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一个律师聊明星和...
发布时间:2024-12-09 10:08
听了一个律师聊明星和娱乐圈相关法律内容,几个有意思的点。特别是对「番位」「合同」,和一般印象很不一样。
1.番位在表演合同里是「署名权」。在法律层面,表演的署名权排第一还是第二,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署名不低于男一」,但剧组给演员署名男二,在法律层面是判定不了「侵犯署名权」的,最多是「违约」。
这个违约,甚至不能算是「重大违约」。因为合同主体的表演及片酬都已经完成和结算了,署名权排序是附属内容。
所以,撕番位喊看合同,在法律角度意义不大,只是个娱乐谈资。
但越是君子协定,越能看出双方的道德品质差距。
2. 艺人和品牌合作,不管title是什么,是代言人还是大使,在法律层面要履行的义务是一样的,都是「代言人」。
所以,如果某个品牌如果出现了问题涉及艺人承担相关责任(比如宣传口播和实际不相符),那大使和代言人同责。
喊「先找代言人别找大使」,在法律角度是不成立的。
3.律师函只代表了律师接受了单方面的委托,不代表全面核实背后的事实情况。而由于娱乐圈滥发律师函,导致全行业的律师函含金量都下降。
个人感觉在其他行业也不太有震慑性了。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一个公众人物即使去公共场所,也不代表其他人对其进行拍摄是不侵权的。公众人物有对社会容忍的义务,也有权利支配自己哪部分隐私可以公开或者不公开。
但如果有人(特别是狗仔)拍到了公众人物违法犯罪行为,称为公共利益曝光,那对方起诉侵权大概率是不成立的。
5.不是所有的问题进入法律程序就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律师觉得,有的时候平台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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