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带货网红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4-12-12 07:13

去年双11,“带货女王”薇娅以3.3亿的成交额收官,“口红一哥”李佳琦则在5分钟卖掉了15000支口红。网红直播在2018年撑起了淘宝的千亿销售额,接近阿里电商业务一周的成交额。如今直播带货更是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的标配。对于网红们来说,他们和带货的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一起来看看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的真实案例吧。

2020年,原告某公司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其与带货网红的合同关系并且支付违约金,而被告某网红却辩称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在直播平台的业绩支付相应的薪酬。每月至少保证直播时间120小时,每周不能少于5天。同时不得在指定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直播。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共计完成销售金额为三百万余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底薪加提成共计17万余元。2020年6月6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注册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故而成讼。

法官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 原告没有对被告进行劳动管理。虽然被告通过原告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被告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被告亦无需遵守原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同书》对被告的周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原告可能就少于规定直播时间等问题对被告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被告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的直播收入虽由原告支付,但主要是被告通过网络直播带货获得的提成,原告仅是按照其与被告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无法掌控和决定被告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底薪)应属于原告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被告收入的主要来源,故原告基于《合同书》向被告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被告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原告的经营范围 ,其并不享有直播作品的著作权,故不能据此推论被告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

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一审已经根据《合同书》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从管理方式、收入分配方式、工作内容等多个角度予以了论述,本院认同其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大小,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该生效裁判可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依据合同履行情况,从管理方式、收入分配方式、工作内容等综合予以认定,劳动者要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货网红和粉丝们,你们get到了吗?

来源:武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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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原标题:《【普法】带货网红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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