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演艺经纪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文/刘毅
2020年9月24日下午,“演艺经纪与MCN网红经纪法律论坛暨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八十余位来自全国各大公司的负责人、高级法务等嘉宾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毅教授从演艺经纪合同的特点出发,提出了解决演艺经纪纠纷的新思路。周公在此特整理出文字稿,以飨读者。
刘毅教授作主题发言
刘毅:非常高兴参加这个活动,首先代表我们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对周俊武律师团队蓝皮书的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觉得蓝皮书的意义非常重大,从今天下午来参加活动的这么多同仁的到来就能看出来,大家对这个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非常关注,也对周俊武律师团队最新的成果非常关注。我觉得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从我们娱乐法的建设和发展的角度,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事件或者行动。不论站在律师角度还是公司法务的角度,还是站在学者的角度,特别是从学会的角度来说,都希望通过大家在各自不同领域的业绩、积累和相关的探索等,共同推进整个娱乐法的法治建设往前发展。周俊武律师团队这些年来,一点一滴非常扎实地积累了很多建设性成果,在我们娱乐法学会看来也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今天作为一个研讨的活动,我也是稍微做了一些准备,刚好借着这个蓝皮书发布的机会,把我的一些感想或者最近的一些思考跟大家分享一下。
为什么说是新探索、新机制呢?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类型。演艺经纪纠纷有时候会引起很大的轰动,就像刚才周律师讲到当年陈楚生的事件,可能比他描述的更夸张,当年的粉丝很疯狂,甚至会引起官方的关注。不仅是因为明星本身具有很强的轰动效应,吸引眼球,而且还是因为演艺经纪合同跟一般的合同不一样,具有人身、人情、人才三个特点。
1 人身、人情、人才
1. 人身
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涉及到人身权利。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演员也好、其他演艺人士也好,他的演出活动或者履约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决定了其与其他非人身性的合同有巨大的不同。所以经常这种演艺合同的纠纷会引起很大的轰动效应,甚至会有一些像电视剧一样的“狗血剧情”,也是跟人身性有关系。
2. 人情
第二个关键词是人情, 演艺经纪合同是有很强的人情因素在里面,超越于很多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法律原理之上,又实实在在的影响着合同的履行或者是不履行,或者是对于合同本身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评价,很多时候金钱很难完全对应。很多时候我们讲合同法上的赔偿、违约责任,都是有计算标准和实务证据的。例如相应的银行利息、投入产出的预测、发票等等。我到底买了多少东西,损失了多少东西,是很容易计算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很容易认定。
但是我为你这个人投入了多少心血、投入了多少感情、投入了多少期待、我给你提供了多少机会,这有时候是很难衡量的。我让你演张艺谋的戏,没让另外一个人演。虽然演了大导演的戏不一定会火,但起点和机遇肯定是不一样的。这样的人情因素也影响演艺经纪合同特殊性非常非常不一般的重要因素,我们很难量化它,但是一定要考虑它。
张艺谋导演作品《金陵十三钗》
3. 人才
第三个关键词是人才,美国娱乐法教材有一个核心概念celebrity,翻译为中文还没有特别对应的词。翻译成“明星”太浮夸了,不一定都是superstar。翻译成“名人”也不是特别准确,但是差不多对应。这里我想用“人才”这个词来对应翻译,正好与前述“人身”、“人情”两个概念顺下来,统称“三人”因素吧。当然我国语境下通常所说的演艺经纪合同的主体更多的说的是演艺明星,即演员、歌手等,实际上文化娱乐产业当中,还有其他编剧、导演等人才,体现的是个人的天赋和才华。因此“人才”这个词可能更准确一些。
这些人才不是一般性的人力资源。不像演艺公司招聘财务或者法务工作人员,这些人有确定的格式化的待遇,薪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格式化,当然他们与公司也会发生劳动或劳务纠纷,但是这种纠纷跟演艺合同纠纷不能相提并论。很少有人听说一个公司的普通行政人员跟公司解约要几千万的赔偿,这个不太可能,就算公司各种违约,性别歧视或者怎么样,最后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效应或者结果。
2 不能预测、不可量化、不成比例
第二个层面上我用了“三个不”,也是跟刚才说的“三个人”相对应,这样表述或许给大家的印象深刻一些。
1. 不能预测
周律师讲到,很多时候演艺经纪合同之所以解约,是因为双方的关系都在发生变化。这很像夫妻关系,结婚的时候大家可能是男强女弱或者女强男弱或者相互平等,大家白手起家。10年20年以后双方的地位某一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样的话就觉得维系不下去了。
这个是在结婚的时候不可预知的,一个女孩嫁给一个穷小子,难以预想很多年后他成为刘强东或者国家领导人。但是绝大部分的合同关系,哪怕是长期的合同关系都是容易预测的,比如说租国贸三期的房子,我预测它会涨,但是不可能达到今年50万房租,明年500万,后年1000万的涨幅。但是金牌经纪人黄烽老师,也是也是我们影视娱乐法学会演艺与经纪专委会的顾问,他说这个行业可能有一万倍增长的可能性,这是其他行业不可想象的。
