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江法院江口法庭成功调解两起香港明星肖像权纠纷,两起案件的原告均系香港知名演员洪某某,被告为一对母女,在淘宝平台上各经营一家明星同款服饰店。
自2022年5月起
原告发现两位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图片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经调查取证及公证后,洪某某于2023年2月诉至涵江法院,要求两位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林冬从两位被告的淘宝店铺中发现了侵权事实,遂立即与被告沟通调解,对方确认有在网店中上架原告同款服饰,但认为平台未提示其不能上架原告同款服饰,且销量不高,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影响,故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触犯法律。
庭审后
原告有调解意愿,林冬法官考虑到被告均已下架商品,侵权情节较轻,结合被告的年纪、经济等因素,多次与被告沟通谈心,普及肖像权、人格权法律知识。两位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侵权事实,经过三轮线上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两位被告共同赔偿8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商产业蓬勃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自由性为开创新的商业模式、商业宣传提供了更大机遇,也不断突破了肖像使用的传统模式,使得肖像权侵权形态变得复杂多样。肖像权虽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本质仍是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是其核心要素。莆田拥有较为庞大的电商群体,从业者们应打消侥幸心理,坚守法律底线:
1
不要随意在网络搜索名人肖像图片使用,应与肖像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或取得其同意;
2
严格遵守肖像许可使用授权内容,不要超期或超范围使用;
3
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在不是与名人本人签订合同时,要核实对方是否取得了肖像(再)授权的许可。
文字 | 黄琳芳
编辑 | 王慧慧
原标题:《“明星同款”成爆款“妙招”?切勿触碰侵权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