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管一个明星有多火,有多少粉丝愿意为他们尖叫,最终还是必须照合同办事,基于合约内容的纠纷于是成为了最常见的解约理由。经纪公司和艺人就像是伯乐和千里马的关系,那为什么会产生纠纷,相爱想杀呢?
“金V说”特邀周俊武先生,做了【艺人签的是卖身契?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的主题讲座,为大家深度解析了经纪公司和艺人背后隐藏的爱恨情仇。
周俊武先生,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部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北京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任2014年APEC会议法律顾问团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及文化娱乐领域法律业务二十余年,担任国内多位知名流行音乐人和影视明星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电视台、演艺经纪公司、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
什么是演艺经纪合同
1主要内容
(1)演艺工作的独家代理
(2)收入分配比例
(3)包装、宣传、投入
演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登台(包括但不限于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演唱、制作、编曲)、宣传;电视、电影演出;剪彩及公益或商场公开活动的参与;广告形象代言;舞台表演;演唱会演出;电视、电影及广告歌曲配唱;音乐词、曲及文学创作;商业赞助;数字发行;相关艺人姓名及形象和商业开发等权利。
2种类
(1)影视演员经纪合同
(2)歌手经纪合同
3歌手经纪合同内容构成
(1)经纪约: 对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经纪和代理事项,以及演出收入的分配比例(最重要);
(2)唱片约:歌手灌制唱片和歌曲的数量,录制唱片的资金投入,双方版税的分配比例与支付,唱片的版权的归属;
(3)词曲约:对歌手在合约有效期间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的版权的归属及代理 。
实践中,大部分签全约,也有的分签几家公司。
演艺经纪合同的三大特色条款
(1)超长的合同期限
(2)巨额的解约赔偿金
(3)独特的优先续约权
经纪公司管束艺人的两招:
1第一招:雪藏
• 不接演出
• 不接广告
• 不宣传推广
2第二招:封杀
实施封杀措施的法律保障:
• 香港和台湾都有保障封杀措施有效实施的司法保全制度。
• 大陆以前没有,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相关制度。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观点A
经纪合同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受托接洽演出、代言
(2)受托收取报酬
(3)受托知识产权再许可
(4)受托维权
(5)收取佣金
少数非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2)艺人需接受公司管理等
附随条款,不能颠覆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法源: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观点B
演艺经纪合同为混合性合同,不能任意解除
司法实践的趋势:
从早期的一概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向带有人身性质的“混合性合同”转变。
两大男神的解约案解析
• 2013年窦骁与新画面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
• 2013年林更新与上海唐人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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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V笔记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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