看 实践中难查处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仅仅是从网上下载了不雅视频自己偷偷看,仍算违法吗?
其实从上述条文中也可分析,对于淫秽物品,只有传播才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以大部分网友最关心的其实是:如果不传播,只是从网上下载了本人看,仍算违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周律想先讲一个案例:2003年8月的某一天,陕西延安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民警闯入该户家中后发现新婚夫妻二人和紧闭的电视机,于是要求其交出黄碟,遭到拒绝。争执之中民警袖子被撕破,手被抓伤。丈夫后来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并处以1000元暂扣款。
该案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掀起了“公权力入侵私权利”的讨论热潮。最终此事以公安局撤销案件、返还款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而告终。
从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处理结果可以得知,持有淫秽物品自用是个人的私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权力机关不能随便介入。
类似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似乎更为复杂。比如在自家电脑上浏览、储存色情信息的行为,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且也出现了处罚的案例。
2008年9月,河南南阳市的任超奇就因此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从实际情况来看,因网友自己“鉴赏”的证据线索很难追查,所以现实中法律干涉的可能性非常之小。
红得发紫,却也“黑”得厉害,作为当前最火的“四小花旦”之一的杨幂,凭借其高情商与高颜值,让无数的网友对其渐渐由黑转粉,如从个人情感来说,周律对于杨幂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正面回应此事的做法还是极为赞赏的,举手投足之间有种“虽千万人黑,吾往矣”的大气!
相较于杨幂将谣言遏止在摇篮之中的狠绝,优衣库试衣间事件的后续实在令人有些难堪——两位“主演”几乎成为了全民消费的对象,事隔多天的处理结果,好似一场狂欢后的垃圾车,默默清扫着的,是被万千人有意无意践踏过的二人的隐私。如果真是炒作,那又何必?
都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博人眼球却也易伤人害己。周律想说,倘若不及时以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表明态度,仅仅以“色”示人,刀必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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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高晓松斗法山寨明星何时休?
高晓松在电视节目中一向是所向披靡、霸气十足,却也遇到过一档挥之不去的烦心事:一个长相酷似他被称为“山寨高晓松”的人,借他的名义在陕西参加商业发布会走穴捞金。从服装到造型,尤其是一举手一甩发都像极了“正版”。事实上,明星被山寨的烦扰,高晓松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本文谈的便是明星肖像 “防盗”大法。
“快给我速效救心丸!”“乡亲们都坐稳了啊!”“有一种感觉无法忘怀。”“胆小者慎点!”“前方高能预警,小心……”
——高晓松又发自拍了!
1988年考入清华电子工程系,之后进入北影导演系读研,担任过制作人,写过民谣,拍过电影,主持过脱口秀……高晓松可以说是个不折不扣的才子。
然而,明明可以靠才华吃饭,晓松却想要拼颜值。一张张自拍照,让网友为之折服的同时,也让高晓松时不时上了热搜榜。
更让周律觉得新奇的是,这样一张屡遭调侃,甚至被网友们称作“有话好好说千万别自拍”的脸,竟然也逃不过“被盗”的厄运——看着“山寨”逍遥法外,哪怕高晓松学富五车也无计可施,咬牙之余也只能发微博泄愤:“……我已经瘦身了好吧!山寨麻烦能不能更敬业一些!并且,本人身高178cm,有体检报告为证。你们为啥找个矮胖子破坏我在广大路人中的形象……眼镜和靴子麻烦买正牌货好吧!”而网友见了也纷纷调侃:“果然侵权事小,胖瘦、高矮、眼镜、皮靴才是重点,士可拷(贝),不可辱啊!”
明星大腕频中招 山寨效果气死人
相同的境况,也曾发生在周杰伦身上。
人红是非多,“周董”更是被山寨的劳模。国内曾有两款MP4广告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周杰伦模仿者出演,此外还有一个济南××技工学校视频广告也招来一个山寨周杰伦加盟。
更可气的是,三个山寨明星们眯成一条缝小眼、跩跩向下的嘴角,似笑非笑的神情,犹如“周董”灵魂附体,估计即便是周杰伦的母亲,如果不戴老花镜恐怕都难以分辨!
而长得像周华健且同姓的福建人周财锋,也代言了多个产品。聘请其代言的某鞋业公司曾直言,就是因为看中周财锋名气小、代言费低才签约;如果公司聘请周华健本人,代言费用会高不可及。或许是约定俗成,大家将这些模仿者称为山寨明星。他们长相酷似某明星,又在服饰、神态、动作和语言上模仿该明星,足可以假乱真。假使山寨明星只在舞台或影视中演出,是一种大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存在。如果山寨明星还像明星一样参与演出代言广告,而商家也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那么山寨明星不但会给被模仿明星造成一定损害,也会误导广大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长得像不是错 出来骗人当别论
对于“山寨高晓松”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高晓松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维权呢?
