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媒体如何报道名人隐私
文/伯通
每当看见人们为了媒体曝光明星隐私而吵作一团的时候,鹰派科普专家常常挂在嘴边的那个传神名词——“文傻”,就像苍蝇一般环绕在我的脑前额叶,久久不散。
缤纷繁复的社会科学并不都是如此缺乏度量衡,然而当聚焦在新闻传播学有关“隐私”的具体话题上时,无论古今中外,人们全都支支吾吾模凌两可语焉不详,没有谁真能一五一十讲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新闻价值”、什么算“公众人物”、什么叫“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一向纲常独断的大法官们在讨论到“新闻价值”时,也只能笼统的提到“社会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为首要价值,因此,人生存在社会上就必须承担被暴露的风险。”“舆论自由要完成它在这个国度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涵盖社会成员适应时代所必要的、或对其有利的一切信息。”你看,说了和没说一样。到了州法院一级呢,就务实了些,但依然含含糊糊:“当公开的主题涉及合理的公众关注,不构成隐私侵权。”
总之,即便在万国朝拜的美帝,有关隐私的法律实务依然纠缠不清——“从1905年到1960年初,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共作成了约三百个关于隐私权的判决,惟对隐私权的内容,立论观点多有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安定。”
后来,即便有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这种路人皆知的判例,法官们的发言依然让围观群众一头雾水——“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怎么样,听上去挺有道理吧!可是“新闻价值有无之判断,不得以大众好奇心为标准,由于人类常有窥探他人隐私的习性,如此将使得隐私几乎无任何保障可言。”这句话有什么错呢?
说回到“隐私权”这东西,常常有学者撰文开篇就是“亚当夏娃穿上衣服象征着人类保护隐私”……抱歉,隐私权可不是什么古已有之的概念,直到1890年,Warren及Brandeis二位在《哈佛法律评论》写了篇《The Right to Privacy》才被确立下来。在工业革命背景下,大量进城务工者又缺乏合理的娱乐方式,美国出现了一段黄色新闻极为猖狂的时期。当时《波士顿报》偷偷记录了上流社会家宴中“令人不愉快的私事细节”,并供读者消费。被侵害者终于意识到“流言蜚语不再是懒散与邪恶之源,而是一种行业,严重侵害个人家庭的私事”,才抄起长了毛的法律书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这种维护的结果往往很可悲,台湾研究者曾将1987年至2010年的所有的媒体隐私侵权案件汇总,共计57件,其中媒体最终胜诉的有35例(占61%)。在美国最著名的“狗仔偷拍案”中,偷拍美国前第一夫人的摄影师Galella最终得到的惩罚也不过是“今后不能近距离接触原告”。
于是,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渐渐成了一个没有公认标准,缺乏事实依据的“江湖圈子”。本次“文章劈腿”事件的始作俑者之一,《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老师此前在论文中给出的答案,也不过是“总之群众爱看,媒体爱登,我们一切照旧!这种媒体、公众与明星三方心领神会互相妥协互相理解的共赢局面,是娱乐报道合谐发展的最佳案例。”
在江湖的灰色地带,法律条文往往不如“民间自组织”协调起来更加便利,于是我们几乎可以在每次明星隐私曝光事件中发现公关炒作甚至黑社会的影子。人类古老的窥私欲,让涉足娱乐业的皮条客和帮派大哥更加有恃无恐,这恐怕也是广大狂刷#周一见#微博的网民们所想像不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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