2. 不可量化
不可量化的特点在周律师的总结和蓝皮书的概括分析当中也可以看到,不管最后是和解或者判赔,赔偿的数额差距非常大,可能法院比较中规中矩,需要同案同判,法官基本上在带着镣铐跳舞,所以他也不愿意出风头,作出几千万的判赔,引起轰动。
但就仲裁而言,据我所知是有很惊人的赔偿金额的。当然仲裁很多时候是保密的,但据我们了解,它会远远会高于法院的判赔额,甚至要加一个零或者两个零。这也是因为演艺经纪合同的人身性、人情因素都不可量化,因此可能会有巨额赔偿金额。
3. 不成比例
从演艺经纪公司培养艺人的过程来说,就像很多成长型的综艺节目那样,其实演艺经纪公司也在承担风险,我们看云南赌石,买几十块石头一个一个切开,有的完全就是石头,有的就是翡翠,一块买中了就成功了。也有可能你买的所有石头都是纯粹的石头,你就只能认栽了。
选秀类综艺通常体现了公司对艺人潜力的预测
培养未来的演艺明星也是这样的,有可能签了一批艺人,一个都没有走红,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你不可能说,我这个活儿就不干了,其实公司是报有期待在做培养工作的。
而且反过来说,一旦某一个年轻人培养成功了,他的变现能力和火爆的程度也不可预测,所有的明星也分一线、二线、一线、十八线,还有超一流,他们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巨大,一线明星一部剧收入可以过亿,一个普通的演艺工作人员可能收入还不如一个普通白领,这是这个领域这个事业非常特殊的地方,很难用我们的《合同法》《民法》或者通常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去规制和理解,所以这个就需要我们换一个角度去认识它。
3 隐私、互谅、和解
1. 隐私
刚才周律师其实也都讲到了,除了诉讼之外,很多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仲裁有缺点,费用比较高,执行起来也有可能会有问题,优点是相对隐蔽,保证隐私不被公开。另外,仲裁案件是由专家裁决,参与裁决的未必都是法官,未必都是法律专业人士,有可能是行内的资深的专业人士。
2. 互谅
这跟人情有关。东亚国家基本都是人情社会,演艺圈说大不大说小不小,通俗来说,大家都在这个圈里混饭吃,不能做事情太绝了,或者翻脸不干了。例如陈楚生解约案之后一段时间内都没消息了。当年火到什么程度呢?我就记住一点,当时海南省宣传本省的时候,因为海南实在没什么名人,就说陈楚生海南土生土长唯一的名人,你想想这样一个境遇。
3. 和解
通过周律师团队这个蓝皮书的总结,你会发现,即便很多涉及到诉讼层面上,最终绝大部分的解决方式还是和解了,更不用说在仲裁或者是调解层面上,大多数以和解结案的,这也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特点。因为最终它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是非,这里面很有意思。
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法律职业人,包括诉讼、案件都愿意讲一个是非曲直,但是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很多时候很难讲出一个是非,就像我们讲夫妻离婚的案子,离婚的时候大家也都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家都有自己的委屈、不满或者是非利益的表达,有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所以和解是绝大多数这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4 规则、机制、平台、文化
以上是我简单的用几个大家比较好理解、好记的概念,对演艺经纪合同及其纠纷的特点做了大致的概括。
接下来,我就尝试跟大家探讨一下演艺经纪纠纷的新模式。这完全是尝试,正好借这个机会跟周律师还有诸位行内的同仁们一起探讨一下,虽然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特别是最近几年呈爆炸式的增长。但是它在整个的娱乐法中仍是新生事物,虽然它引起的关注比较大。 探索如何解决纠纷、化解纠纷,实际上是为了帮助行业向前发展,或者营造更加和谐的行业秩序,因此是很有必要的。
这个探索我觉得不妨思路开阔一些,胆子大一些,有时候是进两步退一步,我们可以采取“进两步”的思路,最终落实下来是“退一步”,这就需要我们开拓思路,我的想法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规则、机制、平台、文化。
1. 规则
先插播一则广告,我们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近期即将更名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这样就可以涵盖文化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所有的环节了。
从整个文化娱乐产业角度来说,就不是一个传统行业所能覆盖或者传统民法所能够规制的领域。即便《民法典》有千余条文,但是也并不一定能够涵盖到整个文化娱乐产业,例如最新出现短视频直播领域,未来在互联网视听领域说不定又会出现什么新鲜的事物。
事实上,整个文化娱乐产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部所谓的根本法、基本法,就算是现在正在起草酝酿以及征求意见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也完全就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非常缺乏可操作性。包括已经出台运行两年多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是宣誓性、表态性、原则性的东西比较多。其他的音乐领域、演出领域、游戏领域,都是一些条例、规章和文件,根本达不到法律层面比较抽象化、比较普遍化的立法水平。
