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新型劳资纠纷亦层出不穷。近期一起涉及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新兴业态下劳动关系界定的广泛关注。主播小王与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在遭遇工资拖欠、提成下调后,选择诉诸法律,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追讨欠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此案揭示了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新挑战,凸显了《劳动合同法》在适应新兴业态环境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形式与实质:劳动关系的“在里不在表”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在里不在表”的原则,即穿透合同表面形式,深入探究其内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小王与传媒公司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看似属于合作关系,但法院通过对双方实际工作情况的考察,发现小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受公司严格管控,其收入来源于公司统一分配的直播收益,且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呈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这一实质判断,有力地反驳了传媒公司关于双方仅为合作关系的抗辩,明确了小王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与时俱进的法律适用
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快递外包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这些新兴行业往往以各种非典型合同形式掩盖劳动关系,试图规避劳动法的规制;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新业态中表现出更强的工作自主性和灵活性,使得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临考验。对此,司法实践需要秉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灵活运用法律原则,深入剖析合同实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案中,法院对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正是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积极回应。它提醒我们,无论新业态如何变化,劳动关系的本质——即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始终不变。因此,即使合同名称或形式各异,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就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保护。
三、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规范合同,明晰权责
此案也警示新业态企业,应尊重劳动法规,规范合同约定,避免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合同设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实事求是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促进新业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审慎审查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结构、解约条件等关键内容,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结语:劳动关系认定的未来趋势
网络主播劳资纠纷案的判决,无疑为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面对日新月异的就业形态,我国劳动法体系应持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一方面,立法层面应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的劳动法律制度,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坚持实质判断原则,穿透合同表象,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新业态的浪潮中,实现劳动关系认定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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