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领域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私人化 陶东风讲述“艳照门”事件
提起“艳照门”事件,想必同学们都不会陌生,2008年春节期间,这一关键词频频出现于各门户网站,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近27万网民参与讨论。那么这起事件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它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问题呢?
3月14日晚7时,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博士生导师陶东风教授做客我校第176期“孔目湖讲坛”,从法律、道德等方方面面讲述了他眼中的“艳照门”,并揭示了这一事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
“艳照门”事件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讲座伊始,陶东风教授从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论范型出发,认为“艳照门”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私人领域公共化的事件,它凸显了网络时代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它表明了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或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的结果,将是二者的两败俱伤。
陶东风认为,所谓“公共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个是通过进入公共场合而获得的可见性,二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进入公共场合、被公众谈论的应该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私人问题则应该保持其隐蔽性,不可见性,而不应该进入公共场合。
“艳照门”事件中的那些照片拍摄于私人场合,经私人秘密收藏,不管其如何偏离社会公德,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都是私人事务或物品,属于私人领域,没有公共意义。本来没有公共意义的私人事件或私人物品,因为被公共媒体广泛炒作而获得了可见性,进入公共场合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陶东风认为这一事件因缺乏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伪公共事件”,其本质是私人领域的公共化。
有人认为明星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公众人物,因此他们的隐私权是应当受到限制的。的确,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必然应当考虑到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但是陶东风认为每个人(并不止于公众人物)的生活都是由私人部分和公共部分组成的,那些发生于公开场合、有他人在场并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部分是属于具有公共意义的部分,而发生于私人场合、没有他人在场、不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部分为私人部分。这个原理既适合公众人物,也适合非公众人物。当一个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从事各种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活动时,他做的一切就获得了公共性。但是一旦他退入私人领域从事与公众利益不相关的各种活动时,他做的一切就不再具有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陈冠希对“艳照门”事件的责任仅限于对这些照片的保管不善。
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时进行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共领域被大量的私人事件所占据,使之伪公共化,使公共领域徒有“公共性”之名而无公共性之实。陶东风认为这其实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政治权利的现象不能得到媒体应有的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
明星是否应当是道德模范
“艳照门”事件中一个热议的话题就是明星的此类行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影响。陶东风认为,明星的确是公众人物,它们的言行对青少年的影响的确很大,非常人可比。在这个意义上,明星的确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更高的自律要求。但这是“应该”而不是“必须”。
一个把道德建设的希望寄托在明星的模范行为之上的社会和个人都是可悲的。明星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义务。青少年成长的引导者应当是我们的教育、体制等因素,而不是明星的示范作用。通过教育,我们要使青少年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一个自主的、有定力的、有主体性的人既不盲目崇拜明星,要他做指路人;也不盲目苛求明星,要他作模范作榜样。
实际上,平心静气来看,明星在道德上并不比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更优越,也并不比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更加糜烂。之所以会有诸如“艳照门”之类事件的产生,陶东风认为这可能是鉴于大众、媒体对明星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得明星有着更多的隐私暴露可能性。
高科技时代的隐私保护
在“艳照门”事件中,网络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网络,这起事件的发生和如此大范围的传播是无法想象的。这是因为除网络以外的其他媒体都有审查机制,但是网络是一个几乎没有审查机制的媒体,从而就为“艳照”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性。
陶东风认为,高科技只是为隐私的公开化和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能性,不是必然性,道理很简单,科技毕竟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提供的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科技是人的发明,是手段,科技手段的使用者是人,科技手段如何使用用在何处取决于人。科技本身不是邪恶,只有当它被恶人利用的时候才会变成邪恶的帮凶。
最后,陶东风指出了“艳照门”事件反映了大众甚至于相关机关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并提供了有关事例加以佐证。
(摄影/詹前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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