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星涉偷税漏税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明星收入该如何缴税?①
明星收入来源多样,名目繁多,有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同时收入链条也比较复杂,演艺产业链可以衍生出演出制作、舞台设备、舞台美术、演出、票务、剧场经营、演出经纪、衍生产品开发等等。但不管怎么样,就明星个人收入而言,需缴纳的主要还是个人所得税,明星如何缴纳个税要取决于收入类型。
明星闻名遐迩,但在税法面前,也是一样的,纳税义务跟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缴纳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明星大概需要按以下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1、明星获得国定收入或者签约影视公司的股权激励,跟公司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3、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4、明星出书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税;
5、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税;
6、明星个人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
7、明星出售房产、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8、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按税法粗略一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二、专家口中的“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①
所谓的“阴阳合同”,大小应该指两个合同的标的数额大小不一样,大标的额为“阴合同”,而小标的额为“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事实上,签署阴阳合同在中国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建筑领域和房屋买卖领域出现最多。建筑领域出现阴阳合同的冲动在于《招投标法》规制,串通招投标,腐败可能是原因,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多的就是为了省税,减少房屋交易环节各种税收,实际上就是逃税。
“阳合同”用于备案,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偷逃税款。娱乐圈签署“阴阳合同”的动力,可能不仅仅是为了隐藏收入而已,是否有其他意图不去追究,但大小合同肯定会涉及税款问题,这就是《税收征管法》及《刑法》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隐瞒收入的行为”。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明星巨额偷税漏税该当何罪?②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的逃税《刑法》风险已不是刘晓庆时代,更为人性化。
但因“偷税”(行政法称偷税,刑法称逃税)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就绝对应该夹着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会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还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问题是,“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依据《刑法》其追诉时效期间为10年;即过了10年才发现不再刑事追究,但《税法》规定过了5年即不再处罚,这中间如何协调,尚无权威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至少可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但这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可见,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受此严格监督,这是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使说不清收入来源,也是没有关系的。但这位女明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位女明星将受到何种处罚还需事实层面进一步核实才能有大致的判断。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终证明事实属实,这位女明星或许不会那么轻易脱身。
▌四、明星中已知都有哪些人逃税?
对于娱乐圈明星高收入群体而言,理应承担高税款。但是税收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很多艺人都经受不住诱惑,纷纷选择逃税漏税。娱乐圈逃税的大有人在:
1、内地影视圈大姐大刘晓庆,据媒体披露,刘晓庆创办的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多达1500万,最终法院以偷税漏税罪判处刘晓庆1年有期徒刑,该事件曾轰动全国,成为演艺圈的一大丑闻。
2、乐坛大姐大毛阿敏,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却偷税漏税4万,引起了全国的公愤,面对税务机关,毛阿敏无言以辩,所有的罚款都由一个人默默地承担下来,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根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漏税,需补缴的税款为27万。
▌五、明星税收该如何监管?
要解决好税收的监管问题,一方面离不开国家的稽查监督,比如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就明确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相信紧跟着地方也会加强对各个明星公司们的税收情况的稽查。
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税收”的方式推进税收的监管,除此之外还需要依靠明星们的自觉以及公众们的监督。
对金钱的追求,自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这种追求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寻常百姓,每个月工资3500元以上就得纳税,对比之下,这些明星的收入动辄百万级别,承担高税款实属应该,这也是作为公众人物应有的态度。
▌六、专家观点: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的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蔡道通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网址:关于明星涉偷税漏税的几个法律问题 https://mxgxt.com/news/view/145973
相关内容
媒体确认吴京涉及影视圈税款问题,税务局定性:仍属偷税漏税娱乐圈偷税漏税频发,说明税收制度存在漏洞
明星偷税漏税引发的思考与反思
又一个明星偷税漏税!邓伦=1.06亿,被封不冤
宋祖儿的偷税漏税风波,娱乐圈明星的贪婪成风,让这些人星途尽毁
明星网红,偷漏税超12亿
明星网红接连被曝出偷逃税丑闻,媒体:法律面前没有咖位
从影视明星涉税问题探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明星偷逃税的N种套路
千万粉丝网红夫妇涉嫌偷税,被追缴、罚款317万元!还有这些明星也曾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