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创作中引用电影片段 明星照片是否存在侵权法律风险的思考
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已经将视频的制作从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到现在人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短视频的创作者的发展阶段。我们在短视频的创作的过程中为了提高短视频的质量或者为了突出表达我们所想传递的观点和信息有时会引用一些例如电影的片段,明星的照片或者是一些其他短视频创作者的短视频素材等等。那么这种引用是否构成侵权呢?
例如一位我非常喜欢的旅游博主房琪经常会在他的短视频中引用一些电影的片段,比如这篇标注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的“大鱼海棠”的短视频中就引用了《大鱼海棠》以及《花木兰》的部分电影片段来对于电影中的场景和现实中的场景进行对比。
另一位我很喜欢的旅游博主何香蓓Betty在一篇“《少年的你》不为人知的重庆取景地”的短视频中跟随《少年的你》这部电影去打卡,引用了《少年的你》这部电影的部分片段以及易洋千玺的部分剧照
那么讨论上述这种引用是否侵权,首先需要看电影出品方等相关权利人或者明星本人对于电影和其本人的照片都享有哪些权利。
一、关于电影的出品方,明星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问题
1、电影的出品方等相关方依法享有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是法律又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政策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房琪的作品中部分引用了《大鱼海棠》《花木兰》中的电影片段并注明了作品名称,且应属于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这种引用应当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属于合法的引用。
2、明星本人对其个人的影像照片享有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在未经明星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自然是不能随意使用明星本人的照片。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条款,其中一条就明确即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那么在前述的何香蓓Betty的视频中引用了易洋千玺的部分剧照,显然剧照属于已公开的肖像,那么该照片的引用呢应该可以认定为是为了艺术欣赏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肖像的情况,且在其使用该肖像的过程中不存在丑化、污损该肖像的情况,所以该种引用应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1、鞠婧炜起诉某自媒体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肖像权但未获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发布标题为《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分析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后鞠婧祎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祎的商业价值进行引流、提高销量。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鞠婧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鞠婧炜作为公众人物,其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相辅相成,故在其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法院认为自媒体在使用肖像时不存在诋毁、污损、丑化等情况,且该使用行为是为了合理评论鞠婧炜的发型并进行经验分享,而不是利用其肖像的商业价值,驳回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就基于了本文开篇所述的《民法典》对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2、葛优起诉某传媒公司使用“葛优躺”配图侵犯了肖像权获得法院支持
2016年某传媒公司在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独立鱼电影-×××】中发布了标题为“这位刷爆朋友圈的表情帝,是内地成就最高的「影帝」”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葛优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电影从未如此有趣”等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葛优以该公司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其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独立鱼电影”微信公众号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评价,原告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对公众使用其肖像进行适当评价,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与鞠婧祎案不同的是法院又认定从案涉文章的尾部区域展示内容和被告陈述来看,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来看,被告不仅系对公众人物的评价,还存在吸引公众关注,进行业务推广的意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样是使用了明星的图片,同样是在公众号进行发布,本案与鞠婧炜案的区别在于法院认定被告使用葛优的图片存在业务推广的意图,也就是用于了商业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对于肖像权的侵犯。
三、基于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的思考
《民法典》《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告诉我们,在引用他人作品、形象照片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为之,首先要注明引用作品或者图片的来源、名称等信息,让读者和观众清晰的了解引用的是他人的作品或照片,其次作为创作者内心要确认这种引用仅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或者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所引用。切不可为了“博人眼球”“蹭流量”等主观目的所引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另外引用的内容不宜占你所创作的内容过多,既然作为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应主要体现个人的创作观点和内容,引用的部分切勿占主体部分。
他人的创作作品,都凝结了创作者的汗水和努力,明星的形象也基于多年的工作和努力才到了广为人知的地步,所有的价值背后都是点滴汇聚成汪洋,短视频创作者对于他人作品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其实也是在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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