首先,“山寨高晓松”与人合影收费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山寨高晓松”以其本尊示人,无论其与人合影收费,还是之后参与拍摄广告,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并不构成对高晓松肖像权的侵害。
其次,倘若“山寨高晓松” 借高晓松的名义出席商业活动,就可能构成构成侵犯姓名权。也就是说,长得像当然不是你的错,但你如果出来招摇撞骗可就不对了。
本事件中,“山寨高晓松”借高晓松的名义走穴捞金,出席商业活动,在场地背后的广告板上明确地写出“高晓松再现《同桌的你》”的字样,非法使用高晓松的姓名,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应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高晓松可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模仿者以及举办活动的商家,要求两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前所举的“山寨周杰伦”代言MP4的案例中,他们仅表演“周董”的招牌动作,模仿者及广告主并未使用周杰伦名义,并不构成对周董姓名权的侵权。
宣传活动滥竽充数 商家违法没的说
商家举办的宣传活动中并未真正聘请高晓松,而是以“山寨高晓松”充数,在现场广告版上写出“高晓松再现《同桌的你》”的字样,也应构成虚假宣传了。
因为商家之所以使用“山寨高晓松”,其目的就是让人们误认为该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是高晓松,利用高晓松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及影响力,更好地推销产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由于高晓松并非是举办活动商家的竞争对手,他本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时只能由举办活动的同业竞争对手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从以上不难看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山寨明星未以被模仿明星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明星是很难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是山寨明星一直不能杜绝的原因。
诸如高晓松发型及甩发动作、周杰伦眯眼酷酷地笑乃至小沈阳东北味儿口头语“哎哟吗呀”等,并不受现有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明星的招牌动作、特殊表情和语言是形象权的重要构成。山寨明星们所侵犯的其实是被模仿明星的形象权,但与形象权有关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未有涉及,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案例。
而美国的形象权司法制度却是极为发达的,美国约有28个州赋予包括演艺界在内的名人享有特殊“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名人拥有对其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的身份特征的形象进行商业利用的专属权利。而在英国及我国则没有类似的形象权的专门法律制度,仅是通过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涉及形象的权利进行弱保护,其最终效果可想而知。
“山寨高晓松”在事后也向正主儿道了歉,声称自己以为是一个模仿秀的活动才参加的,而高晓松一句“下不为例”也预示着此事暂且翻篇。高晓松可以既往不咎,汪峰就没那么好脾气了——2015年7月20日,汪峰起诉了与自己造型十分相似的草根歌手丁勇,认为其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姓名及照片在微博上进行营利性宣传,故索赔50万元,海淀法院随后受理了此案,而丁勇也成为首位吃官司的“山寨明星”。
中国明星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形象权,任重而道远。但有了较真的汪峰开启了这个头,被山寨的明星们是不是能找到一条维权出路来告别郁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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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像遭非礼冰冰怎么办
2015年4月,湖北某房产公司为吸引人气,用范冰冰的蜡像搞楼盘促销,结果却遭到一名男子扒衣袭胸合照。就此番恶俗行为来说,房产公司侵犯“范爷”肖像权已是板上钉钉,可肇事男子对蜡像的“流氓行为”是否侵权?侵的什么权?本文从法律角度替冰冰评评理。
现如今的商家为了扩大知名度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陕西西安某商业发布会请了一位“山寨高晓松”坐镇,引起正牌高晓松在微博上控诉一事还未尘埃尚未落定,却有了更奇葩的新闻:湖北宜昌某房产公司用了多个不同造型的范冰冰蜡像搞楼盘促销,结果却遭到一名男子扒衣袭胸。
“山寨高晓松”好歹后来还现身道了歉,房地产公司却对这种公然的侮辱行为听之任之。归结原因,大概觉得前者虽然是山寨,到底是个人,而后者只涉及对蜡像的行为,再恶劣也无所谓吧!
网上对此事多有批判之声,但不过感慨一下“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周律今天就从法律角度来评评理:房地产商和袭胸男子的行为是否可以“逍遥法外”?
