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合伙人——王辉编写
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及“火箭少女”与哇唧唧哇娱乐是什么关系?离开EXO后吴亦凡和sm公司为什么剪不断理还乱?陈楚生提出“分手”时,天娱为什么要索赔两千多万?……虽然对于其中的几个名字,大多数人都是耳熟能详,但相信对于名字后面的诸多问号,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信地给出答案。注:图片源自网络虽然问号前的故事各不相同,但往深处一挖掘,却都是演艺公司与艺人之间究竟什么关系这根藤上开出的花。而要弄清这一关系,首先要知晓艺人和公司所签合同的性质。毕竟经纪合同是连接演艺公司和艺人的媒介,是演艺经纪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本期探讨话题1、演艺经纪合同内涵与外延的变化2、演艺公司自身的变化及其与艺人关系的变化3、演艺公司和艺人之间主要问题适用劳动法 - I -演艺经纪合同内涵与外延的变化演艺经纪合同、艺人演艺代理合同、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谈及艺人和演艺公司间的合同,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复杂名称的背后,还往往有内容的包罗万象:代理演艺事务;对艺人进行商业包装、培训……内容和形式一复杂,学界及业界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判断的分歧就产生开来。有的主张应为居间合同,有的判定属于影视行纪合同,有的归于混合合同。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在笔者看来,演艺经纪合同多为劳动合同,演艺公司与艺人之间也多应由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虽然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义上多为经纪合同,但翻阅其内容可知,其中主要条款多为诸如演艺公司有权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艺人不得聘请签约演艺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经纪人;艺人应遵守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实际内容已远超经纪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II -演艺公司自身的变化及其与艺人关系的变化演艺公司自身的变化,也为其和签约艺人之间多为劳动关系提供了“实锤”。众所周知,伴随影视行业发展,越来越多的演艺经纪机构不满足于单纯的“中间人”身份,向上下游延伸,积极参与策划、组织、制作、培训等产业链环节,实现经纪、经营并重成为不少机构的共同选择。如华谊兄弟传媒公司就是由华谊经纪公司发展而来;SNH48所属的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久尚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唐人影视公司则对艺人分为旗下艺人和代理包装宣传的艺人等类别……如此变化不仅意味着演艺公司向艺人提供的服务更多,承担的责任更大,还由于演艺经纪公司掌控着选拔,培训,制作等一些关系艺人前途与命运的权利,并多要求艺人服从公司的规章和制度管理,听从演艺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并加以完成,从而使艺人对公司的服从程度比较高,自由程度降低,双方之间的从属性也越来越强。而从属性正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其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等方面具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艺人和演艺公司之间关系的长期性也进一步增强了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的可能。虽然关系存在长短并非区分劳动、劳务、委托、代理关系的绝对标准,但劳动关系往往具有时间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其他类型关系则往往带有一次性、临时性等特征,因此该标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区分标准。考虑到艺人选拔、培养等期限的漫长以及投入的巨大,演艺公司为充分占有艺人职业黄金期往往倾向于与艺人签订较长的工作期限,如美国演艺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工作期限一般规定在7年以下,韩国的工作期限则在10年以下,而我国一般在5至10年。- III -演艺公司和艺人之间主要问题适用劳动法由于我国当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尚无法律性标准,实践中多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据。根据该《通知》精神,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和有偿性。根据该标准,再结合上文对演艺公司及其和艺人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演艺公司和艺人之间主要问题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其他没有规定按照合同意思自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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