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入企当“官”难掩“代言”本质
市民论坛
“首席产品体验官”“首席推荐官”“首席明星见证官”“首席创意官”……近年来,明星艺人的花式“官衔”越来越多。这些“官衔”大多为虚职。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意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但这种“曲线代言”的行为,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应该规范(《工人日报》2月19日)。
转行了?跨界了?看到明星入企当“官”,有的人可能会有种错觉或疑问。但实际上,明星还是明星,所谓的“官衔”不过是广告代言新“马甲”罢了。
对明星而言,2015年修改后的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被禁止代言3年。明星们或许以为,不再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就能规避法律风险。
对企业而言,请明星当“官”至少有两大好处:降低了企业广告代言成本,因为请明星“入职”的成本低于直接代言的成本;实现更好推广效果,因为明星入企当“官”,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以为明星与企业是一体的。
其实,不管明星艺人有多少花式“官衔”,其本质仍然是广告代言,明星从中获得的报酬就是代言费。
即便某些明星入企业当的“官”是实职,比如亲自参与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并从企业领取月薪或年薪,一旦明星出现在各种宣传资料和广告中,依然掩饰不了广告代言的本质,其代言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规范。
不过,现行《广告法》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广告主以外”的表述,把广告主与代言人分开了,某些明星由此认为在企业挂“官衔”就相当于“广告主”了。这样的理解,当然是行不通的。
尽管如此,对某些明星通过“曲线代言”行为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仍然要高度重视。首先有必要重新定义代言人,消除模糊空间。其次,行政之手应指导明星、企业规范商业代言行为,并明确明星入企兼职当“官”并为企业作商业宣传是广告代言行为。上海市场监管局最近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明确,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希望更多地方借鉴上海的做法。也希望法律法规对上述现象作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冯海宁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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