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
中国古代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 作者:李舒
(一)古代残疾人的分类
据陆德阳和日本稻森信昭先生的考证,在先秦两汉南北朝的诗集中就出现了“姬人荐初酝,幼子问残疾”这样的诗句。古代用来表示残疾的词很多,如“废、疾、伤、损”等,尽管内涵与外延略有不同,但残疾人都是指那些肢体、感官残缺不全或伴有机体功能障碍的特殊人群。中国古代对残疾人有比较明晰的分类并与现在大致相同。
1、盲、失明--视力残疾
先秦古籍中多用“瞽”、“矇”、“瞍”、“盲”、“眇”等单字词来表示视力残疾。照郑玄的区分于解释“无目眹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有目无眸谓之瞍”。盲多指双目失明;眇多指单目失明。由瞽字派生出来的词较多,
如瞽人、瞽工、瞽师、瞽夫等表示各类不同身份的盲人。
2、聋、聩--听力残疾
中国古代人很早就明确指出:“聋聩不可使听”“耳不辨五声之和曰聋。生而聋曰聩”(《国语·晋书四》)可见,当时对先天性耳聋和后天性耳聋的区别已有初步的认识。
3、喑、哑--语言残疾
语言残疾是指不能正常地使用发音器官进行口头语言交流的生理缺陷。先秦时多用喑来表示,后来用哑来表示。如《韩非子·六反》曰:“人皆寐,则盲不知;皆嘿,则喑不知。”
4、瘸、跛、孓孑、挛嬖--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残疾和下肢残疾。《说文》的解释是“孓,无右臂也;孑,无左臂也”,是指上肢残疾。腿脚残疾,走路不平衡谓之瘸和跛,是指下肢残疾。挛嬖则指上下肢的混合残疾。如宋朝陆游《剑南诗稿·养生》中就提到“挛嬖岂不苦,害犹在四支(肢)”。
5、驼、偻、佝偻、侏儒、偏死--躯体残疾
驼背,是指一种人的脊椎向后隆起,不能挺直的躯体残疾。先秦时代,古汉语中常用偻或佝偻来表示驼背。
侏儒,是指身体异常矮小的人。偏死,多指因中风引起的麻痹和瘫痪。
6、痴、呆、愚、疙--智力残疾
古汉语常用痴、呆、愚等单字词或痴呆、愚蠢等双字词来表示在感知、记忆、语言、思维等智力残疾。如《说文》指出:“痴者,迟钝之意,故与慧相反。”“愚蠢,生而痴呆懵懂,不辨南北东西。”疙,则是指当今的轻度弱智,故有“小痴谓疙”之说。
7、癫、疯、癫狂、狂疾--精神残疾
古人常用癫、疯、癫狂、狂疾这些词语来表示精神失常之类的精神残疾。《太平御览》中提到“阳气独上,
则为癫病”。这些词语的用法和现代已没有太大的出入。
由此可见,古代中国人对各种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关注,进行了仔细的观察。古人用来描绘残疾人的用词丰富,能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进行清晰的分类。这些为后来对各类残疾人的安抚、治疗和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对待残疾人的政策
在古代的欧洲,人们把各类残疾人看成是“魔鬼缠身”、“上帝的惩罚”,残疾人可被人任意再次伤害,其处境十分悲惨,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相比而言,古代中国对残疾人的态度还是比较文明的,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有时多少能得到一些救济、帮助和同情。
从记载夏、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史料中,可看出当时已提出了减免残疾人税收的具体政策,如“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福”。(《周礼·地官·大司徒》)这里提出的六养,除“宽疾”与残疾人有最直接的关系之外,其他的如“养老”、“振穷”、“恤贫”都与残疾人的生活有一定的间接的关系。上述政策并不只是想法而已,当时还能指派小司徒、乡师等地方官“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具体执行鉴别残疾人,减免残疾人税收和安排残疾人生活的相关事宜。
沿袭夏、商、周时代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有的诸侯小国在进行改革时也开创了问疾、养疾之举,所谓“养疾”,就是将残疾人“收而养之,官之衣食”。秦汉、三国、南北时期,某些开明的皇帝还派大臣优恤残疾人,对“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斗”并“设立别坊,遣医救护”(《北史·魏本纪·高祖孝文皇帝》)
为了使优恤残疾人的举措能够实施,从隋唐开始,就不同规模地设立了“悲田制”(隋朝),“福田制”(唐朝),以便从这些田产中得到比较固定经济支持,此外,还设置“普救病坊”(隋朝),“惠民药局”(元朝)和“养济院”(清朝)这类具体给残疾人提供救济的机构。
(三)奴隶社会的残疾人教育
在古代中国,残疾人不仅能得到同情和施舍,有时也能接受一定的教育。据记载,周代的瞽矇教育已具备相当的规模,一支300人的盲人乐队分成上瞽(40人)、中瞽(100人)、下瞽(160人)。由2名大夫和4名上士分别担任大师和小师。这些大师和小师本身也是从优秀的盲人乐师中提拔出来的,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又有作为盲人的亲身经历。由于学生多,教师少,据推测已采用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周代除了瞽矇教育之外,还有对哑人(聋聩、喑哑)、肢残人(跛、断)等其他类型(侏儒)的残疾人的教育。例如:“古者以废弃之人,主卜巫祝之事”。(《荀子·王制》)当时的巫祝是为许多重大的决策服务的,上到国家出兵打仗,下到平民百姓的婚丧大师都离不开巫祝主卜。因此,这些残疾人也就必须接受专门的教育。在周代,残疾人的教育已不是一种盲目的实践,而是开始形成了最初的理论。例如,人们已经认识到“生儿学,非学不入”,残疾人只有通过一定教育和训练才能获得一技之长和谋生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此时,人们已朦胧地意识到残疾人的教育比正常人都教育更为重要。
(四)封建社会的残疾人教育
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称帝到1911年清朝的灭亡,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有的帝王为了得到民心,巩固自身的统治,也采取了一些抚恤与救济措施,但是,在“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封建社会,能系统地接受教育的残疾人多生于官宦富豪之家,而一般平民百姓是望尘莫及的。
清朝政府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布的《钦定小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凡(1)资兴太低,难期进益者;(2)困于疾病者都应退出学堂。在第二年发布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仍然规定:“学龄儿童,如有疯癫痼疾,或五官不具不能就学者,本乡村绅董可奏明地方官,经其察实,准免其就学。”由此可见,封建社会是把残疾儿童的教育排除在外的。
据记载,清朝还有公开“以貌取人”的授官制度,“举人三科会试不中进士,可于榜后应答挑,授以官职。不考文字,专取状貌”。这对读书的残疾人来讲,就更为不利了。
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以顽强的意志刻苦学习并学有所成的残疾人却层出不穷。自古到今,有许多残疾人身残志不残,使得人生的价值大放光彩。例如,左丘明失明,却写出两本历史著作《左氏春秋》与《国语》;孙膑刳刖去双腿却能以奇谋打败敌人并写下著名的军事著作《孙膑兵法》;司马迁受宫刑,但忍辱负重以残疾之躯,完成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被鲁迅先生称之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此外,发明纸张的蔡伦和率队远航的郑和也都是遭受宫刑之苦的宦官。他们的毅力和才能为世世代代的残疾人书里光辉的榜样。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人教育虽然起源很早,在周代就以其辉煌的成就走在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前列。但是,特殊教育业和其他学科一样,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却没能得到应有的发展。无论是学科的独立性、科学性,还是特殊教育的立法与发展都渐渐地和同时代的西方世界拉开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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