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明星“真”违法,光道歉能摆平吗?

发布时间:2024-12-25 06:22

有俗语说:“朝中有人好办事。”但凡是做“官”的都不喜亲戚朋友更别提关系不好的陌生人打着自己的名号办事。

同样是名声在外,对于明星来说,别看他们每天街拍、摆拍都希望博版面上头条,参加的大小活动都期待人头涌动,但是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顶替,对方还借自己人气趁机捞钱,估计也得郁结于心。


近日在苏州举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一名“山寨明星”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关注。虽事后通过脸书道歉,但是大伙儿也没见他承担什么责任,舆论一时一边倒,很是不屑那些假冒之人。

那么到底假冒明星演出会侵犯“正牌”明星什么责任呢?明星又能否一击得手为自己正名呢?

明星身价贵,市场需求度高,难免有人钻空子。另一方面说,“山寨明星”的行为不管是自作主张还是有公司为其出谋划策,都是缺乏法律意识,违反法律法规的。

1

我国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就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利益。】假冒明星进行演出,收取近似明星身价的演出费用,就是一种侵犯明星姓名专属使用权的表现。

另外,姓名权是人格权,假冒明星一旦利用这仿冒的身份毁坏了明星本人的名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明星完全可以起诉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就算“山寨明星”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商演,如果未经明星及歌曲相关权利人许可,翻唱、表演明星的歌曲作品,也是明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更何况连名字都直接冒用,想必更不可能去向原著作权人付费了。

3

“山寨明星”冒充明星获取商业利益,蒙蔽观众付钱买票或购买相应商品,一旦钱款达到规定的数额,就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假冒明星的这种行为,小安个人觉得不光是粉丝的事,明星本人的事,更是公安和司法机关也应该关注的事。


看完上述普法,小安还要补充一点,冒名顶替行为和“模仿”二字是不能等同的。

如果有人因为模仿而出名,之后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去参加商业推广活动,明确向观众表明自己和“明星本尊”并不是同一人,那么这类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会构成欺诈和侵权。

最后咱总结一下,在类似的侵权事件中,明星本人和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对于那些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心算无心的冒充行为,抓到简单举证困难,观众一旦发现蹊跷,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尽量多地保存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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