犯我蜡像者 虽远必究
此次的事件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一是,房地产公司未经同意用明星蜡像做商业宣传是否侵权?二是,男子对明星蜡像的侮辱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从公众朴素的法律观来判断,也可以感觉出来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范冰冰的人格权。但具体而言,到底侵犯了何种权利呢?对蜡像的侮辱也会侵犯真人的权利吗?下面,让我们逐一探个究竟。
商家使用蜡像 当以侵权论处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房地产商的行为基本上可以认定已侵犯范冰冰的肖像权。
所谓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肖像权的加害行为界定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行为。
回到此次事件,房地产公司未经明星同意使用蜡像进行楼盘促销的行为显然满足以上全部要件,其实这和未经许可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别。
公然侮辱蜡像 或涉名誉侵权
对于男子调戏范冰冰蜡像这一行为是否侵权以及侵犯了何种权利,确实不容易界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这其中唯一能靠上的可能只有“名誉权”一项,但仔细分析名誉权的含义可以发现和现实情况仍有差别。
所谓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通过侮辱或者虚构事实(诽谤)的方式,对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降低他人社会评价。
而此事中,袭胸男子的侮辱行为固然恶劣,但是否降低了范冰冰本人的社会评价呢?如果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就无法落实。从目前情况来看,该男子相关不雅行为针对是蜡像,而非范冰冰本人,很难被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范爷”若怒,可否起诉
既然如此,“范爷”对该男子的不文明行为无计可施了吗?在“人格尊严权”2001年正式“宣布独立”前确实如此。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彼时的人格尊严是被纳入名誉权的框架之内的。但实际上,人格尊严的含义要比名誉权的含义广泛得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状况。该解释第一次将人格尊严权从名誉权中独立了出来,与《民法通则》列举的若干具体人格权相对,被称为“一般人格权”。自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终于找到了法律救济的渠道。
而现实中,此解释出台也是受一系列案件所推动的,其中1998年的“钱缘诉上海屈臣氏公司搜身侵犯名誉权”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案中女大学生被怀疑盗窃,经超市女保安搜身后却未发现商品,故以侵犯名誉权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受侵害的不是名誉权而是人格尊严权,故依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作出改判。
回到本次侮辱蜡像事件中,男子的“流氓行为”实施的具体对象虽然是一个蜡像,但该蜡像作为明星的肖像表现了该明星的人格权益。蜡像代表着明星自身的形象,行为人在侮辱蜡像的同时,显然并非仅将其作为一个普通的物件来看待,而是基于该蜡像所代表的具体人格——侮辱蜡像并不是为了满足侮辱一个蜡像的欲望,而是为了满足侮辱范冰冰的欲望;呈现在公众眼中的,也并不是一个蜡像遭受了侮辱,而是一个人遭受了侮辱。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以侮辱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因此,倘若范冰冰真的愿意追究,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由起诉,该男子恐也难逃法网。
“侮辱我蜡像,我要起诉你!”这个在过去看起来略显奇葩的诉由在现在似乎也有法可依,依照以上分析,“范爷”的维权之路已十分清晰,她可以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起诉房地产商侵犯其肖像权;二是起诉该男子侵犯其人格尊严权。
就在范爷蜡像受辱事件不久,上海某法院接到了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诉讼——有人上法院起诉演员赵薇侵权,理由是赵薇忽闪忽闪的招牌大眼睛在电视里一直瞪他,给他造成了精神伤害,因而要求赵薇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当然,法院是不会受理他的诉求的。
随着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私权的不断强化保护,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周律突发奇想:这些现在看起来匪夷所思的诉求,会不会将来也如同“范爷”的“蜡像之权”一般,一一被纳入法律的领域之中呢?如果会的话,也算是法治的另类体现吧!
第12页 :
我的姓氏我的名我的形象谁做主?
2015年4月10日,我国台湾女歌星邓丽君逝世二十周年,各界都在缅怀这位当之无愧的华语歌后。斯人已逝,歌声犹在。本文从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的维权说起,畅谈明星无形资产之姓名权的奇闻与逸事。
2015年3月中旬,邓丽君的哥哥邓长富委托律师向南京一家餐厅发出了律师函,称这家“邓丽君音乐主题餐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赔偿,否则将诉诸法律程序。
这并非身为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董事长的邓长富第一次为妹妹的形象维权:2013年情人节前夕,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院举办了名为“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的演出活动,演出者是四个邓丽君的模仿者。演唱会之后,邓长富起诉演出公司侵犯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索赔2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斯人已故 形象犹存
对于普通人来说,姓名就是一个用以区别于他人的代号;而对于明星来说,凭借多年积累的人气和关注度,姓名上开始或多或少承载了价值。因此明星的姓名其实类似于企业的商标,姓名上附带的人气就相当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就这个角度而言,明星的姓名以及肖像,其实就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
在美国,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个人权利被统称为“个人形象权”(the right of publictiy,又称“公开权”),明星的个人形象蕴含着巨大的品牌价值,因此经纪公司或明星工作室一般都会有专人负责打理此事。
除了依然在世的明星之外,美国还有很多代理商专门负责打理已故名人的形象权,充分挖掘了明星生前身后的价值。据福布斯中文网报道,包括迈克尔?杰克逊、猫王、玛丽莲?梦露和李小龙在内的13位名人,登上了2014年的“收入最高已故名人榜”,他们一年里获得的收入共计3.635亿美元。
