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演艺版权?
原标题:法律如何保护演艺版权?
《著作权法》明确了演艺版权的法律关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指出,演艺版权就是围绕着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开展的演艺活动,涉及到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归属、行使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他认为,立法只起一个促进和鼓励作用,产业的发展更多与市场需求相关。
演出市场涵盖了音乐、戏剧、舞蹈等多个艺术门类,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演艺行业日益突出的版权问题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在近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演艺版权研讨会上,来自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学术机构等机构的相关专家从多角度探讨了演艺版权的相关问题,以期提升演艺行业的版权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演艺行业发展环境。
明确演艺版权的法律关系
要推进演艺版权的法律服务,先要明确演艺版权的法律关系。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看来,演艺版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语言,但在著作权法律语境下,其法律关系很复杂。他表示,演艺版权就是围绕着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开展的演艺活动,涉及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归属、行使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从著作权意义上来讲,演艺版权的绝对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相对权利主体是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即作品的使用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因此,他们在使用过程中就形成了相关的权利。此外,还有绝对义务主体,即演出活动组织者,他们并没有参与任何演出,而只是组织者,本身在使用作品中没有产生权利。而演艺版权的客体则是各种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以及对作品的表演,从演艺角度来讲,其相应的权利内容就是精神权利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
就演艺著作权归属分为自由创作的归属、非自由创作的归属和表演者权的归属。著作权的行使既有权利的行使,也有权利的限制。王自强介绍,权利的行使有专有使用、非专有使用以及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使用。而对于权利的限制主要是指法定许可,主要针对音乐、戏剧、曲艺、杂技作品的广播权。而在法律责任方面,在演艺作品里,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随着演艺行业的发展,关于演艺版权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据了解,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保护方法和技巧。对此,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将杂技艺术作品表述为,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几个字的改动明确了著作权不保护技巧,而保护对动作和技巧的编排。”王自强解释说。
具有演出功能的表演组织如何实现权利?新法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职务表演的规定,即表演者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这种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演出单位和表演者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归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而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在王自强看来,立法只起一个促进和鼓励作用,产业的发展更多与市场需求相关。
深化演艺版权的公共服务
作为一家开展全流程版权服务的国家版权公共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长期从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证明、授权管理、版权咨询、版权维权和版权研究等综合版权服务业务。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演艺行业的发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针对演艺版权提供了十几项公共服务,如版权登记、质权登记、作品保管、版权鉴定等,为演艺版权的交易提供了便利。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与演艺有关的著作权登记作品有哪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副主任张辉表示,目前与演艺有关的主要是音乐、戏曲、舞蹈以及美术作品等。对于音乐作品来说,主要是指音乐的词和曲,而不是表演、录音录像。对于戏曲作品来说,主要是指戏曲的剧本,而并非整台戏。同样曲艺作品也主要指剧本,比如,相声先有本子,后有表演和录音录像,剧本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
舞蹈作品主要是指舞谱,而不是舞者的表演,“舞者的表演包含着好几项权利,首先是舞蹈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其次是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再次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像录音制作者权,以上3项权利,权利人可以分别进行登记。”张辉解释说。此外还包括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与演艺有关的邻接权登记,包括表演、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等,而区别制品和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创作。虽然作品和制品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以及可以进行的维权事项来说,有天渊之别。”张辉表示。
此外,针对演艺行业的维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推出了网络音频视频版权监测与调查取证服务,调查取证包括代办公证、代办工商查询等。
转变文化行政管理职能
我国演艺行业在体制运行机制上存在很多问题,如艺术生产方式落后,没有建立起完全适应市场的演出经营管理体制等。中国艺术管理教育学会会长、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教授谢大京认为,中国演艺界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角色定位不清,二是版权意识不清。
版权是演艺行业繁荣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而演艺行业的版权制度仍有缺失,谢大京认为,在更加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同时,更要加强演艺行业的版权保护。谢大京表示,政府的角色应该重新定位,文化行政管理机构要做3件事情,一是制定政策,二是监督,三是提供服务。“政府首要任务是制定政策,政府要做的是确定演艺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通过不同制度安排影响演艺行业的结构布局和发展方向,根据国际规则引导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通过立法保护版权,打击不法行为。”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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