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同款?商家为引流多次“碰瓷”知名女星,法院判了!
附上明星照片,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已成为众多产品促销的惯用招数。殊不知,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风险。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通报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该批系列案共30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权、4起涉侵犯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肖像权。
某平台多家店铺在售卖服装时,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宣传中使用艺人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内容,用于推广所售卖的服装。
无独有偶,4家店铺未经影视明星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
景甜、陈莎莎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其肖像权受到损害,遂将对应商家起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用以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
由于景甜、陈莎莎的团队之前已经联系过商家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众多网店已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侵权商家在其店铺主页上连续10天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后,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官提醒,不仅是明星的肖像权,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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