在我国港台地区,很多名人的家属也专门成立了基金会等类似机构,处理先人的形象及作品的授权事宜。像前文提到的邓丽君哥哥所在的“邓丽君文教基金会”,以及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在美创办的“李小龙企业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
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死者的姓名、肖像等财产性权益保护已非常完备,甚至形成了完整的商业开发体系。相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对姓名权保护尤其是商业使用的状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判例来说,都要纠结得多。
人去之后,人格先灭
姓名权和肖像权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根据我国的民法的原理,人去世之后,人格灭失,故姓名权和肖像权也随之消失。
但是现实情况中侵犯已逝名人姓名和肖像的现象比比皆是,难道因为法理缺失,对现实中的乱象就能视而不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对逝者的人格表述为“姓名”和“肖像”,而非“姓名权”和“肖像权”。也即最高院对此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态度,在不违背现有人格权理论的前提下,承认了逝者的人格利益。
然而,2001年的鲁迅之子周海婴诉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犯姓名权一案,折射出了这种“曲线救国”规定的局限性。
该案中,法院虽然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承认了对死者姓名中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正当性,最终却驳回了周海婴诉讼请求。原因在于:“被告使用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名称,并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鲁迅的姓名。被告将鲁迅的姓名用于文化教育事业学校的命名,可以激发下一代,弘扬鲁迅的民族精神,属于正当使用,并非侵害鲁迅姓名的人格利益。”
由此可见,在此解释的规定下,只有当第三人通过侮辱诽谤等不正当方式使用了逝者的姓名时,逝者家人才有可能通过法律取得救济;换言之,如果第三方小心正当地免费使用,逝者家人其实是无可奈何的。
另一个遗憾之处是,此解释只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并没有涉及。在此背景下,未经同意对已逝名人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使用的乱象可谓司空见惯。因为比起巨大的获利来说,就算是被判赔精神损害赔偿,最多才能到十几万的数额,这对于商家而言,可以说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商家肆无忌惮。
相较而言,美国很多州有关个人形象权的规定显得更加直接与务实:将姓名、肖像等带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从隐私、名誉等精神性人格权中独立了出来,前者可继承、转让及商业化利用,而后者则是专属于个人的人身权,终于死亡。这种界限清晰的二元化权利模式规定让姓名和肖像权的商业化属性得以确立,价值得以彰显。
抢注乱象 名人之恼
如果说对于死者姓名和肖像保护受到理论制约无法完全展开,那生者的姓名权是否就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保护呢?那可不尽然。
主要原因就在于四个字:商标抢注!
因为中国名人的姓名广为人知,在中国抢注商标时被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此事对于中国大牌明星的困扰可能并不大;可同样的事对于新晋成名的中国明星以及外国友人来说可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广大体育明星,真是有苦难言啊!
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起诉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系列纠纷案 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在此案中,福建的一家运动鞋生产商早年注册了“乔丹”的图文商标,并从一家地方企业一步步做大到即将上市。这位美国著名球星在该公司上市前提起了与姓名权有关的系列诉讼。在诉讼中,被告乔丹体育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就两个:一是“乔丹”商标是合法在先注册的;二是“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为了证明后面一点,被告律师甚至当庭提出“乔丹”的本意是“南方之草木”,在网上被传为一时佳话。
法院最终大致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思路,给出的理由是:“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截至目前,迈克尔?乔丹提起的近80起相关诉讼多数已被驳回。
这位在中国球迷心中拥有神一样地位的老将,恐怕现在都还在为当年注册商标时偏偏遗漏了中国而唏嘘不已吧!
与乔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NBA老牌球星艾弗森(Iverson)和科比(Kobe)以及他们的中国后辈易建联和林书豪。不过与乔丹案结果不同的是,易建联和艾弗森的商标最终因侵犯了姓名权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艾弗森案与科比案、乔丹案的案情非常相似,为什么最终取得了胜利呢?难道是因为他在中国的女性粉丝比另外两个人更多一点?
当然不是!估计是因为艾弗森这个名字相对来说要小众一点,同时原告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在中国,艾弗森(Iverson)这个名字和美国球星阿伦?艾弗森(Allen Iverson)具有唯一关联性。此外就是同样生产篮球鞋的被告企业在网站中所作的宣传均在相当程度上指向了这位篮球明星。
正所谓,自作孽,不可活啊!
名人姓名被消费之乱象是一个老话题。尽管知名度较高本土的明星不用过于操心姓名被抢注商标的事,但他们却换了一种痛苦的方式:谐音商标——“流得滑”牌修改液、“锅富城”牌食品店、“贩冰冰”牌冰激凌、“依能静”牌保健药品、“王小鸭”牌羽绒服等等,这些极具黑色幽默与想象力的名称,部分由于我国《商标法》的“纵容”而仍处于有效的状态。
既然法律无计可施,明星大腕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充满智慧的中国商家们乐此不疲地打着一记记漂亮的擦边球,在中国特色的“搭便车”道路上一路狂奔着。是笑看名人姓名被过度消费?还是继续等待法律将谐音纳入考量?在此之前,明星们也不得不对此无奈地一笑置之吧——唉,都是太红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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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乐队“小鲜肉”解约法宝干货版
黄子韬父亲的一条微博坐实了儿子与韩国SM公司解约的事实,自此,黄子韬成为继吴亦凡和鹿晗之后第三位提出解约的EXO-M队成员。在这场博弈之中,“小鲜肉”们可以全身而退吗?如何避免被封杀的厄运呢?双方是否有和解之机?
