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
丛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文章诠释了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内涵。分析了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警察权源于公民权、保障公民权、服从公民权需要、接受公民权监督等多个方面,归纳了二者统一的实质;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自由裁量与权益评判、执法权威与消极对抗等矛盾,归纳了二者对立的表征。提出了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策,包括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和人权保障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完善法律规制、以程序公正原则提升警察权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等。
【关键词】警察权与公民权;平衡;法治;对立统一
【英文摘要】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content of the police and civil rights. analyse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among them, then we can know that police right originates from the right of citizenship which need accept citizenship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protect citizenship and to obey citizenship, so we can sum up the essence of both; conside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order value and the value of freedom, the discretionary equity and judge, author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negative confrontation contradictions, we can summarize the two opposing characteristics. Then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ociety governed by the rule of law, we can balance the police power and citizenship power, including the ideas and concept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strengthen legal awareness and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 and to enhance the legitimac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police right, and effectively maintain authority and interests of law enforcement by the police.
【英文关键词】police power and civil rights; balance; rule by law; unity of opposites
警察权与公民权分别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重要体现,二者在理论层面和实践过程中既存在着统一的实质,也存在着冲突的表征。而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反映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必要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因此,探寻我国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和良性互动,协调并维护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理应成为社会法治建设的方向和公安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诠释
行使警察权和保障公民权是矛盾的统一体。警察权的扩展,可能会缩减公民权;公民权的张扬,可能会限制警察权。二者通过博弈来寻求社会法治特别是公安执法的“度”。减弱二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二者间的协调统一,必须深入领悟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
(一)警察权及其行使
我国学者认为,警察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笔者认为,警察权是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的统一,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有关法律规范的权力。即,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依法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概念包括3层含义:一是法定性。警察权受之于宪法与法律,这是警察权力的来源和运行的规制,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警察权则失去了行使的合法性;二是目的性。警察行使权力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并且通过限制公民的部分自由来实现全社会的更规范、更稳定的秩序与自由。三是强制性。警察权体现着国家的法治权威,以国家法律强制力为其后盾,有权依法采取强力措施而消除障碍。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法治进程,宪法和法律对警察权做出了明确授权,既使警察机关获得了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的相应权力,也为警察权行使限定了严格的边界,从而形成衡量警察权行使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因此,警察权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特别是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必须严格依法而行。
(二)公民权及其保障
公民权是指公民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和法理支持下,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在普适性的语汇和理解上,公民权即当下时常论及的“人权”。追根溯源,现代的人权理念发轫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唱响的“天赋人权”口号。我国政府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也阐述了对于人权概念及其外延的理解:“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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