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残疾人证如何办理?残疾儿童救助项目有哪些……(文末附咨询电话)

发布时间:2024-12-25 01:08

01

《浠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申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二)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公示与回访、审核与批准、发放与存档6个程序。

申请:户籍在浠水的、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浠水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2、其他申请条件:

(1)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县残联对于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通知单需告知申请人开展相关残疾鉴定的评定机构,鉴定的科室、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根据告知书到评定机构开展残疾鉴定。

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公示和回访:对于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或县残联办证服务大厅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

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定医生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专家委员会参考。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审核和批准: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所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残联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残疾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发放和存档:县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交县残联存档、长期保存。

(三)残疾人证的管理

1、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到县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县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交回县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等级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2、遗失。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县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县残联自收到遗失说明次日,在公共媒体发布残疾人证遗失声明并宣布作废。自发布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后,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3、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4、迁移。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出地县(市、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迁出地残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等一并装入文件袋,贴好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迁出地残联公章与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见附件6)一并迁出。同时,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残联另留存一份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以备查询。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依据迁移证明,查验落户情况,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5、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含宣告死亡、失踪),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寻回的,凭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可以恢复办理残疾人证。

6、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县残联应会同公安、卫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核销已死亡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0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照护持续在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重度残疾人,可择高申领,但不得重复申领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执行时间。

自2016年7月起申领核发(已办证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之后办证的从办证申领次月开始计发)。

(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帐户。

(五)相关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申请受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处)残联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填写《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填写《浠水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乡镇(区、处)残联依托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要及时报送县残联;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同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两项补贴资金。

(七)定期复查审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03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疗保险

补助政策

(一)界定标准

1、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两项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相关原则和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界定为:视力残疾一至三级,听力残疾一至二级,言语残疾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一至三级,智力残疾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一至三级的持证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按其定级类别,对照上述相应类别的等级进行界定。

(二)工作流程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由县残联和县医保局统一组织参保、统一缴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三)动态管理

县残联要严格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年度审核,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04

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征收政策

(一)征收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年满16周年(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城乡残疾人(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除外)。

(二)征收标准

1、缴费当年的标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2、从2019年起,我县城乡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3、参加城乡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1级、2级)由政府代缴的困难残疾人。

(三)缴费事项

县残联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和基础资料,代办代缴其缴费补助。

05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一)项目对象

聚焦城市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家庭,对无障碍设施改造有需求意愿,家中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

(二)项目补助经费

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

(三)项目改造内容

根据房屋结构以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充分征求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意见,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的无障碍居家实际需求,分户科学确定改造内容:

1、出入口改造:台阶改坡道或设置轮椅斜坡板;楼梯、过道加设扶手;地面平整硬化;铺设提示盲道等。

2、户门改造:户门加宽便于轮椅通行;剔除门槛;加设扶手、门把手、地位窥视镜、闪光门铃等。

3、卧室改造:入门加宽;加设扶手、地位电源开关、呼叫铃、护理床。

4、卫生间改造:入门加宽;洗脸台低位改造,安装拨杆式或单阀式水龙头;安装热水器;地面防滑改造;蹲便器改坐便器;安装扶手抓杆、淋雨椅、紧急呼叫装置,拨杆式淋浴阀等。

5、厨房改造:入门加宽,灶台、橱柜、水池等低位改造,方便坐轮椅者使用。设置呼叫铃、拨杆式或单阀式水龙头等。

06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项目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苯丙酮尿症康复等基本康复服务。

根据申请救助儿童的实际康复需求,同一对象在同一年度可给予多项救助。如某脑瘫儿童,若符合各项目救助条件,可在同年度给予矫治手术、机构康复训练以及辅具适配项目的救助,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机构康复训练项目救助。

(二)救助对象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能提供经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符合相应项目具体要求的残疾儿童。

1、医疗手术类。0至10周岁,诊断明确,确需实施视力、言语、肢体等医疗手术的残疾儿童。

2、机构康复训练类。0至15周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的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四类儿童。

3、辅助器具适配类。0至10周岁,经专业评估,确有助视、助行、助听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

4、儿童人工耳蜗移植项目、儿童助听器适配项目以及苯丙酮尿症患儿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救助,仍由省残联项目办和省妇幼负责,具体实施按《2018年湖北省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函〔2018〕2号)中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执行。

(三)救助标准

1、医疗手术项目类

各地自行确定一项或多项手术项目内容,并按经济条件、不同术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项目

(1)0至6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至10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至15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6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4)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

3、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通过统一采购辅具发放实物形式或通过辅助专业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形式,为每名受助儿童适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基本型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四)救助流程

1、自愿申请

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规范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批表。

2、核实审批

(1)县残联依据项目条件和要求以及定点机构对残疾儿童的评估、诊断结果,完成对申请审批,确定救助对象。

(2)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监护人,并对外进行公示。

(3)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五类残疾儿童,应当在填写审批表、数据库录入中进行标注;对于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给予不同救助标准的,须在审批时进行信息比对。

3、经费结算

(1)中央经费和省级经费由省残联按照“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管理系统”中各地区实际录入的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数,统筹分配资金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地方财政。

(2)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由家长先行垫付,凭发票到县残联报销。

(3)康复救助补助优先使用医保结算,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附:相关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浠水县残联办公室电话

4281931

证件办理咨询电话

4281825

教育就业咨询电话

4230075

康复咨询电话

4281883

来源:浠水县残联

原标题:《​一文说清!残疾人证如何办理?残疾儿童救助项目有哪些……(文末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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