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合同纠纷2—违约金,结合当事人违约行为和收入情况予以酌定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结合当事人违约行为和收入情况予以酌定。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支付违约金111940.275元;2、赔偿律师费支出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了浅枫娱乐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以下简称独家经纪合约),期限3年,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9日。合同约定,浅枫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陈淼云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负责处理陈淼云线上、线下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陈淼云的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同时对陈淼云在互联网平台在线直播时长、天数等予以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淼云即作为公司签约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2021年5月,陈淼云擅自停止独家签约号的直播。2021年12月1日,陈淼云更进一步擅自退出浅枫公司公会。经浅枫公司催告,陈淼云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8条、第12条,陈淼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淼云履约期间在抖音获取的收益是37313.425元,故本案中主张陈淼云支付违约金37313.425*3=111940.275元。综上,陈淼云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浅枫公司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
不认可浅枫公司的诉请。对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不认可,关于浅枫公司所述的开设小号不认可。抖音入会不用签订合同,只有一个入会合约,且浅枫公司提交的所谓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里面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只享有权利,类似“卖身契”一样,开出千万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所谓合同中显示的通知和送达等,陈淼云也完全没有收到。甚至在合约中浅枫公司都不知道陈淼云的户口所在地。经纪合同包含很多合同,该份合同只享有权利,没有任何义务,按照劳务合同来说,甚至连五险一金都没有交过,但是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劳务关系。
同时在陈淼云直播期间,浅枫公司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培训、扶持等义务。关于私开小号直播问题,被封永久的账号是自动解除的。所谓的小号,浅枫公司是知道的。在直播期间,浅枫公司从来没有说过违约等问题。且该号也不是小号。浅枫公司称擅自退会问题,但实际上抖音有规定,给主播7天无理由退回,就是给直播和公会足够的时间了解对方是否合理、合法。在入会和退会两个时间内,没有任何违规操作。关于收入没有问题,这是抖音平台分的。但是该收益和浅枫公司约定的分成有问题,约定的是45%的分成,但是当时刚入会,浅枫公司直接把分成变成40%。经过和浅枫公司讨论后才变成45%。
三、法院审理查明:
浅枫公司主张和陈淼云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并提供合约和数据取证保全报告予以证明,其中显示:甲方为浅枫公司,乙方为陈淼云。本合约由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娱乐平台演艺、及其他互联网演艺,以及乙方个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线下法律事务及活动。
1.2协议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作为乙方从事演艺活动的唯一平台;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以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
1.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的演艺活动。
2.合作期限
2.1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9日......
4.3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各互联网演艺平台的各项规则。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给甲方带来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4.6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线上、线下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
5.7甲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乙方追偿,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对于甲方为进行追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并由乙方承担......
7.6合作要求:乙方及乙方主播保证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150小时/月,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5天/月,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
8.1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8.2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以12.5条的约定为准)、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12.4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过错,擅自终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金,包括: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线下演艺活动、商务经纪活动等全部线上、线下演艺事业及明星周边中已经获取的所有收入金额的三倍,或者赔偿金1000万元整,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浅枫公司提交数据取证保全报告,其称是从签约平台即法大大平台上下载的,证明经纪合约签约的真实性,法大大用户XXX637、提交短信验证码XXX39,称都是陈淼云提交的信息。合同签署状态为已完成。
对于上述证据陈淼云不认可真实性。浅枫公司当庭登录法大大系统,显示合同系经过陈淼云手机号签署的。浅枫公司主张XXX021是陈淼云的手机号,签署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00:38,和数据取证保全报告上的签署时间是一样的。对此陈淼云称只要有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就可以登录法大大签订合同,陈淼云都给浅枫公司提供过。
关于陈淼云抖音账号情况,陈淼云认可黎拉拉是其抖音账户,抖音号是XXX161,在2021年5月19日加入浅枫公司公会,5月21日退会。陈淼云认可若黎也是其开设的抖音账号,其称黎拉拉是最早抖音号,此前加入别的公会。若黎的号(抖音号XXX520)也是此前加入别的公会,然后浅枫公司举报了若黎的号,把若黎的号从原公会拉到了浅枫公司的公会,之后一直直播,因为提及疫情的内容,若黎的账号于2021年5月17日被永久封了。所以5月18日浅枫公司邀请黎拉拉加入其公会,19日加入了浅枫公司的公会,5月21日退出。陈淼云案涉期间在抖音平台所获收入汇总共计37313.425元。浅枫公司通过微信催告陈淼云履约要求继续履行独家经纪合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陈淼云予以拒绝。浅枫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证明为追究陈淼云违约行为,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此,陈淼云认可真实性。
四、争议焦点:
陈淼云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独家经纪事宜,独家经纪合约中明确约定浅枫公司为陈淼云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线上线下演艺事业的经纪权。陈淼云根据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应在浅枫公司独家经纪管理下告知并从事其所有抖音账号的直播活动。本案中,陈淼云实际使用两个抖音号进行直播,抖音尾号161是陈淼云自己注册,虽然抖音尾号520并非陈淼云自己注册但其实际使用账号进行直播,故陈淼云应将该情况告知浅枫公司并经由其独家经纪代理;
其次关于直播时长问题,陈淼云因自身在直播过程中发表疫情言论导致抖音尾号520被永远封号,无法完成直播时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再次,陈淼云在其抖音尾号520账号被封后,将抖音尾号161账号进入浅枫公司公会直播后退会,其称原因系抖音平台规定7天无理由退会。但本案中浅枫公司和陈淼云之间签订独家经纪合约,故双方当事人应受到该合同条款约束,而非陈淼云所陈述的抖音平台规则。在陈淼云之抖音尾号161账号退出浅枫公司公会后,其再无账号在浅枫公司公会内,且无法完成直播演艺活动,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
故,综合上述原因,本院认为陈淼云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向浅枫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结合陈淼云违约行为和收入情况予以酌定,判令陈淼云向浅枫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独家经纪合同中有约定,浅枫公司提举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本院对浅枫公司要求陈淼云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六、审理结果:
1、被告陈淼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浅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2、被告陈淼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浅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3、驳回原告北京浅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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