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明星主播接连被稽查处罚——文娱行业的税务合规之道

发布时间:2024-12-11 01:25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日常税收管理税务,着力加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法教育和宣传引导。

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的重点关注下,文娱行业日渐成为税务问题的重灾区,多名从业人员接连收到“大额罚单”。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一、明星主播接连受到稽查处罚—近期案例

2023年9月,网络主播袁某某因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同月,另一名网络主播吴某因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827.91万元,其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362.18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9.08万元。2023年7月,网络主播吴某某因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10.57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6.75万元;2023年4月,网络主播姚某某因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36.3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45.8万元……。

除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主播行业外,传统的演艺行业也成为了巨额罚款的重灾区:2022年11月,知名艺人吴某某因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加上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2018年10月,明星范某某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其企业(此处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范某某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

部分近期案例详情:

案例一:

“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对袁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袁某某在重庆市税务部门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仍整改不彻底,且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经查,袁某某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对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对袁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

案例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吴川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吴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827.91万元,其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362.1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9.08万元。

二、文娱行业为何成为税务检查重点

(一)普遍收入较高,且创富速度较快

无论是之前“208万”天价片酬,还是日入百万甚至千万的头部网络主播,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明星及网络主播在我国逐渐成为新富群体,其普遍收入较高,创收速度较快。

在我国文娱事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大众对于文化、娱乐的需求日益增加,逐渐形成了巨大的文化娱乐市场。在庞大的需求量下,明星群体可以通过提升演出费、片酬等方式实现创收和财富的快速积累,并且可以通过广告代言的方式进一步获取收益并增加曝光度。此外,互联网电商的井喷式发展也为网络主播高速创收提供了平台与机会。网络主播以及经纪机构通过收取佣金等费用实现创收,同时通过短视频平台等增加曝光率,增加自身流量,实现流量变现。而收入较高意味着应缴纳税额的提高与合规成本的上升,然而,文娱行业从业人员对税务知识的储备速度通常不及财富增长速度,这也使得税务违规现象频繁呈现。

(二)成本支出、收入结构较为简单,未形成合理的架构体系

通常情况下,文娱行业从业者虽然收入较高,但收入种类相对简单,收入对应的利润高,成本低,且未建立起全面、合理的公司体系,存在个人私收公司账款、违规转变收入形式等方式,未形成合理的收入体系,税务合规风险系数较高。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得“税务报警”的可能性上升,税务检查与稽查的难度较低。

(三)从业人员对税务知识普遍不够了解

“术业有专攻”,税务领域更是如此。文娱行业中,明星及主播由收入来源多元、业务种类丰富等,其纳税往往涉及不同税种。加之税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明星及网络主播通常缺乏对税务知识的系统性了解,容易忽视个人及企业税务问题。

三、文娱行业从业者不重视税务合规的后果

(一)税务处罚

文娱行业从业者偷逃税款将受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滞纳金计算方式: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罚款计算方式:

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此外,若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三)违约赔偿

除了针对税款本身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文娱行业从业者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现阶段,部分投资方、品牌商家及经纪公司(签约方)与明星、主播等文娱人员签订合作协议时会要求艺人遵守税务法律规定并合规纳税,一旦出现税务处罚导致签约方受损(如导致其参演的剧集、广告无法播出等),则艺人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四)职业生涯受到极大影响

对于文娱领域偷漏税人员来说,偷漏税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职业生涯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对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的劣迹艺人进行“封杀”。2022年4月,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坚决遏制劣迹艺人违规复出,从严整治“跨平台注册”“引流到站外”等被封账号变相复出行为。

因此,一旦沾染了偷漏税的污点,对于相关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而言将是毁灭性打击。

四、文娱行业重点人群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一)事前:税务检查发生前

聘请专业法律机构从企业端、个人端做好税务风险化解与优化安排:

1. 尽职调查(“税务体检”):进行税务法律尽职调查,全面梳理涉税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主动化解相关风险;

2. 合规建设(“税务康复方案”):对企业、个人收入及支出、发票使用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建立企业及个人税务合规体系(如发票使用、业务合同等凭证留存等);

3. 税务优化:建立合理的税务优化体系,充分应用现行税务优惠规则,合理降低税负成本;

4. 企业架构搭建:搭建合理的企业架构体系,通过企业体系开展日常业务;

5. 个税合规:对个人税务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在专业指导下完成收入性质确认、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

通过以上方式,在企业、个人两个层面,从现有风险化解、未来风险防控、税务合规优化三个维度统筹解决税务问题。

(二)事中:遇到税务提示或税务检查时

若企业、个人存在税务问题,税局通常并不会直接进入到稽查处罚阶段,而是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自查整改(要求提供自查声明文件)、约谈警示等方式给予企业、个人自查处理的机会。

在税务监管日趋规范性的背景下,税务检查通常具备较为充足的依据,加之金税新系统的上线,“找关系办事儿”解决税务问题的可能性也极大降低。

在此背景下,文娱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切记“两要两不要”原则:

一是要积极重视,不要拖延回复、消极解决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若已涉及税务处罚决定,即使对处罚决定不服也要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同时聘请专业机构处理涉税争议。否则即使最终税局改变了处罚决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解缴纳税款”的情形,企业、个人依旧需要缴纳滞纳金;

二是要专业处理,聘请专业机构全面核查企业涉税风险并设计解决方案,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披露上述风险及解决方案,争取较轻处罚并降低舆论影响,切勿保有侥幸心理、通过私下“托门路找关系”解决税务问题。

总结:

持续曝光的网络主播及当红明星受到税务处罚、“断送”职业生涯的案件也显示了税务部门持续加大对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决心。

在此背景下,做好税务合规已经不再是文娱行业从业人员“锦上添花”的“优选项”,而已然成为“当务之急”的“必答题”。

从企业、个人双重维度和事前防控、事中处理两个方面,使用尽职调查、税务合规、税务优化的专业方案解决文娱行业涉税问题将成为下一阶段所有文娱人士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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