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网红“避税”的常用手法及其隐患

发布时间:2024-12-08 15:3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报了三起涉及明星演员和网络主播的涉税案件,其中新生代“小花”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件引发关注。

通报指出:袁冰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袁冰妍被处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

通报发布后,袁冰妍的个人社交账号已被禁言,可能面临“星途尽毁”。

近年来,因为税务问题而毁掉“星途”的明星不在少数,其中不乏范冰冰、薇娅、郑爽、邓伦这样的大牌明星与网红主播。

从正常的逻辑来讲,偷税漏税一旦“东窗事发”后,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会“星途”“钱途”尽毁,相对而言,“偷逃税”带来的非法收益是微不足道的。之所以还会有明星主播依然“栽”在税收问题上,除了自身的侥幸心理之外,更多的可能是轻信了一些所谓“专业人士”给出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体而言,明星主播进行所谓“避税操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其中有的是赤裸裸的实质性违法行为,有的属于“打擦边球”,而这些擦边球的方法,同样面临着不小的风险隐患:

一、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收入。

所谓“阴阳合同”,即是准备两份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阳合同”主要是对外,把实际金额缩小,作为缴税依据;私下再签一份“阴合同”,这份合同才是真实收入金额。

在知名影星范冰冰的逃税案中,即点明了“阴阳合同”的存在。如范冰冰在某部电影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阳合同”的1000万元申报纳税,“阴合同”中的其余2000万元被隐瞒,通过这一手法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

由于“阴阳合同”手法简单粗暴,一经查证基本没有任何文过饰非的余地,在范冰冰事件之后,明星主播们基本上不再敢采用这样的方式逃避,偷逃税的手法也日益隐蔽化。

二、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

这种手法的主要操作思路是:以工作室或者企业的名义承接个人劳务业务,这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就转变成了“经营所得”。在转换收入性质的方法,再通过多个关联企业之间不断“倒腾”,达到大幅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一手法也是一些所谓“税收筹划”机构推荐的“避税方法”,其中的确可能存在一些“打擦边球”的地方。

在此前轰动一时的薇娅逃税案件中,即存在这样的手法。据税务部门介绍:2019年至2020年期间,薇娅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明星主播们之所以选择这种操作,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纳税方法,实际税负差别较大。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根据明星们的收入水平,税率基本上为40%。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为5%-35%,而且可以扣除大量的成本费用,实际税负远远小于劳务报酬所得方式。

转换收入性质的“避税”方法,的确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然而其本质仍然是弄虚作假,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逃脱不了补税罚款的下场,实际上的风险隐患是非常大的。

三、将个人消费性支出在旗下企业违规列支。

在关于袁冰妍的案件通报中,着重提到“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这一避税手段,在一些高收入人群中十分流行。

网络上流传一种“购买豪车”避税的方法,即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实际上由老板个人使用,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而且可以以固定资产折旧列入企业成本,抵扣所得税,同时油费、保养费等还可以在企业的管理费用里进行列支,可谓“一举多得”。甚至不少所谓的税收专家也推波助澜,忽悠企业通过将个人使用的车辆挂在公司名下进行避税。

然而,税法早就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增值税上也不得进行抵扣。如果性质恶劣,明知故犯,违法违规利用豪车等个人消费进行避税,也会被认定为偷逃税。

至于如何界定车辆到底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老板个人消费,税务部门通过掌握的大数据资源,实际上是很好分辨的。

2022年,据媒体报道,明星谢娜旗下的重庆某文化公司,以近6000万元的价格在上海买下一套豪宅。事件的起因虽然是中介指控其“跳单”,但背后可能存在税收问题隐患,即可能将个人住房消费与公司生产经营混为一体。笔者曾就此问题咨询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部门的同志对该公司的购房问题进行了细致调查,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套住房用于谢娜及其家人个人消费,税务部门亦将保持关注。

因此,无论是豪车、豪宅还是其他高消费行为,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要搞清楚公司与个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便是100%控股的公司老板,也必须做到公是公,私是私。

四、以虚假方式取得发票入账。

一些明星主播旗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一些劳务性、零散性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于是听信一些财务的建议,从其他地方以其他方式取得发票入账。须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接受虚开发票,可以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由此可见,发票的问题其实不容小视,一旦被“社会公告”,必然影响“星途”“钱途”。

明星主播们作为社会的“高光人士”和高收入人群,依法纳税不仅是基本义务,也是持续“星途”的最佳选择,切勿贪一时之利,或者轻信一些所谓“税收筹划”专家的“忽悠”,从而毁掉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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