但是大家会发现,这并不妨碍文化娱乐行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即便熬过了上半年的疫情之后,我们电影院一开张就马上恢复到很高的水准。其他的包括互联网平台、电视剧等看起来也没受什么影响。我打听了一下一线二线三线明星一点儿都没闲着,甚至更忙了。我们的立法没有很好的跟上,但是整个行业其实走在了前面。
现在国家倡导要振兴文化产业,我们进入到新时代,钢铁制造等行业都到达极限了,未来的产业还是以文化产业为主,绿色无烟又体现人的价值,这是前进的方向。
我们没有太多的立法,但是可以让法治建设往前走,那我们靠什么?靠“规则”。这里说的是广义的规则,或者是习惯法。行规、惯例都是习惯法,当然它得是合法的,不可能跟法律的强制规范相悖,演艺经纪合同当中有很多约定成俗的内容,比如说初期给你提供什么条件,发的工资算工资还是酬金等等,然后怎么约定未来几年的发展。这些很多很具体的,甚至专业性的术语是外人不理解的,这些东西已经构成了行业具有支配性的、规范性的规则,是真实有效的,甚至比法律条文和部门规章更有实效性。
这一点希望引起广大行业同仁们的关注。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学会本身也在一直在推这个事情,不光是演艺经纪领域,而是推而广之,希望将电影电视、文化娱乐行业、旅游等整个文化娱乐产业相关的习惯法建构起来,这个习惯法将来就可以成为我们进行行业纠纷调解和纠纷仲裁的依据。
我们跟法官说以习惯法为依据做裁决,法官不会接受,但是我们不一定要到法院去解决,我们可以在民间调解或者仲裁,只要大家都接受这个条款或者规则就可以。
习惯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的彩礼,你不愿意,人家愿意,你有可能娶不到媳妇。一般意义上大家都公认的彩礼就是有效的,要得到支持的。这一点也能让我们更好、更广泛的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规则,这也可以帮助我们推进行业的规范、运营。
2. 机制
第二个层面是机制。重点讲一下机制,纠纷不一定去法院解决,可以去司法化,也减轻一些法官们的工作压力。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的法官很辛苦,一人每年办几百上千个案子。以演艺经纪合同为代表的很多行业内纠纷,其实是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方式来解决的。
讲一个还不宜完全公开的消息,我们正在接洽境外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机构,现在还处在不能公开的阶段。他们想在内地,结合港台的经验,打造一个非常高端的仲裁平台,其中很大的一块就是希望把文化娱乐这个领域的仲裁案件吸纳进来,而且更多的采用专家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来推进。
用专家来解决,其实就是用行规习惯来解决。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很多时候纠纷只要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你不用在意它的法律渊源是什么,法院一定要有严格的法教义学的推理,否则判决书有可能受到置疑。而如果到仲裁庭还是由法律人士来裁决,那就跟法院没区别了。我们应当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把定分止争的机制建立起来的话,我觉得可以更好的、更多的把现有的问题解决掉,更好的推进行业发展。我个人认为这个将来是一个方向,当然需要我们更多的去论证、去探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去落实它。
时间关系,平台和文化层面的问题就不展开讲了。
以上是一些不成熟的思路,抛砖引玉,供大家探讨。谢谢!
(周俊武律师团队发布的蓝皮书)
近年来,经纪公司与艺人分道扬镳乃至对簿公堂的情况屡屡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随着直播和短视频的急速发展,网络红人、大V和主播浪潮兴起,MCN机构与所签约的网红达人们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并呈现出与传统经纪合同纠纷不同的特点。 周俊武律师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对近15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427起演艺经纪与涉MCN机构的经纪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全方位梳理和总结,《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法律蓝皮书》《MCN经纪合同纠纷法律蓝皮书》应运而生。两本蓝皮书对中国演艺经纪和MCN行业进行了最新最全面的司法实践趋势纵览和行业经验总结,以期对行业及法律工作者有所启发。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010-57068035
周俊武律师所获荣誉包括:
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20年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上榜律师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选“杰出娱乐法律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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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网址:探索演艺经纪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https://mxgxt.com/news/view/117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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