在几次扑朔迷离的爆料后,黄子韬与韩国SM 公司之间合约纠纷,随着黄子韬的父亲2015年4月22日发出的要求黄子韬解约的微博声明而被坐实。至此,韩国EXO—M队四名成员中已有三人提出解约,其中,吴亦凡于2014年5月提出解约,鹿晗于2014年10月提出,而此次黄子韬的加入,EXO—M队面临解散已无悬念。
此次人事地震对SM公司的影响巨大可想而知。2012年10月,因东方神起的解约事件,SM公司最大股东李秀满辞去SM公司理事,不再负责SM公司的运营。此次EXO三名中国成员的解约, SM 公司唯有背水一战,稳住阵脚扭转颓局,否则很难管束旗下的其他艺人,故而SM公司将拼命阻却三人获得自由身,吴亦凡、鹿晗和黄子韬的解约难度将呈几何倍数增大。
周律作为“分手大师”曾成功地代理了众多国内明星解约案,对专属经纪合约纠纷的解决有着独有的诀窍。虽然SM公司这几个解约案均由韩国法院管辖,但与国内有诸多共通之处,若说解约,还是有许多窍门可循。
解约另辟蹊径 效果大相径庭
艺人“解约”这个词,已被作为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专属经纪合约纠纷,其实并不严谨。现有的与SM公司发生合约纠纷的明星,实际上均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为由提起诉讼。
东方神起原成员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简称JYJ,系三位成员英文名JaeJoong、YuChun、JunSu首字母缩写)曾在2009年7月向韩国法院起诉SM公司,提出临时处理申请,要求法院中止他们与SM的专属合同的效力。
同属SM公司Super Junior前中国成员韩庚在随后的2009年9月同样以“合约效力不存在”为由向韩国法院提出诉讼。作为成功与韩国经纪公司解约的第一位中国艺人,目前在国内事业稳定。此外,EXO成员吴亦凡及鹿晗均以“合约效力再确认”为由向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提出诉讼。
上述几个起诉案由尽管在措辞上稍有差异,但均是以主张双方合约无效为目的。为什么前述当事人均不提起解除合同,而是提起合同无效诉讼?
原因在于:如果提起合同无效之诉讼,一旦胜诉,则明星无须向被告支付任何解约金或赔偿损失,即可换得自由身。事实上,JYJ、韩庚在与SM的合约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判决无须向SM 公司支付任何赔偿金。
而如果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则上述明星当事人可能面临两种不利判决:其一,法院判决不得解除合同;其二,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明星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仍须赔偿因解除合同给SM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数额巨大的赔偿金。
因此不难看出,如果按照前一种方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行,诉讼结果起诉方会是真正完胜。即便败诉,明星也仍可再行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而倘若直接用后一种方案(解除合同之诉)操作,则明星当事人存在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高额解约金的巨大风险。
综上,媒体上提及的明星解约,其实包含“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和“解除合同之诉”两种情形。虽然非法律专业人士将其混淆,但法律后果会大相径庭。
破解封杀奇招 申请间接强制命令
为了扼杀寻求自由的JYJ 三名成员的艺术生涯,起到威慑其他艺人的作用,2010月11日,SM公司和韩国大众文化艺术产业总联盟曾私下商定封杀JYJ三名成员,分别向9家电视台、11家唱片公司、5家网上音乐服务公司等26家公司发出公文,要求限制三人出演节目和发行专辑,其中包含JYJ的唱片发行商韩国华纳唱片。
JYJ三名成员成功反击,终在2011年2月获得韩国法院向SM公司下达的“间接强制命令”,要求SM不能妨碍JYJ的活动,如违反这条规定,SM公司每次需支付2000万韩元。
同样,如果SM公司采取措施封杀吴亦凡、鹿晗、黄子韬(无论在韩国、中国或他国),“小鲜肉”们其实是可选择向韩国法院申请间接强制命令,以排除SM公司的封杀的。
和解时机有说辞 一审胜诉为最佳
吴亦凡自2014年5月提起诉讼以来与SM公司共进行了五轮和解,而鹿晗在2014年10月提起诉讼后进行了四次和解,均无果而终。黄子韬应该也在与SM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无果后,才正式向外界宣布解约。可见,与SM公司和解之难!
