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的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自从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个税起征点连续5年“岿然不动” ,而过去这几年来,物价继续不断上涨, 这种税收的公平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薪所得税”,一方面对富人征收个税的困难,导致个税流失严重,富人规避于个税征收之外。
关于个税缴纳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恐怕就是明星的个税缴纳问题了,这甚至都成了中国娱乐圈的一个“潜规则”。
关于明星偷漏税的问题一直都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西方国家税务征收体系相对完备,像巴萨著名球星梅西就因为偷税漏税差点面临牢狱之灾,而在中国个税监管相对难度较大,一直采取的是“源泉扣缴”原则,关于娱乐明星的偷漏税的案件也一直层出不穷。之前中国最著名娱乐圈偷税案例的恐怕就是刘晓庆了,最终刘晓庆遭遇了牢狱之灾,成为了当时娱乐圈的一大丑闻。而后,毛阿敏、韦唯等娱乐大腕都曾因为偷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
娱乐明星的薪酬征收办法,在中国是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征收方法如下: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中国的个税设计针对劳务费的高收入部分采取了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制度设计上还是很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那些拿着天文数字劳务费的明星们却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了个税的缴纳。经过总结,大致有以下三种避税方法:
第一种方法:阴阳合同
明星与商家签订的“阳合同”主要是给税务等部门“准备”的,作为缴税依据之一;私下里再签一份合同,其中明星所得费用等比“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要多得多”,这才是他们之间真正的合同。这种现象不仅仅在中国的娱乐圈在体育圈里也广泛存在。
第二种方法:分期付款
演员一次取得的片酬拿的越高征的越多,对于这种“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这里也有漏洞可钻,很多商家和明星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了加成征收的税额。
第三种方法:税后薪酬
现在娱乐圈大部分明星在议价时约定的都是税后价,明星拿“税后片酬”,这可谓中国的一个特色现象,也饱受制作公司诟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品方代扣代缴。比如圈内认可的某明星出场费是多少,这个出场费应该是税前的。但是明星们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从表面上看,明星们是遵纪守法了,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的一种陋习。
之所以有这种中国独特的“税后片酬”现象,是因为中国娱乐业巨大的市场需求造就了“明星依赖症”。中国娱乐市场往往轻视创意,缺乏对创意产业的投入,而大都是通过“明星效应”追求短平快的赚钱效应,娱乐圈的这种思维也是造就中国明星劳务费奇高的原因之一
例如中国的一线电影明星现在炙手可热、供不应求,甚至一些刚出道没什么演技的“小鲜肉”片酬动辄上千万,很多大牌演员的档期都已经排到后年,一线电影明星的片酬基本都到了两千万。
一线明星参加综艺节目像邓超参加《奔跑吧兄弟》一集收入是约100万元人民币;而在韩国《RunningMan》中,“国民MC”刘在石一集收入仅6万人民币左右。邓超录15集抵得上刘在石录200多集,如果全年无休,刘在石得跑将近四年。目前综艺节目明星的市场价格是:准一线明星的价钱为2000万元起,而国内一线大咖的报价则都是在3000万元起。
但是对于中国娱乐明星天文数字的片酬从道德层面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这毕竟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没人逼着你去非得用那些明星。但是中国娱乐市场这种畸形发展的局面,只会制约中国娱乐业的发展。演员过高的片酬挤占了娱乐产业链条上其他方面的投入,譬如编剧、创意等,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目前普遍创意缺乏,知识产权不受重视的原因。
而我们从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来看,韩国演艺明星的薪酬一般不会超过总制作成本的十分之一,而且韩国明星的敬业程度也是中国明星所不能比的,所以韩国的娱乐产业非常发达,创意层出不穷,中国每年从韩国购买的综艺和电影IP数不胜数。而在欧美国家由于税收监控体系以及信用体系的完备,导致偷漏税的成本非常之高,这导致明星不敢轻易逃税。
中国娱乐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仅是演艺圈的事儿,也需要中国税务部门加大对娱乐明星的个税监控力度,避免让个税成为“工薪税”,中国税务部门应该当好娱乐圈的“狗仔队”。
(来源:今日头条_大米看电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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