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娱乐圈偷税漏税事件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4-12-12 20:04

近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通过“一阴一阳大小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一时间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

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紫光阁》、《北京日报》、《法制日报》先后对事件发表了点评。《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指出:一次网络争论,让国税总局介入调查明星“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如果说明星拿多少片酬是市场定价,交多少税则是法律说话。阴阳合同存不存在?确属行业潜规则?摸清查实,对当事人和公众都是交代。正所谓“欲带皇冠必承其重”,演艺明星从来都活在聚光灯下,拿得起片酬,就应经得起查。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娱乐圈明星高收入是不争的事实,“天价片酬”更是普遍现象。去年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做到,为了逃税,会有诸多的潜规则可以对付,比如大小合同、分期付款等等。

收入越大,责任越大,换言之,就是收入越高,缴税越多。可有些明星实在不愿意缴纳高额的税收,就要千方百计逃税。前车之鉴不少。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台湾艺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税被罚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因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一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更是一语惊人:“大小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或许逃税对于明星来说是习惯了,但税务部门不应该习惯。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享受特权,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也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坚决捍卫法治尊严,坚决维护公共利益,通过严格执法、严加防范,绝不让“阴阳合同”大行其道,不容人少数人占便宜、国家和民众受损失。(周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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