在JYJ三名成员与SM公司的合约纠纷中,韩国法院一审裁决SM公司败诉:确认合约无效,SM公司无权干涉JYJ的演艺活动,三人无须向SM公司赔偿任何损失。而在二审中,三人才与SM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自此双方无任何纠葛。
同样,韩庚与SM 公司的合约纠纷中,韩国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专属合约全部无效后。同样,二审中,以韩庚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韩庚与SM达成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
因此,周律判断,“小鲜肉”们与SM公司的和解最佳时机应在一审胜诉之后,唯有如此才能给SM公司施加巨大压力以增加谈判砝码。
对于此番黄子韬和SM公司的合约诉讼,在韩国娱乐专家们看来,这是一场没有胜者的官司,因为即便SM胜诉,也不可能将黄子韬再召回韩国,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然而明知结局不可改变,经纪公司却总是在面对艺人的解约请求时固执地不愿意撒手——这是一种挽留?还是以儆效尤?
如今盘点起EXO“小鲜肉”们的单飞之路:吴亦凡专心大银幕、张艺兴变身综艺咖、鹿晗人气最高、黄子韬专注音乐作品……四位各有看点,可谓前途光明。
事实上,韩国男团“合久必分”的规律从韩团兴起时便持续至今,而现在,来自中国的“小鲜肉”在韩国从“练习生”成长为“人气王”,再选择解约单飞的发展途径似乎也已成行业“潜规则”,对于此类利用韩国先进的娱乐产业,接受训练和包装后再回到本国内谋求自由发展的行为,韩国娱乐圈似乎颇有微词。
不管是JYJ和韩庚,还是EXO“小鲜肉”们,接二连三频发的艺人解约事件,也到了促使SM公司好好反思现有的演艺经纪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的时候了。
第14页 :
杨洋频解约与道德无关
由拥有百万读者的大IP改编而成的同名电视剧《盗墓笔记》在全网播出的首日发生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主演之一杨洋与该剧的出品方欢瑞世纪正式解约。坊间种种猜测不断,包括他二次解约系因与公司另一明星李易峰的不和所致。对此,周律却不以为然。
从《新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到《盗墓笔记》中的张起灵,杨洋凭借阳光的笑容和超高颜值,身价一路飙升。可惜人红是非多,才与老东家荣信达解约不久,又传出和“现任”掰了,对于杨洋的二度“分手”,众说纷纭。然而周律凭借多年“分手大师” 的经验来看,倘若将此番解约推到欢瑞“一哥”的李易峰头上,可着实冤枉!
“盗墓”小哥为何绝尘而去?
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芒种方过,细风荷清。
几百万“稻米”刷爆了微信朋友圈。
就在这一天,由李易峰、杨洋等人主演的《盗墓笔记》在爱奇艺首播。而与此同时,让所有自称“稻米”的盗墓粉丝们大吃一惊的是,《盗墓笔记》出品方欢瑞世纪影视传媒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函,称已与主演杨洋正式解约。
该声明内容如下:
演员杨洋于2015年4月口头向公司提出解约申请,于2015年6月11日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解约申请,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同意与杨洋解除艺人经纪合同,特此声明。
简短的“分手”协议让人想起前不久,杨洋才与老东家荣信达解约,且荣信达的老板李少红对此还颇有微词。没过几天,杨洋又与“现任”、“分手”了,时间之短,让人不禁隔空发问,您究竟啥时候与新东家签的约呢?
更让大家大跌眼镜的是,这次解约之快可谓创历史纪录。别的艺人拖拖拉拉解约至少六个月到一年。而杨洋前一天交书面申请,第二天就如愿以偿。说起来,杨洋在《盗墓笔记》里扮演的小哥张起灵也是个喜欢动辄出走的角色,没想到首播当日,现实版的“盗墓”小哥也丢下一纸“分手信”扬长而去。
传言杨洋出走的原因系为与李易峰争夺公司的“一哥”,而事实究竟为何,看来只有杨洋本人才清楚。仅观此事,以往“恋恋不舍纠缠不清”的经纪公司,此番以“你若无情我便休”之姿快刀斩乱麻的态度也着实出乎世人意料。这些不寻常之举,倒让周律想起到了坊间流传广泛的一句能刺激各年龄段人士的“心灵鸡汤”——
人的一生应该有两个“一”: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一次奋不顾身的爱情。
说句不太矫情的话,这句话完全可以套用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上——要么是因为爱情,签约加盟;要么是因为爱情不再,说走就走。
曾经相爱,如今却要各奔东西,而且还要撕破脸皮,不免让旁观者唏嘘。其实,分分合合是再正常不过之事,观者没必要说三道四。不过,这分合之中,除了感情之外,还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分合常事 看客宽心
但凡名气大一点儿的艺人与公司解约,总不免在圈内圈外吹皱一池春水。娱乐圈并非清净地,有那么多娱记、“狗仔们”虎视眈眈,遇到新晋“小鲜肉”接连与东家闹掰这种事,难免一石激起千层浪。
回归平常心,周律认为,艺人解约这档事,与夫妻分合性质相当——两个人因爱而结合,因为不爱而分手。
单纯地说,这是感情方面的事,与道德无关,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谁是谁非之分,全靠当事双方的自我感觉。当爱已成往事,如果一方觉得应该尽义务,而另一方也能接受,那就凑合着搭帮过日子;如果双方都认为挽留没多大意思,而且再在一起是相互折磨,分手各自重新开始新生活,也是件很正常的事。
同样的道理,放在艺人与经纪公司身上也一样。说白了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将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问题,却闹得沸沸扬扬,“第三方挖墙脚”说、“一方背信弃义”说、“争一哥不成怒走”说等各种说法横空出世,将原本“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和平分手,硬是说成了扑朔迷离的剧情片,最终闹得水军纷纷,各路粉丝打起嘴架又是何苦?
