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公众人物应该了解的税收法律规定
近期,随着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情况的对外公布,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的纳税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很多地区的税务局(比如北京、天津、云南、重庆、甘肃、福建、厦门等)都对外发布通告,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同时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应该了解和遵守哪些税收法律规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列举的项目与经营所得第2项所列举的项目的有重合,如何区别,并无细则规定。
个人在从事此类业务时,究竟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确定所得的范围,很难判定,容易发生分歧。
第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具体是什么,如何界定,如何与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也无细则规定。
如果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产生征争议,如何界定?实施条例中对此有规定,即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处罚的有关税收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黄薇偷逃税案件”中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杭州稽查局对薇娅案件的答记着问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么一句话,“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因此,希望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看到税务局的通告后,对照自己的业务收入情况和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争取让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最后,正保会计网校再提醒大家关注一点。
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公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其中附件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中提到一个如下的情况: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内外协同,多措并举推进整改。
截至 11 月 20 日,涉及的 197 人中,除重病 3 人、失联 37 人外,其余 157 人已申报补税 8.4 亿元。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最近公布的几起影视明星、网络主播偷税案中,都涉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问题。从审计署公布的整改情况来看,税务总局已经开始对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应该不久就会在全国推开。希望大家认清形势,及时规范和应对。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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