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明星与传销的二三事
三、明星如何洗白传销相关收入
显然,相对于明星们究竟是如何在传销中被骗的,大众们更加关注的是明星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份结合传销来骗人。
而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好莱坞在内的“先进经验”,涉及传销的明星们会以如下手段洗白(或至少尝试洗白)自己的“非法收入”:
1.收入混淆
对于收入混淆,卢·皮尔曼堪称其中的“佼佼者”。
与一般人想的“穷了才搞传销”不同,即使在后街男孩、超级男孩最火的时代,卢·皮尔曼也从未停止过自己的金字塔骗局,而他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将金字塔骗局所得的非法收入,以非国际标准会计准则的记账模式,和销售唱片、举办演出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混淆记账,从而将非法收入“包”在合法收入内。
这也正是其骗局可以持续二十多年,直到被其捧红的“角儿”们纷纷与其翻脸时才“暴雷”的原因。
因此,可不要仅仅因为某人“正当红”,就相信了他“雄厚的经济实力”,说不定,他“雄厚的经济实力”中,正有你贡献的一部分。
2.“紧抓风口”
与皮尔曼这样的娱乐圈巨鳄相比,扎克·艾弗瑞连娱乐圈八线都算不上,但其建造的“金字塔”却不比皮尔曼的金字塔小多少,这正是因为其善于捕捉“风口”。
艾弗瑞在网飞(Netflix)和HBO等流媒体巨头的海外拓张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时,以自己演员加制片公司创始人的身份,扑向了当时尚算是美国流媒体巨头们“试验田”的拉丁美洲,在当地宣称网飞和HBO将“大干三年”,并以此为由收取了大量的投资款,“投资”“我将和网飞和HBO在拉美开展的地方项目。”艾弗瑞承诺了极高的回报,并通过援引两家知名娱乐公司的名称并捏造文件,使它们看起来很合理。
八流演员,一流传销(资料图/《洛杉矶时报》)
3.“只分红,不表决”
而在我国,由于司法机构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内地的不良明星们像上述的好莱坞大骗们一样直接设计金字塔骗局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多见,但师承港台地区的“前辈”,不少内地不良明星们也有从传销事件中“捞钱”的经验,即所谓“只分红代言,不做业务”。
对此,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上所述,《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行为界定为积极的行为,而对于并没有从事相关的积极行为但从传销相关企业分红者,是否构成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并未明确阐述,已有判例中也未发现对该等“消极行为者”定罪量刑的先例。
这就导致了,如果某些不良明星对传销公司持有的是只分红、不表决的纯粹分红股,传销公司的各种表决上也难以见到其名字,则该等不良明星仍然可以通过传销企业大赚特赚,而法律可能难以确定其属于传销者。
4.广告代言
除了“只分红,不表决”外,还有一种更“稳妥”从传销企业和传销行为中获利的行为,那就是成为传销企业某款产品的代言人,为该等产品提供广告代言并收取高额的代言费。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只对少数几种广告代言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为不得使用代言人的产品代言、为未使用过的产品进行代言、为虚假广告进行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等,但如果其仅仅代言了一款传销企业的产品,该产品不构成上述代言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形,则有关机构很难追究相关不良明星的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对其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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