感情毕竟感性,但法律是理性的。身为职业律师,就从法律层面分析一下这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把模糊不清的道德层面的指责,变成清清白白的法律责任上的担当。
合约之下 信任为大
演艺经纪合约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具有委托性质的合约,艺人作为委托人、经纪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演艺事务。
信任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作为具有委托性质的合约,一旦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发生动摇,并不一定需要特别的理由,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解除合约。
实践中,仅周律代理的陈楚生、尚雯婕、何洁与经纪公司等数个解约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均是主要据此解除合约的。
话不能说绝,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另外一种主张,将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确定为混合型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从而判定不得解除合同。
例如,在歌手张杰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解约案 中,法院即是持上述观点,判决张杰继续履行合同。
但从执行层面来看,由于合约的履行具有人身属性,如果艺人不履行或者消极对待,即使法院判决艺人一方不得解除合约,合约也无法履行下去。因此,张杰和公司一方最终还是进行和解,张杰进行经济赔偿,双方解除了合约。
当然,也并不是说经纪公司面对艺人的解约无能为力。如果解除的原因完全在于艺人,经纪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则完全可以依据合约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命脉相系 一纸合同
在艺人与经纪公司这桩“婚姻”中,真正能拴住对方的,或是爱情,或是亲情,或是感情,或是圈内的哥们儿义气,当然也可能是经济利益。但从法律层面分析,最重要的,还要当属经纪合约。
以美国的好莱坞为例,一份演艺经纪合约经常有上百页,内容事无巨细,详尽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双方行为均有章可循,在责任的确定和划分上也特别明确,这当然为今后顺利解决纷争,留下了非常充分的伏笔。
中国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小进步,特别是许多艺人和公司聘请优秀律师来为演艺经纪合约把关,但是也有不少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约,内容粗糙,逻辑混乱,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不详尽,显失公平合理。
这样的合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埋下双方发生矛盾和纷争的种子,根本起不到合约规范作用。
因此,无论艺人一方,还是经纪公司一方,都需要更加重视经纪合约的作用,这是双方关系的命脉所在。即使双方真的走到了最后一步,任何一方合约都有自己的选择权。艺人可以选择新的发展路径,经纪公司得到应得的赔偿,各取所需。
总之,只有在合约中详尽、公平合理地确定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与义务,遵守各自规矩,才能让这个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杨洋与荣信达的解约纠纷落下帷幕后不久,转眼又因和欢瑞世纪的“闪婚闪离”被推至风口浪尖,坊间“一山不容二虎”的传言更让欢瑞“一哥”李易峰无辜躺枪。说实话,每个成功的经纪公司都握有不止一张大牌,“一山多虎”的现象比比皆是。杨洋跟随经纪人贾士凯离开欢瑞,如其所言,娱乐圈市场那么大,不是哪个人可以独吞的,每个艺人都会根据自己的规划与戏路作出不同的选择。
至于解约事件本身,周律一直认为,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是商业关系,两者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既然属于法律上的冲突,还是应回到法律层面去理性解决。如果总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摘,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也背离了事情的本质。
毕竟,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
第15页 :
“皇阿玛”不认亲“紫薇格格”该如何?
张铁林与私生女“滴血认亲”的消息,一度在舆论上传得沸沸扬扬。在对此众说纷纭的评判中,周律无意论其中是与非,只谈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认定私生女的生父?私生女该有怎样的法律上的权利?
