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解析
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解析
2014-08-22 14:43:21 作者:李明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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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
(一)基本情况。
某市影视城系2012年3月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影视作品放映业务。影视城经营用房向商业广场开发公司租赁,租赁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于每年1月分批支付。2012年3月~8月为筹备期,2012年8月18日~8月31日进行试营业,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2012年度“利润表”有关项目如下:营业收入800万元,营业成本4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6.4万元,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利润-16.4万元,利润总额-16.4万元,净利润-16.4万元。
(二)审核影视城2012年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
1.“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经查询公司章程,影视城注册资金计划分两次投入,分别于2012年3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2年4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12年3月1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
2.审核“营业成本”发现:
(1)3月~8月对影视经营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共发生支出36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9月开始摊销计入“营业成本”,2012年度摊销金额为40万元。
(2)因经营用房的租赁费尚未支付,12月按租赁协议预提3月~12月租赁费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2013年1月商业广场开发公司收取2012年3月~12月的租赁费,并开具发票。
(3)8月~12月支付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合计2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其中50万元于2013年2月取得发票;20万元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
3.审核“销售费用”发现:
10月为吸引顾客,邀请两名影视明星与观众见面互动,发生费用合计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中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分别为8万元和4万元。
4.审核“管理费用”发现,其中:
(1)3月~8月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用合计120万元,冲减试营业期间的售票收入18万元后,102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中包括3月~7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6月委托某广告策划公司进行推广活动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2)9月~12月“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
(3)全年发生职工工资总额6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万元,缴纳工会经费1.2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审核“财务费用”发现:
4月1日以年利率8%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全年支付的贷款利息42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
假定其他事宜与纳税无关。
问题(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逐项指出对影视城2012年度审核发现的对纳税产生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涉税处理。
2.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3.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分别计算两位明星取得的“出场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试题分析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2012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为360÷(5×12)×4=24(万元)。
(3)影视城12月按租赁协议预提的3月~12月的租赁费80万元,在2013年1月取得了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影视城2013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2013年2月取得发票的5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6)试营业期间的售票收入18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的相关税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0×(1-60%)=12(万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9月~12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为6×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800+18)×5‰=4.09(万元)。3.6万元<4.09万元,所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
(8)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0×14%=8.4(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8.4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0×2.5%=1.5(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0×2%=1.2(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9)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只能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对应的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0-200)×8%×9÷12=30(万元)。
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2.应补缴营业税为18×3%=0.54(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为0.54×7%=0.0378(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为0.54×3%=0.0162(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才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试点行业。2012年是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之前,播映业务在2012年是缴纳营业税的。
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缴的相关税费金额合计为0.54+0.0378+0.0162=0.594(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为-16.4+(40-24)+20+18-18+30×(1-60%)+(6-3.6)+(12-8.4)+(42-30)-0.594=49.00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9.006×25%=12.25(万元)。
4.取得8万元出场费的明星:
应缴纳营业税为8×5%=0.4(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为0.4×7%=0.02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0.4×3%=0.012(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4-0.028-0.012)×(1-20%)×40%-0.7=1.7192(万元)。
取得4万元出场费的明星:
应缴纳营业税为4×5%=0.2(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为0.2×7%=0.014(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0.2×3%=0.006(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2-0.014-0.006)×(1-20%)×30%-0.2=0.7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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