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主播与平台是雇佣关系。
这种情况相对好处理,主播属于公司员工,服从公司安排,直播是工作中的部分内容,此时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入均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只要给主播正常工资薪金结算就好,并帮员工代缴个税。
主播以独立身份利用平台进行直播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主播为直播平台提供服务,直播平台需按照劳务报酬为主播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劳务报酬,主播还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主播成立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建立劳务关系
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工作室一般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超过起征点,还需要全额缴纳值税及附加。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取得的收入所适用的个税项目取决于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形式。若为劳动合同则经纪公司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经纪公司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主播还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近年来,头部网络主播因偷税漏税被查导致人设崩塌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直播电商的不断发展成熟,我国网络主播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不同网络主播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收入构成包含直播间打赏、平台奖励、广告收入、卖货收入等多种形式。
网络主播采取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无可厚非,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不要带着侥幸心理,更不可逾越红线。要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增强税务合规意识,坚守底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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