尽管只存在于琼瑶20多年前小说里寥寥数笔中,夏雨荷还是火起来了。那句“皇上,你还记得大明湖畔的夏雨荷吗?”红透半边天的同时竟一语成谶,皇阿玛的扮演者张铁林,也遇到了现实版的千里寻亲的“夏紫薇”——有媒体曝出,张铁林携私生女前往某鉴定中心“滴血认亲”。
琼瑶剧里的紫薇,只凭借一把折扇和烟雨图就轻而易举父女相认变身格格。而在现实中,张铁林差点与“夏雨荷”母女兵戎相见。
究竟是什么事让“皇阿玛”如此心焦?我们一同回顾这部现实版还珠格格的剧情。
“新还珠”之格格难当
2015年6月初,有娱记拍到张铁林携一妙龄女子前往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滴血认亲”(亲子鉴定)的画面,据媒体报道,此妙龄女子是张铁林与侯某某于1999年生下的女儿,在女儿不满一岁时两人因感情不和闹掰并各奔东西。十几年来女儿一直由侯某某抚养,张铁林对此事的态度也因争取抚养权失败而变成拒绝支付抚养费。
2002年末,侯某某曾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张铁林,要求其支付女儿18 年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700余万元。次年,朝阳法院宣判张铁林支付其母女抚养费20余万元,侯某某不服继续上诉,最终却又撤回起诉,但具体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之前虽然历经波折,但张铁林似乎并未直接否认过亲子关系。直到最近侯某某因女儿出国一事找到张铁林要求签字时,剧情发生了转折——因质疑这位私生女与自己的关系,张铁林要求做亲子鉴定。
而侯某某的代理律师又爆出“张铁林单方反悔不做鉴定,侯某某无奈将再次诉诸法庭”的消息,一时间剧情扑朔迷离。
到底这位“皇阿玛”现实中有没有私生女?周律不愿揣评;“皇上”是不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有可能犯的错?此次不再八卦,本文主要说的是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中,这位庶出的“民间格格”倘若回到张铁林家中,应该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庶出女儿运偏消?
《红楼梦》里的贾探春是个难得精明的妙人,然而独独因为是姨娘所生,判词便甚为惋惜地加了一句“生于末世运偏消”,感叹其庶出的命运。可探春至少是个姨娘所生,而现实版《还珠格格》里的“夏雨荷”却至今都没名没分,庶出的女儿与嫡出的千金相比,莫非真的低人一等?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私生子女是通俗的说法,包含一定的感情色彩,法律上并不用这个词语,与之对应的用语是“非婚生子女”,不含褒贬之意,主要是一种事实的描述。人类社会进入一夫一妻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便将生育行为分为合法生育与非法生育,所生子女也就有了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婚生子女呢?大家对此可能都有一定的理解,但让普通人准确说明并不那么容易。简而言之,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讲,可以包括以下情形: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等。前两种情形是日常生活中大家听说非婚生子女比较普遍的情形,后两种情形少见一些,但这两种情形所生的子女,和前两种情形所生的子女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统一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
如何认定“私生子女”?
据张铁林事件中孩子生母的代理律师爆料,张铁林突然反悔拒绝做确认父女关系的亲子鉴定了,故此无奈中他们只能起诉法院解决。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张铁林始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又不认可父女关系,法院又如何判断是否有父女关系?
看长相是否像?让网友评判?当然都不是,现实中的“皇阿玛”可没有给“夏雨荷”留下任何信物。然而,法律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生母拿着类似当初医院的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张铁林确实是孩子亲父。而张铁林既拿不出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推定双方存在父女关系。
非婚生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的那些同等权利中,人们最关心最熟知的就是继承权。也就是说,当某一天,生父或者生母去世之后,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或者生母的财产,享有怎样的权利?
早期亲属法普遍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体现在继承中也比较明显。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规定,非婚生子继承财产时,依子量予半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如父母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为婚生子女应继份额的1/3。
如今我国的继承法,已经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为“配偶、子女、父母”,并且特别加以注明“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非遗嘱继承)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份额的区别和不同,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也不论生父或者生母对其是否认领。比如,假设张铁林一直不认同或认领媒体报道的这位非婚生女,那么只要非婚生女能够举证证明其与张铁林之间有亲子关系,她同样可以在将来继承张铁林的财产。
当然,在此也必须说明的是,从生父或生母当事人的角度讲,他们有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便是遗嘱继承,而这种处分的效力高于前面所说的非遗嘱继承。也就是说,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规定,张铁林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他可以自己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具体财产份额,甚至可以排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
所以,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形下,非婚生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能要求抚养费吗?
当然,对于非婚生子女,即便不直接抚养,生父或生母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抚养的责任与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如果张铁林确有非婚生女,那么他要尽到抚养义务,负担非婚生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尽管法律规定纲举目张,但现实中,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男人,谁摊上这事谁都乱!无论张铁林与私生女的事件结果如何,周律希望双方还是要理性处理,还是那句话,道德指摘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把问题复杂化。既然做了,就要去担当。
如果通过亲子鉴定能认定是否为“紫薇格格”,“皇上”又何苦为难“臣妾”?还是麻利儿给办了吧!毕竟涉及亲生骨血的幸福呀!
网址:当明星撞上法律:点评法律事 号脉娱乐圈 https://mxgxt.com/news/view/19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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