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盘点丨郑爽、薇娅等明星网红偷漏税总额超12亿 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郑植文 卜羽勤上海报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年前,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查明郑爽偷逃税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罚,揭开了文娱行业一波税务治理大幕。
明星、网红偷逃税款案件屡见不鲜,手段与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仅以公开的偷逃税案件统计,从去年8月至今,经国家税务总局查明的明星、网红偷逃税的总金额数已超过12亿元。其中,范思峰、徐国豪、孙自烜等人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572万元;邓伦、徐国豪、朱宸慧、林珊珊等人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共计1.6亿元;郑爽、薇娅、平荣等人利用一些城市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借助中间公司或相关工作室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共计7.1亿元。
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据了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从业人员,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进行处置,那么这些接二连三被曝光的明星、主播缘何至此?多位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相关从业者税法遵从意识的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所在。
逃不过的偷逃税处罚
2021年4月,群众举报演员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予以受理,并于同年8月查明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理,据悉,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就此仿佛撕开了文娱领域偷逃税的冰山一角。
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经查,两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罚6555.31万元,后者被罚2767.25万元。
而后不到一个月,头部主播黄薇(薇娅)也因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处罚,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今年以来,又有演员邓伦和三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查处。直播行业作为新兴经济形态野蛮生长,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也随之层出不穷,由于从业者为高收入人群,逐渐成为税收治理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对文娱领域整顿了一轮,大部分传统的演艺人员已经整改、补缴相关税款。但近两年直播带货迅速兴起,导致部分直播带货中的演艺人员迅速取得巨额收入,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税源薄弱的地区也希望通过核定征税优惠引进税源,直播领域的从业人员在全国各地的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偷税的现象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何以至此?
短短一年,近十位明星、网红主播因个人税务问题被稽查处罚,不但葬送了自身事业,更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黎江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主体采用的逃税方式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文娱行业特征。但由于影视明星和网红的收入取得方式不同,逃税方式选择上也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其中,由于影视明星的收入主要是来自片酬、代言费等,这些主体经常采用的逃税方式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转变收入性质,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滥用一些地区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的问题。而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因此这些主体较少采用“阴阳合同”的逃税方式,而更多采用不申报纳税、转变收入性质、滥用税收优惠的方式。
翟继光也向记者介绍,隐瞒收入是所有偷税行为中最常见的方式,演艺行业也不例外,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额小于实际取得的收入额。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支付方不需要发票,取得收入的一方在不开发票的情形下,要求支付方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以规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演艺人员采用的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偷税方式,就是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等收入虚假转换为上述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时又通过税收洼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政策,将本来应当承担的接近45%的税负降低至5%以下。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收入高、成本低的纳税人,由于演艺人员是典型的这类纳税人,因此,大部分演艺人员均会采取这种方式来偷税,”翟继光补充道。
对此,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告诉记者,艺人利用税收洼地进行避税,主要原因是税收洼地的存在,目前国内税收洼地也在逐渐减少。“避税违反了税法的宗旨与目的,但并没有违反税法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而言,只有遵从税法,做到税务合规,才能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偷税和避税行为都不可取。”
据了解,税务部门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对涉嫌偷逃税人员进行处置,但近一年来仍有前述案例曝光。在多位专家看来,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还表示,文娱行业的从业人数众多,甚至在一段时间一些违规“税务筹划”和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这一方面是和部分文娱从业人员税法遵从意识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一些园区主动为工具性的市场实体“大开绿灯”,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政策、工具双管齐下
随着新业态的发展,针对文娱领域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制度政策也持续加码。
今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等内容。
对此,一位主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缴税方式要看主播和机构具体签约的模式,一般小主播与机构以个人名义签约,就是劳务合同,和普通上班族一致,由公司统一代购代缴。大主播则多以工作室之类的名义签约,还有少部分独立的个人主播团队不挂靠机构的情况存在,有点类似明星艺人的情况。
刘云刚进一步向记者解释,如果网络平台和直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则直播人员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薪所得;如果网络平台和直播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则直播人员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两种合同网络平台均作为支付方,都有依法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网络平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可能被处以应代扣代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的罚款。如果网络平台代扣了税款但未依法解缴入库,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网络平台扣而未缴,还涉嫌构成逃税罪,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覆盖直播行业的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也获各部门大力支持。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鼓励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遏制资本不良牟利,抵制天价片酬,合理配置成本比例,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今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大数据”已然成为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有效利器,“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也成为税收治理的发展方向。“税收大数据集中了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的综合分析,可以大体计算出一个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再将收入总额与其已经申报入库的税款总额相比,就可以计算出其大体税负,如果其税负明显偏低,则有偷逃税的嫌疑。税收大数据更适合针对高收入群体,不适宜针对普通纳税人。”翟继光说道。
对此,黎江虹也指出大数据的应用的确有效提升了对文娱行业偷漏税的打击力度,但期望仅依靠税收大数据就将偷漏税行为一网打尽并不现实。
“首先,税收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兴技术,自身还处于持续完善和优化的过程中。其次,税收大数据在税务稽查中主要发挥评估逃漏税风险、提供稽查线索等作用,只是稽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仍然需要与其他稽查手段和制度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此外,税务机关的稽查资源也是有限的,往往只能采取分级分类、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尽可能最大化稽查效果,还无法实现全面覆盖。信息技术应用只是减少偷漏税的条件之一,仍需要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协同共治。”黎江虹解释道。
在王桦宇看来,文娱行业的税务合规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除了加强大数据监管和加大联合执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外,还需要通过持续加强和有效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法遵从意识、塑造和宣传公众人物诚信纳税的行业榜样,在综合考虑行业诉求基础上适当优化文娱行业的征管模式和规则。
“如果艺人、主播税法意识提高了,辅之税法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税法遵从程度应该会得到明显改善。此外,税法规则也应逐步完善,应避免税法含义不明确带来的不同理解。总之,明确的税法规则,合理的税负水平,统一的税收执法以及良好的税法意识共同作用,可以有效提高税法遵从程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刘云刚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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