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深夜,知名主播李佳琦运营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ONE”)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回应前员工周某收取商家百万好处费被判刑一事。
美ONE声明称,近日,公司作为被害单位所涉案件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员工周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区分正常业务往来与“利用职务之便”?我们日常工作中是否会有“不小心”触犯职务侵占罪的可能呢?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然律师将为您拆解分析。
01 如何区分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职务侵占?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美腕公司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商务合作谈判、商品选送、合同签订、排期沟通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美腕公司向美学(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学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比例情况下,以美学公司产品未被选上为由,伙同同案关系人经合谋虚设上海琼星文化传媒工作室的中间环节向美学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共计侵占公司费用55万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本案中的周某就是这种情况。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案中周某通过设立公司窃取了美腕公司应得的利益,就是典型的侵占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本案中周某和同案犯共获得55万元的非法利润,已经远远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数额。
0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判决书中还显示,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周某在美腕公司任职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广州某公司与美腕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商品选送、直播排期等帮助,并多次收受广州某公司相关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109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然律师认为,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本案中,周某利用自己在美腕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第三方公司谋取利益,显然构成了受贿罪。
03 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退还赃款,量刑上是否会轻一些?
2023年4月18日,周某因职务侵占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案发后,周某与同案关系人分别向美腕公司退赔20万元、35万元。审理中,周某向该法院退缴109万元。
王然律师认为,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算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6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在法院审判时也一定会考虑减轻量刑。但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减轻量刑只是会考虑,而不是当然地会被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